計劃控制數字的頒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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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572
颗粒名称: 計劃控制數字的頒發
分类号: F123.1
页数: 2
页码: 1-2
摘要: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審查批准中財委提出之計劃控制數字草案,並以命令頒發至中央各主管部。各大行政區之財經委員會及東北區之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大區財委)。第八條中央各主管部對所屬大行政區的部及中央部直轄管理局分配頒發計劃控制數字,並以副本一份抄送有關的大區財委。
关键词: 国民经济 经济计划

内容

第七條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審查批准中財委提出之計劃控制數字草案,並以命令頒發至中央各主管部。各大行政區之財經委員會及東北區之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大區財委)。第八條中央各主管部對所屬大行政區的部及中央部直轄管理局分配頒發計劃控制數字,並以副本一份抄送有關的大區財委。
  第九條大行政區的部對所屬管理機關及直轄基層企業單位分配頒發控制數字,大行政區的部轄管理機關再對所屬基層單位分配頒發控制數字。
   中央部轄管理局對直轄基層單位分配頒發控制數字。
  第十條大區財委根據政務院頒發的計劃控制數字及中央主管部分配的計劃控制數字,加以綜合硏究考慮,除對所屬省(市)頒發計劃控制數字外,並領導監督大區各部及所屬省(市)的計劃編製工作。
  第十一條大區財委若對中央各部所頒發之控制數字持有不同意見時,應立卽詳具理由逕函中央有關部,並以副本一份抄送中央財經計劃局。
  中央各部對大區財委所提出的意見應加以鄭重考慮並迅予答覆,並以副本一份抄送中央財經計劃局。此項異議若不能解决時,由中財委决定之。
  第十二條大區財委,中央各部及各級管理機關向下頒發控制數字時,應遵照並符合於上級的指示及控制數字,但根據實際情况認爲某些計劃指標必須包括於向下頒發的控制數字中,而爲上級的控制數字所未包括時,得頒發必要的補充控制數字,並呈報上級備案。
   逐級向下頒發的基本建設國家投資數字不得超過中央的控制數字。
  逐級向下頒發的生產數字不得低於中央的控制數字,除銷路和原料供應受到限制的某些產品(例如火柴、紡織、橡膠製品、使用電銅的各種製品等)外,各級有權根據實際情况予以適當的提高。
  逐級向下頒發的上繳利潤、折舊費數字不得低於中央的控制數字,並得根據實際情况予以適當提高。
  各大區財委及中央各部按照實際情况認爲中央頒發之計劃控制數字必須作重大改變時,應立卽報吿(必要時以電報報吿)中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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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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