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計劃編製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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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570
颗粒名称: 國民經濟計劃編製暫行辦法
分类号: F123.3
页数: 5
页码: 1-6
摘要: 國民經濟計劃按中央主管部及大行政區兩個系統編製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財委)彙集編製全國國民經濟計劃草案。
关键词: 国民经济 经济计划

内容

一、總則
   第一條爲健全計劃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民經濟計劃的編製按下列程序進行之:
   (一)自上而下頒發計劃控制數字;
   (二)自下而上逐級編製並呈報計劃草案;
   (三)自上而下逐級批准計劃。
  第三條國民經濟計劃按中央主管部及大行政區兩個系統編製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財委)彙集編製全國國民經濟計劃草案。
  第四條各大行政區。中央各財經部門及其所屬的各級管理機關,各基層計劃單位皆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表格編製計劃草案並按照規定的系統和時間呈送審核。
   第五條基層計劃單位之規定如下:
  (一)國營工業及地方公營工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企業,某些地方公營企業尙不能編製獨立計劃,或規模很小的地方公營企業(包括機關企業),應聯合幾個企業組成公司或以其管理機關爲基層計劃單位編製計劃;
  (二)私營工業和私營商業的基層計劃單位(估計性的計劃)爲各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三)農業、牧畜、農林的基層計劃單位(估計性的計劃)爲專署或縣農林科;
   (四)水利事業的基層單位爲各水利建設工程單位或專管局;影響不出一省的小型水利工程,投資額又在限額以下者,其基層計劃單位爲省的水利管理機關;
   (五)鐵道的基層計劃單位爲鐵路管理局及工程局;
  (六)航運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地海運局,河運局,航務局,港務局及航道工程局;
  (七)公路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省交通廳(局),公路局及各省(市)運輸公司或工程管理單位;
   (八)郵電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省(市)郵政管理局、電信管理局,郵電局或工程管理單位:
  (九)貿易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省(市)商業廳(局)及各省(市)公司;
  (十)合作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縣(市)聯社(總社);基層社健全者。得以基層社爲基層計劃單位;
  第六條一切報送中財委的計劃皆須按不同國民經濟部門,不同產業部門,不同經濟成份(國營、地方公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私營、中蘇合營)。不同地區分別開列。工業的產業部門的劃分以中央財經計劃局統計處一九五一年印發之“工業生產部門標準分𩔖目錄草案”爲準。
   二、計劃控制數字的頒發
  第七條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審查批准中財委提出之計劃控制數字草案,並以命令頒發至中央各主管部。各大行政區之財經委員會及東北區之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大區財委)。第八條中央各主管部對所屬大行政區的部及中央部直轄管理局分配頒發計劃控制數字,並以副本一份抄送有關的大區財委。
  第九條大行政區的部對所屬管理機關及直轄基層企業單位分配頒發控制數字,大行政區的部轄管理機關再對所屬基層單位分配頒發控制數字。
   中央部轄管理局對直轄基層單位分配頒發控制數字。
  第十條大區財委根據政務院頒發的計劃控制數字及中央主管部分配的計劃控制數字,加以綜合硏究考慮,除對所屬省(市)頒發計劃控制數字外,並領導監督大區各部及所屬省(市)的計劃編製工作。
  第十一條大區財委若對中央各部所頒發之控制數字持有不同意見時,應立卽詳具理由逕函中央有關部,並以副本一份抄送中央財經計劃局。
  中央各部對大區財委所提出的意見應加以鄭重考慮並迅予答覆,並以副本一份抄送中央財經計劃局。此項異議若不能解决時,由中財委决定之。
  第十二條大區財委,中央各部及各級管理機關向下頒發控制數字時,應遵照並符合於上級的指示及控制數字,但根據實際情况認爲某些計劃指標必須包括於向下頒發的控制數字中,而爲上級的控制數字所未包括時,得頒發必要的補充控制數字,並呈報上級備案。
   逐級向下頒發的基本建設國家投資數字不得超過中央的控制數字。
  逐級向下頒發的生產數字不得低於中央的控制數字,除銷路和原料供應受到限制的某些產品(例如火柴、紡織、橡膠製品、使用電銅的各種製品等)外,各級有權根據實際情况予以適當的提高。
  逐級向下頒發的上繳利潤、折舊費數字不得低於中央的控制數字,並得根據實際情况予以適當提高。
  各大區財委及中央各部按照實際情况認爲中央頒發之計劃控制數字必須作重大改變時,應立卽報吿(必要時以電報報吿)中財委。
   三、計劃草案的編製及審查
  第十三條各基層計劃單位根據上級的計劃控制數字編製計劃草案,呈報上級管理機關。
  第十四條各級管理機關審查所屬單位的計劃草案並編成本部門的計劃草案,按照本辦法第二章控制數字頒發的同樣系統,逐級向上呈報。
  第十五條中央各部審查所屬單位的計劃草案,並編成部的計劃草案,呈報中財委。
  第十六條各大行政區的部及在各大行政區的中央部直屬企業,直屬管理部門,於向中央主管部或部轄管理局呈報計劃草案之同時,應以計劃草案一份呈報所在地的大區財委。經大區財委的個別决定,各該企業於必要時並應以計劃草案之一部或全部呈報所在地的省財經委員會或市財經委員會。第十七條大區財委及中央各部於審查所屬單位的計劃草案時,應建立直接聯繫,隨時互相商榷。其報送中財委之計劃草案,凡有關之數字,應儘量求得一致。
  第十八條大區財委審查在本地區的一切單位的計劃草案,並編成大行政區的國民經濟計劃草案,經大行政區的軍政委員會(人民政府)審查後,呈報中財委。
  第十九條中財委審查中央各部及各大區財委的計劃草案,並編成全國國民經濟計劃草案,呈報政務院。四、計劃草案的組成及内容
  第二十條中財委向政務院呈報之全國國民經濟計劃草案,應附送中央各部的計劃草案及各大行政區的國民經濟計劃草案,每項附送的計劃草案皆須有中財委的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中央各部向中財委呈報之本部計劃草案,應附送按產業部門劃分的所屬管理機關的計劃草案,每項附送的計劃草案皆須有各部的審查意見書。
  例如,燃料工業部於向中財委呈報燃料工業部一九五二年計劃草案時,應附送全國電力工業計劃草案,全國石油工業計劃草案,全國煤炭工業計劃草案(亦卽燃料工業部各局的計劃草案),此項附送的計劃草案應包括各大行政區的工業部的電力、石油、煤炭計劃。
  第二十二條各大行政區的部兼受中央幾個主管部的領導時(如大行政區的工業部,農林部)、應按中央主管部業務管理系統的劃分範圍,分別將有關的計劃草案及審查意見書呈報中央各主管部。例如,大行政區的工業部以電力、石油、煤炭計劃草案呈報燃料工業部,以鋼鐵、有色金屬、機械、化學等計劃草案呈報重工業部,以輕工業計劃草案呈報輕工業部,以紡織工業計劃草案呈報紡織工業部(此項計劃草案亦卽大行政區各部所屬管理機關及直轄企業的計劃草案,並附大行政區工業部的審查意見書)。
  再例如,大行政區的農林部以農業計劃草案呈報農業部,以林業計劃草案呈報林業部,以水利防治計劃草案呈報水利部。
  第二十三條各六行政區的部呈報大區財委的本部計劃草案應爲綜合性的,並附送所屬各管理部門及直轄企業的計劃草案,分別附具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各管理機關於向上呈報計劃草案時,應附送所屬企業或基層計劃單位的計劃草案及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五條中央各部的計劃草案應爲全國性的,並包括各種不同的經濟成份。
  同一產業部門若爲中央幾個部兼管時,則此項綜合工作屬於輕工業、紡織工業、燃料工業者,由中央主管部進行之;屬於重工業者,由中央財經計劃局進行之。
  例如,中央燃料工業部向中財委呈報的全國電力計劃草案,應包括各自備發電廠的計劃,因此,各部所屬自備發電廠應將計劃草案一份送致當地的電業局。
  再例如,紡織工業部、農業部、鐵道部皆有一部份機械製造工業,此項機械製造工業不包括在重工業部的全國機械工業計劃草案之內,而由中央財經計劃局最後綜合之。
  第二十六條大行政區的國民經濟計劃是整體的,應包括本地區的一切國民經濟部門,一切管理系統,一切經濟成份。
  第二十七條地方企業(包括地方公營、合作社營、地方公私合營、私營等企業)計劃草案的編製工作由大區財委負全責領導進行之,上述地方企業若全部歸大行政區的部管理時,則由其負責編成計劃草案,呈報中央主管部。若上述地方企業不歸或不全歸大行政區的部管理時,則應由大區財委按中央各部的業務管理系統編成計劃草案,不待全部計劃綜合完竣,卽先期呈報中財委,並分別抄送中央各部。
  第二十八條物資供應計劃,由各大區財委根據中央的控制數字及首先滿足國防及國營企業的需要的原則,按大行政區的範圍加以彙總平衡,並提出平衡差額(卽本地區的不足及多餘數量)及解决辦法的意見,呈報中財委。
  中央各部對其直轄企業及物資統籌的企業的物資供應計劃,按同樣方法彙總平衡,呈報中財委。第二十九條計劃草案中的生產計劃,應分開編製,並分別裝訂呈報之。但其中有關的固定資產的利用及開工時間應互相一致。
  第三十條財政槪算及預算,按照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通過之“預算决算暫行條例”之規定編製之。
  企業財務計劃是企業計劃的一個組成部份,應按整個計劃的程序及系統編製呈報之。但另一方面企業財務計劃也是國家預算的一個組成部份,必須包括在各大行政區財政部向大區財委提出的預算草案及中央財政部向中財委提出的預算草案之內。各級企業管理機關於向上呈報計劃草案時,應以財務計劃草案一份送致同級財政部門。
  例如,大行政區的部於向上報送計劃草案時,應以所屬企業綜合財務計劃草案一份,並附所屬管理機關的財務計劃草案,送致大行政區財政部;省(市)公營企業管理機關應以財務計劃草案,並附所關企業的財務計劃草案,送致省(市)財政廳(局);中央各部應將直轄或經其財政統籌的企業的綜合財務計劃草案一份,並附直轄企業的財務計劃草案,送致中央財政部。
  第三十一條中央各部的企業財務計劃草案由中央各部於向中央財政部送致企業財務計劃草案時,應附送本部及經其財政統籌的管理機關及直轄企業的生產計劃,基本建設計劃及成本計劃。
  各大行政區的部及其所屬管理機關的企業財務計劃由各級財委審查抑或由各級財政部審查,由各大區財委根據當地具體情况决定之。
   第三十一條一切計劃草案皆爲下列兩部份所組成:
   (一)計劃草案說明書;
   (二)計劃表格。
   第三十三條計劃草案說明書應簡明扼要地說明如下內容:
   (一)上年度計劃的基本總結及計劃的根據,
   (二)計劃任務——卽對上級指示的方針如何在本部門、本地區具體實現,如在工業生產計劃草案的說明中,着重說明如何發揮現有工業的潛在力量等等;
  (三)主要計劃指標的說明,附帶指明主要數字的根據及其精確程度;
   (四)計劃的平衡及存在的間題,
   (五)保證實現計劃的方法;
   (六)對其它國民經濟部門、其它地區的要求;
   (七)附“基層計劃單位名稱一覽表”
  第三十四條向上級附送的所屬部門的計劃草案必須附有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書應簡明扼要地說明如下內容:
   (一)計劃草案是否符合於上級指示的方針及控制數字;
  (二)企業內部、各企業之間、各產業部門之間是否平衡、物資、資金、運輸、勞動、技術的供應有無保證;
   (三)消除各種不平衡現象及個別薄弱環節的建議,
   (四)對計劃草案修正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大行政區的國民經濟計劃草案應特別注意地區的平衡、本地區各國民經濟部門的密切配合、各種經濟成份的調整及其合理與適當的發展。
   五、計劃表格
  第三十六條各級編製計劃時,必須按照統一規定的表格及編製說明塡製之。
  第三十七條國民經濟計劃表格由中財委擬定並經政務院批准,發至中央各部及大區財委。
  第三十八條中央各部根據工作需要得擬定各種專業計劃表格,經中財委審查,發至各管理機關及大行政區的部,並抄送各大區財委。各部所擬表格必須符合於塡製國民經濟計劃表格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各管理機關擬定基層計劃單位計劃表格,經部審查,發至各基層計劃單位。
   樣四十條計劃表格非經原審查機關的批准,不得修改。
  第四十一條兼管其它國民經濟部門的中央各部,應按照主管部的計劃表格編製計劃。
  例如,鐵道部的機車車輛廠應採用重工業部所擬的機械工業計劃表格。
  第四十二條計劃表格的擬定,應照顧實際情况,力求簡化統一,並應有編製說明。對於不同經濟成份的企業,應有不同的要求。
   六、計劃的批准
  第四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中財委呈報之全國國民經濟計劃及中央各部、各大行政區的計劃。
  第四十四條中央各部批准大行政區代營企業及直轄的各級管理部門的計劃,各企業直接管理機關批准基層計劃單位的計劃。
  第四十五條基層計劃單位於上級批准其計劃草案的指標後,必要時應編製企業計劃或基層單位的業務計劃。
  企業計劃或基層單位的業務計劃,應符合於上級的計劃指標,於編成後呈報直接管理機關批准。但中央各部或大區財委認爲必要時得經個別决定指定其批准的機關,或令其呈報備案。
   第四十六條大區財委批准所屬省(市)的計劃。
  第四十七條因時間緊迫,中財委得指定某一級管理機關爲某一級的計劃的臨時批准機關。
   七、附則
  第四十八條全國合作事業計劃草案由全國合作總社編製之,並報送中財委。各級合作社應以計劃草案一份報送所在地的財經委員會(或計劃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行政、軍事機關經營的機關企業視同地方公營企業,按其管理系統編製計劃草案呈報所在地的大區財委。中央直屬機關的機關企業的計劃草案,由中央財委機關企業管理局彙總編送中央財經計劃局。
  第五十條大區財委及中央各部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及計劃草案編送限定時間,並考慮各地區、各部的實際情况,得制定計劃編製補充辦法,具體規定計劃控制數字,頒發計劃草案編送審批的系統及時間,並報中財委備案。
  各省(市)、專署、縣的計劃編製辦法由各大區財委制定之,並報中財委備案。
  第五十一條以前頒發的有關計劃編製辦法的指示及文件凡與本辦法有抵觸者,一律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基本建設計劃的編製辦法另行規定之。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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