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經濟計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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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569
颗粒名称: 國民經濟計劃類
分类号: F123.3
页数: 37
页码: 1--31
摘要: 國民經濟計劃按中央主管部及大行政區兩個系統編製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財委)彙集編製全國國民經濟計劃草案。
关键词: 国民经济 经济计划

内容

一、總則 第一條爲健全計劃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民經濟計劃的編製按下列程序進行之: (一)自上而下頒發計劃控制數字; (二)自下而上逐級編製並呈報計劃草案; (三)自上而下逐級批准計劃。
  第三條國民經濟計劃按中央主管部及大行政區兩個系統編製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財委)彙集編製全國國民經濟計劃草案。
  第四條各大行政區。中央各財經部門及其所屬的各級管理機關,各基層計劃單位皆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表格編製計劃草案並按照規定的系統和時間呈送審核。
   第五條基層計劃單位之規定如下:(一)國營工業及地方公營工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企業,某些地方公營企業尙不能編製獨立計劃,或規模很小的地方公營企業(包括機關企業),應聯合幾個企業組成公司或以其管理機關爲基層計劃單位編製計劃;(二)私營工業和私營商業的基層計劃單位(估計性的計劃)爲各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三)農業、牧畜、農林的基層計劃單位(估計性的計劃)爲專署或縣農林科; (四)水利事業的基層單位爲各水利建設工程單位或專管局;影響不出一省的小型水利工程,投資額又在限額以下者,其基層計劃單位爲省的水利管理機關; (五)鐵道的基層計劃單位爲鐵路管理局及工程局;(六)航運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地海運局,河運局,航務局,港務局及航道工程局;(七)公路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省交通廳(局),公路局及各省(市)運輸公司或工程管理單位; (八)郵電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省(市)郵政管理局、電信管理局,郵電局或工程管理單位:(九)貿易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省(市)商業廳(局)及各省(市)公司;(十)合作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縣(市)聯社(總社);基層社健全者。得以基層社爲基層計劃單位;第六條一切報送中財委的計劃皆須按不同國民經濟部門,不同產業部門,不同經濟成份(國營、地方公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私營、中蘇合營)。不同地區分別開列。工業的產業部門的劃分以中央財經計劃局統計處一九五一年印發之“工業生產部門標準分𩔖目錄草案”爲準。
   二、計劃控制數字的頒發第七條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審查批准中財委提出之計劃控制數字草案,並以命令頒發至中央各主管部。各大行政區之財經委員會及東北區之計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大區財委)。第八條中央各主管部對所屬大行政區的部及中央部直轄管理局分配頒發計劃控制數字,並以副本一份抄送有關的大區財委。
  第九條大行政區的部對所屬管理機關及直轄基層企業單位分配頒發控制數字,大行政區的部轄管理機關再對所屬基層單位分配頒發控制數字。
   中央部轄管理局對直轄基層單位分配頒發控制數字。
  第十條大區財委根據政務院頒發的計劃控制數字及中央主管部分配的計劃控制數字,加以綜合硏究考慮,除對所屬省(市)頒發計劃控制數字外,並領導監督大區各部及所屬省(市)的計劃編製工作。
  第十一條大區財委若對中央各部所頒發之控制數字持有不同意見時,應立卽詳具理由逕函中央有關部,並以副本一份抄送中央財經計劃局。
  中央各部對大區財委所提出的意見應加以鄭重考慮並迅予答覆,並以副本一份抄送中央財經計劃局。此項異議若不能解决時,由中財委决定之。
  第十二條大區財委,中央各部及各級管理機關向下頒發控制數字時,應遵照並符合於上級的指示及控制數字,但根據實際情况認爲某些計劃指標必須包括於向下頒發的控制數字中,而爲上級的控制數字所未包括時,得頒發必要的補充控制數字,並呈報上級備案。
   逐級向下頒發的基本建設國家投資數字不得超過中央的控制數字。
  逐級向下頒發的生產數字不得低於中央的控制數字,除銷路和原料供應受到限制的某些產品(例如火柴、紡織、橡膠製品、使用電銅的各種製品等)外,各級有權根據實際情况予以適當的提高。
  逐級向下頒發的上繳利潤、折舊費數字不得低於中央的控制數字,並得根據實際情况予以適當提高。
  各大區財委及中央各部按照實際情况認爲中央頒發之計劃控制數字必須作重大改變時,應立卽報吿(必要時以電報報吿)中財委。
   三、計劃草案的編製及審查第十三條各基層計劃單位根據上級的計劃控制數字編製計劃草案,呈報上級管理機關。
  第十四條各級管理機關審查所屬單位的計劃草案並編成本部門的計劃草案,按照本辦法第二章控制數字頒發的同樣系統,逐級向上呈報。
  第十五條中央各部審查所屬單位的計劃草案,並編成部的計劃草案,呈報中財委。
  第十六條各大行政區的部及在各大行政區的中央部直屬企業,直屬管理部門,於向中央主管部或部轄管理局呈報計劃草案之同時,應以計劃草案一份呈報所在地的大區財委。經大區財委的個別决定,各該企業於必要時並應以計劃草案之一部或全部呈報所在地的省財經委員會或市財經委員會。第十七條大區財委及中央各部於審查所屬單位的計劃草案時,應建立直接聯繫,隨時互相商榷。其報送中財委之計劃草案,凡有關之數字,應儘量求得一致。
  第十八條大區財委審查在本地區的一切單位的計劃草案,並編成大行政區的國民經濟計劃草案,經大行政區的軍政委員會(人民政府)審查後,呈報中財委。
  第十九條中財委審查中央各部及各大區財委的計劃草案,並編成全國國民經濟計劃草案,呈報政務院。四、計劃草案的組成及内容第二十條中財委向政務院呈報之全國國民經濟計劃草案,應附送中央各部的計劃草案及各大行政區的國民經濟計劃草案,每項附送的計劃草案皆須有中財委的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中央各部向中財委呈報之本部計劃草案,應附送按產業部門劃分的所屬管理機關的計劃草案,每項附送的計劃草案皆須有各部的審查意見書。
  例如,燃料工業部於向中財委呈報燃料工業部一九五二年計劃草案時,應附送全國電力工業計劃草案,全國石油工業計劃草案,全國煤炭工業計劃草案(亦卽燃料工業部各局的計劃草案),此項附送的計劃草案應包括各大行政區的工業部的電力、石油、煤炭計劃。
  第二十二條各大行政區的部兼受中央幾個主管部的領導時(如大行政區的工業部,農林部)、應按中央主管部業務管理系統的劃分範圍,分別將有關的計劃草案及審查意見書呈報中央各主管部。例如,大行政區的工業部以電力、石油、煤炭計劃草案呈報燃料工業部,以鋼鐵、有色金屬、機械、化學等計劃草案呈報重工業部,以輕工業計劃草案呈報輕工業部,以紡織工業計劃草案呈報紡織工業部(此項計劃草案亦卽大行政區各部所屬管理機關及直轄企業的計劃草案,並附大行政區工業部的審查意見書)。
  再例如,大行政區的農林部以農業計劃草案呈報農業部,以林業計劃草案呈報林業部,以水利防治計劃草案呈報水利部。
  第二十三條各六行政區的部呈報大區財委的本部計劃草案應爲綜合性的,並附送所屬各管理部門及直轄企業的計劃草案,分別附具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四條各管理機關於向上呈報計劃草案時,應附送所屬企業或基層計劃單位的計劃草案及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五條中央各部的計劃草案應爲全國性的,並包括各種不同的經濟成份。
  同一產業部門若爲中央幾個部兼管時,則此項綜合工作屬於輕工業、紡織工業、燃料工業者,由中央主管部進行之;屬於重工業者,由中央財經計劃局進行之。
  例如,中央燃料工業部向中財委呈報的全國電力計劃草案,應包括各自備發電廠的計劃,因此,各部所屬自備發電廠應將計劃草案一份送致當地的電業局。
  再例如,紡織工業部、農業部、鐵道部皆有一部份機械製造工業,此項機械製造工業不包括在重工業部的全國機械工業計劃草案之內,而由中央財經計劃局最後綜合之。
  第二十六條大行政區的國民經濟計劃是整體的,應包括本地區的一切國民經濟部門,一切管理系統,一切經濟成份。
  第二十七條地方企業(包括地方公營、合作社營、地方公私合營、私營等企業)計劃草案的編製工作由大區財委負全責領導進行之,上述地方企業若全部歸大行政區的部管理時,則由其負責編成計劃草案,呈報中央主管部。若上述地方企業不歸或不全歸大行政區的部管理時,則應由大區財委按中央各部的業務管理系統編成計劃草案,不待全部計劃綜合完竣,卽先期呈報中財委,並分別抄送中央各部。
  第二十八條物資供應計劃,由各大區財委根據中央的控制數字及首先滿足國防及國營企業的需要的原則,按大行政區的範圍加以彙總平衡,並提出平衡差額(卽本地區的不足及多餘數量)及解决辦法的意見,呈報中財委。
  中央各部對其直轄企業及物資統籌的企業的物資供應計劃,按同樣方法彙總平衡,呈報中財委。第二十九條計劃草案中的生產計劃,應分開編製,並分別裝訂呈報之。但其中有關的固定資產的利用及開工時間應互相一致。
  第三十條財政槪算及預算,按照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通過之“預算决算暫行條例”之規定編製之。
  企業財務計劃是企業計劃的一個組成部份,應按整個計劃的程序及系統編製呈報之。但另一方面企業財務計劃也是國家預算的一個組成部份,必須包括在各大行政區財政部向大區財委提出的預算草案及中央財政部向中財委提出的預算草案之內。各級企業管理機關於向上呈報計劃草案時,應以財務計劃草案一份送致同級財政部門。
  例如,大行政區的部於向上報送計劃草案時,應以所屬企業綜合財務計劃草案一份,並附所屬管理機關的財務計劃草案,送致大行政區財政部;省(市)公營企業管理機關應以財務計劃草案,並附所關企業的財務計劃草案,送致省(市)財政廳(局);中央各部應將直轄或經其財政統籌的企業的綜合財務計劃草案一份,並附直轄企業的財務計劃草案,送致中央財政部。
  第三十一條中央各部的企業財務計劃草案由中央各部於向中央財政部送致企業財務計劃草案時,應附送本部及經其財政統籌的管理機關及直轄企業的生產計劃,基本建設計劃及成本計劃。
  各大行政區的部及其所屬管理機關的企業財務計劃由各級財委審查抑或由各級財政部審查,由各大區財委根據當地具體情况决定之。
   第三十一條一切計劃草案皆爲下列兩部份所組成: (一)計劃草案說明書; (二)計劃表格。
   第三十三條計劃草案說明書應簡明扼要地說明如下內容: (一)上年度計劃的基本總結及計劃的根據, (二)計劃任務——卽對上級指示的方針如何在本部門、本地區具體實現,如在工業生產計劃草案的說明中,着重說明如何發揮現有工業的潛在力量等等;(三)主要計劃指標的說明,附帶指明主要數字的根據及其精確程度; (四)計劃的平衡及存在的間題, (五)保證實現計劃的方法; (六)對其它國民經濟部門、其它地區的要求; (七)附“基層計劃單位名稱一覽表”第三十四條向上級附送的所屬部門的計劃草案必須附有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書應簡明扼要地說明如下內容: (一)計劃草案是否符合於上級指示的方針及控制數字;(二)企業內部、各企業之間、各產業部門之間是否平衡、物資、資金、運輸、勞動、技術的供應有無保證; (三)消除各種不平衡現象及個別薄弱環節的建議, (四)對計劃草案修正的建議。
  第三十五條大行政區的國民經濟計劃草案應特別注意地區的平衡、本地區各國民經濟部門的密切配合、各種經濟成份的調整及其合理與適當的發展。
   五、計劃表格第三十六條各級編製計劃時,必須按照統一規定的表格及編製說明塡製之。
  第三十七條國民經濟計劃表格由中財委擬定並經政務院批准,發至中央各部及大區財委。
  第三十八條中央各部根據工作需要得擬定各種專業計劃表格,經中財委審查,發至各管理機關及大行政區的部,並抄送各大區財委。各部所擬表格必須符合於塡製國民經濟計劃表格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各管理機關擬定基層計劃單位計劃表格,經部審查,發至各基層計劃單位。
   樣四十條計劃表格非經原審查機關的批准,不得修改。
  第四十一條兼管其它國民經濟部門的中央各部,應按照主管部的計劃表格編製計劃。
  例如,鐵道部的機車車輛廠應採用重工業部所擬的機械工業計劃表格。
  第四十二條計劃表格的擬定,應照顧實際情况,力求簡化統一,並應有編製說明。對於不同經濟成份的企業,應有不同的要求。
   六、計劃的批准第四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中財委呈報之全國國民經濟計劃及中央各部、各大行政區的計劃。
  第四十四條中央各部批准大行政區代營企業及直轄的各級管理部門的計劃,各企業直接管理機關批准基層計劃單位的計劃。
  第四十五條基層計劃單位於上級批准其計劃草案的指標後,必要時應編製企業計劃或基層單位的業務計劃。
  企業計劃或基層單位的業務計劃,應符合於上級的計劃指標,於編成後呈報直接管理機關批准。但中央各部或大區財委認爲必要時得經個別决定指定其批准的機關,或令其呈報備案。
   第四十六條大區財委批准所屬省(市)的計劃。
  第四十七條因時間緊迫,中財委得指定某一級管理機關爲某一級的計劃的臨時批准機關。
   七、附則第四十八條全國合作事業計劃草案由全國合作總社編製之,並報送中財委。各級合作社應以計劃草案一份報送所在地的財經委員會(或計劃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行政、軍事機關經營的機關企業視同地方公營企業,按其管理系統編製計劃草案呈報所在地的大區財委。中央直屬機關的機關企業的計劃草案,由中央財委機關企業管理局彙總編送中央財經計劃局。
  第五十條大區財委及中央各部根據本辦法的原則及計劃草案編送限定時間,並考慮各地區、各部的實際情况,得制定計劃編製補充辦法,具體規定計劃控制數字,頒發計劃草案編送審批的系統及時間,並報中財委備案。
  各省(市)、專署、縣的計劃編製辦法由各大區財委制定之,並報中財委備案。
  第五十一條以前頒發的有關計劃編製辦法的指示及文件凡與本辦法有抵觸者,一律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基本建設計劃的編製辦法另行規定之。西南區國民經濟計劃編製暫行辦法 (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財經計綜(五二)字第五〇四號命令頒發)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民經濟計劃是整體的:應包括本地區的各種國民經濟部門,各種產業系統,各種經濟成份(國營、公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私營等)一切經濟計劃草案,皆須按不同國民經濟部門,不同產業系統,不同經濟成份,不同地區分別塡報或分別開列。
   第二條基層計劃單位規定如下:(一)國營工業及地方公營工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企業,某些尙不能編製獨立計劃,或規模很小的地方公營企業(包括機關企業),以其管理機關爲基層計劃單位編製計劃;(二)私營工業的基層計劃單位(估計性的計劃)爲省(市)工業廳(局)。私營商業的基層計劃單位(估計性的計劃)爲省(市)商業廳(局)。私營工商業情况資料由縣(市)工商局(科)調查彙集;(三)農業、牧畜、林業的基層計劃單位(估計性的計劃)爲專署或縣農林科;(四)水利事業的基層單位爲各水利建設工程單位或專管局,影響不出一省的小型水利工程,其投資額又在限額以下者,基層計劃單位爲省的水利管理機關; (五)鐵道的基層計劃單位爲鐵路管理局及工程局;(六)航運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地河運、航務、港務、及航道工程等管理機關;(七)公路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省交通廳(局)公路局及各省(市)運輸公司或工程管理單位;(八)郵電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省(市)郵政管理局、電信管理局、郵電局或工程管理單位;(九)貿易的基層計劃單位爲各省(市)商業廳(局)及各省(市)公司;(十)合作事業的基層計劃單位爲縣(市)聯社(總社);基層社健全者,得以基層社爲基層計劃單位。
  第三條各級編製計劃時,必須按照統一規定的表格及編製說明塡製之,計劃表格非經中央及指定機關的批准,不得修改。
   第二章計劃控制數字的頒發第四條西南各部行局根據中央各部行局頒發之控制數字加以硏究,提出對各省(市)廳行局及其直轄管理機構或企業單位分配之國民經濟計劃控制數字,報經西南財委批准後頒發各省(市)廳行局執行,並將副本抄致各省(市)財委。各省(市)廳行局對所屬機構及企業分配頒發計劃控制數字時,可比照前項程序辦理。
  第五條各省(市)財委如對西南各部行局頒發的控制數字,持有不同意見時,應立卽詳具理由逕函西南有關各部行局,並以副本一份抄送西南財委,西南各部行局對省(市)財委所提出的意見應加以愼重考慮,迅予答覆,並以副本一份抄送西南財委,此項異議若不能解决時,由西南財委决定之。
  第六條各省(市)財委各廳行局向下頒發控制數字時,如認爲某些計劃指標必須包括於向下頒發的控制數字中而未爲上級控制數字所包括時,得頒發必要的補充控制數字,並呈報上級備案。逐級向下頒發的基本建設投資數字,不得超過上級的控制數字。逐級向下頒發的生產數字,不得低於上級的控制數字,除了銷路和原料供應受到限制的某些產品以外,各級有權根據實際情况予以適當的提高。
  逐級向下頒發的上繳利潤、折舊費數字,不得低於上級的控制數字,並得根據實際情况予以適當提高。
   第三章計劃草案的編製,呈報與審查第七條各基層計劃單位根據上級的計劃控制數字,編製計劃草案呈報上級管理機關,各級管理機關審查所屬單位的計劃草案並編成本部門的計劃草案,按照控制數字頒發的同樣系統逐級向上呈報。
  第八條除西南工業部報送西南財委之計劃草案,另行依照西南區一九五二年工業生產計劃編製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外,其餘西南各財經部行局,報送西南財委全區專業綜合性的計劃草案一式三份,並附其直轄各管理機構或其直轄的各企業單位的計劃草案一份,並分別附具審查意見書。
  第九條中央各財經部門在西南直轄的各級管理機構或直轄企業單位,於向其中央主管部門呈報計劃草案之同時,應報送西南各主管部門綜合性或企業計劃草案一式三份,並附其直轄各管理機構或企業單位的計劃草案及審查意見書一份,由西南各主管部門綜合報送西南財委。中央或西南在各省(市)的直轄管理機構或企業單位除西南財委另有規定者外,應以計劃草案之一部或全部呈報所在地的省(市)財委。
  第十條省市財委將專、縣財委、直轄管理機關、各應行局、中央或西南的直轄單位以及其他基層計劃單位的計劃草案,按不同的經濟部門,不同經濟成份分別加以審查,綜合並彙總編製省(市)的國民經濟計劃一式三份,呈報西南財委。並附送其直轄單位的計劃草案及審查意見書。由西南財委彙集各個系統的計劃草案編製全區國民經濟計劃草案,經西南軍政委員會審查後呈報中財委。
  第十一條審查意見應簡明扼要地說明如下內容:(一)計劃草案是否符合上級指示的方針及控制數字;(二)企業內部及各企業間各產業部門間是否平衡,物資(包括機器設備)、資金、運輸、勞動技術的供應有無保證;(三)消除各種不平衡現象及薄弱環節的建議;(四)對計劃草案修正的建議。
  第十二條省市各廳行局如兼受西南兩個部局領導時,應將所屬單位原計劃草案,按不同經濟部門分別彙總編製本部門的計劃草案,呈報西南各有關部局。
  第十三條西南區各部行局及所屬企業管理機關於向其中央主管部及西南財委呈報計劃草案時,應將其中財務計劃草案分繕一份送西南財政部審查綜合。省(市)公營企業管理機關亦應另繕財務計劃草案一份送省(市)財政廳(局)審查綜合。
  第十四條各財經、行政、軍事機關所兼管的企業,應按該企業性質所屬經濟部門主管機關頒發的表格編製計劃,報送各主管部門,並由各主管部門綜合報送同級財委。
  以上企業如爲工業,其計劃表格按照本委工業生產計劃編製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如非工業企業,其計劃表格得由省(市)財委視各企業規模之大小,予以簡化。第十五條計劃草案中的生產計劃及基本建設計劃應完全分開,並分別裝訂呈報之。
  第十六條一切計劃草案皆爲下列兩部份組成之,卽(一)計劃草案說明書;(二)計劃表格。
   第十七條計劃草案說明書應簡明扼要地說明如下內容: (一)上年度的計劃的基本總結及計劃的根據; (二)計劃任務——卽對上級指示的方針如何在本部門本地區具體實現,如在工業生產計劃草案中,着重說明如何發揮現有工業的潛在力量等; (三)主要計劃指標的說明附帶指明主要數字的根據及其精確程度; (四)計劃的平衡及存在的問題; (五)保證實現計劃的方法; (六)對其他國民經濟部門,其他地區的要求; (七)附“基層計劃單位名稱一覽表”。
  第十八條各基層計劃單位,各級管理機關,包括財委,在計劃草案呈報審查批准時期內,應從各方面積極創造完成與超過計劃草案之必要條件,硏究執行情况,使計劃一經批准卽能保證貫澈實現。
   第四章計劃的批准與修改第十九條自上而下,按照控制數字頒發的同樣系統,逐級批准計劃:西南財委批准省財委的計劃,省(市)財委批准專、縣財委,直轄管理機關,各基層計劃單位的計劃,西南各部局批准所屬省(市)各廳局的計劃,省(市)各應局則批准其所屬單位的計劃,西南各部行局批准計劃文件均須呈報西南財委,並將副本抄致各省(市)財委。
  第二十條經上級批准後的計劃不得自行修改,如必須修改,須詳述理由提經原批准機關批准後方能修改,其中性質重要及能影響地區間平衡者須經西南財委批准。
  第二十一條基層計劃單位於上級批准其計劃後,其所屬基層企業單位,應卽編製企業計劃與業務計劃,並呈報上級管理機關批准,或呈報領導機關特別指定的機關批准。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二條西南各財經部行局及各省(市)財委對國民經濟計劃,必須建立嚴格的按期檢查、總結、彙報的制度。
  第二十三條省(市)財委得根據本辦法的原則,考慮各地區各部門間的實際情况,製定編製計劃的補充辦法,送審的系統等報西南財委備案。
   國民經濟計劃編製審查注意事項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
  1.大區各部及在本區的中央部直轄企業,直轄管理部門於向中央主管部局呈報計劃草案之同時,應以計劃草案副本一份報送本委,如工業、農林等部兼受中央幾個主管部領導時,應按中央主管部業務管理系統的劃分範圍,分別將有關的計劃草案報送中央各主管部。
  2.凡各單位報送之計劃草案(包括報送西南財政部的財務計劃)之同時應附送所屬各管理部門及直轄企業的計劃草案,並分別附具審查意見書。
  3.計劃草案內容應分兩部份:
  1計劃草案的說明書。
  2計劃表格。
  4.計劃草案說明書應包括如下內容:1上年度計劃的基本總結及計劃的根據;
  2計劃任務——卽對上級指示的方針如何在本部門本地區具體實現,如在工業生產計劃草案的說明中,着重說明如何發揮現有工業的潛在力量等等;
  3主要計劃指標的說明,附帶指明主要數字的根據及其精確程度;
  4計劃的平衡及存在的問題;
  5保證實現計劃的方法;
  6對其他國民經濟部門,其他地區的要求;
  7附“基層計劃單位名稱一覽表”。
  5.審查意見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計劃草案是否符合於上級指示的方針及控制數字;
  2企業內部,各企業之間、各產業部門之間,是否平衡,物資、資金、運輸、勞動、技術的供應有無保證;
  3消除各種不平衡現象及個別薄弱環節的建議;
  4對計劃草案修正的建議。
  6.生產計劃及其基本建設計劃請分別裝訂。
   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 (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財經計建字第二四號命令公佈) 第一節總則第一條凡固定資產擴大再生產的新建、改建、恢復工程及與之連帶的工作爲基夲建設,如工礦、交通、農林、水利、財政、貿易、文化、敎育、衞生、城市建設及大行政區以上政府機關等部門所屬單位的事業建設,住宅建設、文敎建設、科學試驗硏究建設、衞生建設及公共事業建設均屬之。
   第二條基本建設工作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一)建築工程。
   (二)安裝工程。
   (三)機器設備及屬於固定資產的工具等用品的購置。
   (四)設計、探勘及與之有關的地質調查和技術硏究工作。
   (五)其他基本建設工作。
  第三條進行基本建設的企業,或非企業的獨立工程單位(例如某某水庫工程、某某公路、某某海港等,以下均簡稱建設單位),按其工作性質分爲新建,改建、恢復三種:凡原無基礎,新開始建設之單位,爲新建性質之單位:凡就原有規模加以擴充或改建之單位,爲改建性質之單位:凡因原有建設遭受破壞不能使用,就原有基礎及原有規模加以恢復者,爲恢復性質之單位。但恢復而同時進行擴充與改建者,則爲改建性質之單位。
  第四條爲便於各級主管機關對建設單位在計劃、設計、施工等工作上管理掌握有所區別起見,建設單位應分爲“限額以上”“限額以下”兩種,限額數字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財委)按照各事業種類不同情况分別規定,附於本辦法之後。凡建設單位整個建設規模所需全部總投資數超過或等於規定限額者,爲“限額以上”的建設單位。其中個別建設單位,如性質量要,經中財委指定,不論其所需總投資數多寡,均作爲“限額以上”的建設單位。
   “限額以上”的建設單位,全部建設總投資大於或等於一千億元者,簡稱甲類建設單位;其全部建設總投資小於一千億元者,簡稱乙類建設單位。
  “限額以下”的建設單位,全部建設總投資大於或等於二十億元者,簡稱丙𩔖建設單位;其全部建設總投資在二十億以下者,簡稱丁類建設單位。
   第二節組織機構第五條中央各主管部、事業管理總局、大行政區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行政區財委)、大行政區專業部、及各該所屬管理局、各企業,凡有基本建設工作者,均應視工作之需要設立基本建設的專責機構,負責領導或進行基本建設的設計、施工、計劃等項工作,若上述基本建設的設計及施工是委託給設計公司及包工公司進行者,則基本建設機構的任務是對此項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
   基本建設計劃的編製由基本建設機構與計劃機構會同進行之。
  第六條凡基本建設單位同時已並進行生產者,皆應有專責機構,主管基本建設工作;並在款項、工料、帳目及報表等方面與生產部分嚴格分開。
  第七條中央各主管部或事業管理總局應按照個別部門的情况,根據需要與可能,逐漸成立,獨立的設計公司及建築安裝包工公司,負責基本建設之調查設計及建築安裝工作。工作之進行應採用合同制(在合同內規定任務、明確責任、保證質量、確定費用及完成期限)與經濟核算制。
   第三節設計工作 第八條設計工作在正式的設計條例未頒佈前,暫照夲辦法施行。
  第九條設計文件爲基本建設工作的基本依據,所有建設單位,在施工以前必須依照夲辦法所規定的設計工作步驟與內容完成必需的設計文件,否則不得施工。在進行設計工作時,應注意節約,力避舖張浪費。
  第十條所有甲、乙、丙三類的建設單位,在進行設計以前,應先經調查硏究,提出計劃任務書經批准後,方得開始設計。計劃任務書之提出必須符合於國家建設的方針與任務及國家長期建設計劃之規定。
  計劃任務書之目的在確定設計對象的建設計劃方案,在工業方面其主要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工業以外的各種建設,亦應比照下列內容辦理,其項目由中央主管部另定,報中財委核准後施行): (一)產品種類及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
   (二)生產規模及其發展遠景。
   (三)建設地點及與有關工業之關係。
   (四)建設期限及與有關工業之配合。
   (五)投資估計數及所需外匯數。
   (六)資源與經濟條件,包括原材料供應與產品銷路。
  計劃任務書必要時可以同時提出幾個方案,並具體比較其利幣,以供核定時之參考。
   計劃任務書經核定後,未得原批准機關之同意,不得變更。
  第十一條設計工作分爲“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詳圖”三個步驟,依次進行。凡恢復性質的單位之設計工作,得按兩個步驟進行之,卽“初步設計”、“技術設計並附施工詳圖”。(一)“初步設計”是根據批准的計劃任務書對設計對象作通盤的硏究與計算的文件,目的在闡明設計對象在技術上的可能性與經濟上的合理性。在進行初步設計時,應先對設計工作所必需的經濟及技術的資料進行調查硏究,在調查硏究未詳確前,不得草率進行設計。初步設計在工業方面其主要內容如下(工業以外的各種建設、應比照以下內容,由由央主管部另定具體項目,報中財委核准後施行):(1)具體選定設計對象建設地址。
  (2)企業的構成,全企業及分開車間的產品種類、生產能力、生產方法、主要設備、生產組織、工作制度,生產能力的分期發展計劃以其所需的勞動力配備計劃。
  (3)分期開工後原料、材料、燃料、水、動力及廠內外運輸等方面的需要量及供應方法。
  (4)設計對象與其他企業的生產協作與聯系的方案。如互相供應成品、半成品、水、動力、住宅及福利設施的可能與必要的方案。(5)各工程部分及輔助建築物的建築規模、工程標準、工程進度。
  (6)設計對象分期開工所需織工總數及保證其住宅、公用事業、文化福利設施的數量的計算與方法。
  (7)建築安裝所需的主要建築材料、設備、動力、水、勞動力、臨時住宅建築物的計算及保證方法。施工組織的初步方案。
  (8)地面佈置總圖、主要建築物及設備草圖。
  (9)設計對象的全部工程槪算及主要工程部分的個別槪算,並隨附工程單價表。
  (10)凡設計對象要求其它部門供應的土地、水、動力、材料、運輸、電話、下水道、技術、勞動力、以及“生產協作”應事先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並將書面協議文件附送作爲初步設計的附件。
  (二)“技術設計”必須依據已批准的初步設計編製,其內容不得違反已批准的初步設計所作的各項規定。技術設計及其所附的預算經過相應機關批准,卽成爲基夲建設的最基本的文件。
  技術設計是對批准的初步設計中一切規定及技術問題的明確化與具體化,依此卽可進行各種設備的訂貨,施工的正式準備及不需要施工詳圖的各項工作。
  技術設計的內容應包括:(1)總佈置圖(2)生產、(3)運輸、(4)動力、(5)給水排水、(6)採暖通風、(7)人員及住宅、(8)房屋建築物、(9)施工組織、(10)技術經濟等篇。每篇皆由必要的文件及圖紙所組成。技術設計之詳細內容另行規定之。
  技術設計所附的預算是對技術設計各項費用的詳細計算,是技術設計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預算的內容及編製另行規定之。(三)“施工詳圖”係依照技術設計製出供給施工時所必需的詳細圖樣。
  第十二條所有新建、改建及恢復性質的建設單位,除丁類建設單位外,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均應以整個建設單位在一定年度內總的建設規模爲對象,做出總的初步設計、不應只做每項工程或一個年度的初步設計,而無總的初步設計。
  凡在今後數年內機續進行基本建設的建設單位,必須於一九五二年內完成此項總的初步設計。除因特殊情况報經中財委批准者外,凡於一九五二年內未做出總的初步設計並經呈送上級機關批准者,自一九五三年開始,卽不再列入基本建設計劃之內。
  第十三條(一)恢復性質的建設單位,如原有設計文件,並經審查可以採用時,得以原設計文件呈送上級批准,不另進行設計工作。(二)限額以下恢復或改建性質的建設單位,其初步設計的內容可以酌量情况加以簡化。簡化辦法由中央主管部規定,呈報中財委備案。第十四條如設計對象規模鉅大,技術困難,需聘請國外設計組或設計專家時,應按照中財委一九五一年四月卅日頒佈之聘請國外設計組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設計文件之審核及批准程序如下:附註:(1)表中所列大行政區提出或大行政區批准的,係指大行政區代管的建設單位。
  (2)大行政區領導的建設單位(包括地方事業),除限額以上的建設單位須將計劃任務書報送中央主管部核轉中財委批准外,其餘均由大行政區財委自行規定程序批准之。
  個別事業部門如情况特殊照本條辦法辦理有困難者,得由中央主管部依照本條之原則作補充規定,報請中財委批准後施行。
  第十六條各項設計文件經批准後,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遇有事實需要必須變更時,應依照前條程序報請批准。但關於純技術性之修正,不變更原設計之規模及標準者,經原設計機構之同意得加以修改。
  第十七條中央各主管部於設計機構健全或條件成熟時,應儘可能編製各種標準設計,頒發所屬各部門採用,藉以節省設計人員力量與設計費用。
   第四節施工工作第十八條各建設單位的施工工作,應依照批准之設計文件及基本建設計劃進行;以上文件未經批准者,不得進行施工。
  (一)限額以上的甲類建設單位,必須於技術設計、工程預算及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經批准後,方得施工。但此𩔖建設單位得:(1)於初步設計批准後卽擬具有關準備工程(如修路、平場、輸電線路及必要的工人宿舍等)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經批准後,先行開工。(2)初步設計批准後,按其建設先後次序,做出第一期建設部份的技術設計、工程預算及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報經相應機關批准後開工。
  (二)限額以上的乙類建設單位亦應照前項辦法辦理,但遇建設時限急迫時,得由中央主管部報請中財委核准於初步設計、工程槪算及年度基夲建設計劃批准後佈置施工,但每項工程之技術設計,仍應在開工前完成並經批准。
  (三)限額以下的丙類建設單位,得根據批准之初步設計、工程槪算及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佈置施工,但每項工程之技術設計,仍應在開工前完成並經批准。
  (四)各建設單位之基本建設,如係分期進行,分期完成技術設計者,其各期技術設計所附工程預算之總和,不得超過已批准的初步設計中的工程槪算。
   第十九條施工時應按照下列原則辦理:(一)對於請領款項、供應材料、工程組織等,應予嚴密管理,並應與建設進度相配合;力避積存款項及材料,呆置資金及停工待料等不良現象發生,影響工程進度。
  (二)工程進行時,應遵守設計時所規定的施工標準,避免浪費工料及粗製濫造,影響工程質量。
   第五節監督撥款與檢查工作第二十條基本建設的財務預算,依照建設單位的隸屬關係分按中央(包括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事業)與大行政區(包括地方事業)兩個系統編製、審核與撥付。卽屬於中央系統者(包括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事業)由中央預算中撥付,屬於大行政區系統者,分由大行政區預算或地方預算中撥付之。
  凡中央與大行政區或地方共同投資的基本建設,其財務預算之撥付,得按各該投資額分別比照本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廿一條基本建設財務預算的撥款工作,由中央財政部根據中財委指示指定專業銀行按照計劃監督撥付之。中央財政部與專業銀行對於監督撥款工作,應定期提出報吿及總結,分送有關部及中財委,其辦法由中財委另定之。
  第廿二條各建設單位應將其基本建設計劃完成情况,定期向上級報吿(定期報吿爲統計報表),並須於季度、年度終了時作季度、年度總結,逐級上報。
  第廿三條中央主管部、專業管理總局、大行政區財委及專業部應對其所屬建設單位建立經常的檢查制度。方式有二:(1)依據各建設單位的定期統計報表進行檢查,並按期編製綜合報表按照規定系統逐級上報。季度、年度終了時,須作文字總結逐級上報。(2)對重要的建設單位及根據定期統計報表發現重大問題的建設單位,應隨時派員至工地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專題逐級上報。
  第二十四條基本建設定期統計報表的表式及實施辦法由中財委另行頒行。
  第六節驗收交接與工程决算第二十五條工程驗收的主要目的,在於檢查完工的情况是否依照設計文件的目標和規格完成了生產(或使用)方面的要求,能否進行生產(或使用)。各建設單位除於每項工程竣工時,依照技術設計隨時會同專業銀行驗收並做出驗收證件(特別是隱蔽工程部分——例如基礎工程、地下管線等)外;在全部工程完竣或吿一段落、並移交生產(或使用)部門開始使用時,應作總的正式驗收交接。關於正式驗收的程序如下:(一)甲類建設單位正式驗收交接時,應報專業管理總局及中央主管部,由中央主管部會同中央財政部及大行政區財委(必要時得聘請專門人員及會同人民監察委員會)進行驗收,驗收報吿由中央主管部報送中財委。
  (二)乙類及丙類建設單位正式驗收交接時,應報專業管理總局及中央主管部,由中央主管部或專業管理總局派員進行驗收。大行政區領導之建設單位應報大行政區專業部及財委,由大行政區財委或專業部派員驗收。
   第二十六條各建設單位於工程竣工時應編造工程决算:(一)各建設單位於全部工程竣工或某一期工程竣工時,編造工程决算,送專業管理總局或大行政區專業部核轉中央主管部,由中央主管部核轉中央財政部審核,並送撥款專業銀行一份,驗收後轉爲固定資產。
  (二)中央主管部應就各建設單位之工程决算,核計其工料費用,按各項工程之“工程計量單位”(例如一立方混凝土工程),作出使用材料與勞動力等的定額紀錄,將其結果每年彙總報吿中財委一次,以爲積累經驗逐漸改進定額之參考。
   第七節計劃的編製與批准第二十七條基本建設計劃是國民經濟計劃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符合於國家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總任務及國家的長期建設計劃,規定計劃期間的基本建設工作總量及建設的速度與程序。其內容應包括勘查、設計、施工等各項工作的計劃,並分年分季編製之。各級機關於編製與批准計劃時,應注意計劃的指導性、現實性與嚴肅性;遵照政府的指示,週詳考慮,結合實際,編製及審核計劃,並依據批准的計劃佈置工作及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八條計劃的編製按下列步驟辦理: (一)自上而下頒發控制數字。
   (二)自下而上逐級編製並報送計劃草案。
   (三)自上而下批准計劃。
  第二十九條基本建設依照建設單位的隸屬關係,分按中央(包括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事業)與大行政區(包括地方事業)兩個系統編製、綜合及批准之。
  凡中央與大行政區或地方共同投資的基本建設,其計劃之編製與綜合,按建設單位之隸屬關係辦理之。
   第三十條計劃控制數字的頒發,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中財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經濟建設的方針,國防與國民經濟建設的需要,生產能力與物資供應的平衡,地區間生產能力的合理分佈,人力、物力、財力的可能性,並參照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區的意見,擬定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區的控制數字草案,其中只規定若干主要建設單位的控制數字及中央各主管部與大行政區財委機動數字的百分比,其餘由中央主管部及大行政區財委自行分配,報送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審核批准頒發。
  在中財委擬定控制數字前,中央主管部應對其直轄及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企業的基本建設控制數字提出意見送中財委參照。(大行政區代管之中央國營事業,由大行政區財委向中財委提出意見,同時由大行政區專業部向中央主管部提出意見核轉中財委參照。)在中財委擬定控制數字前,各大行政區財委(東北爲人民經濟計劃委員會)應提出各該地區(包括大行政區及地方)基本建設投資的控制數字草案,並隨附說明,送中財委參照。同時應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轄範圍將各業的控制數字以副本分送有關中央主管部,由部核提意見送中財委。
  (二)中央各主管部及大行政區財委根據政務院分別頒發的控制數字及指示,分按所屬建設單位的隸屬關係對建設單位頒發控制數字及指示。(中央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之建建設單位,其控制數字由中央主管部分配頒發大行政區專業部。並抄送大行政區財委。)第三十一條中央各主管部及大行政區財委頒發控制數字時,應依據下列原則辦理:(一)應遵照政府規定的建設方針與任務,集中力量於最主要的環節和建設事項,以期儘速完成,開始使用,增加生產,早收成效。
  (一一)應依據主觀力量及客觀條件,使核定之工作量及財務預算在本年度內確能完成,避免建設單位計劃龐大及過量的儲備器材,呆置國家資金。
  (三)應强設計工作,並注意設計文件可能完成的情况;凡預計初步設計在計劃年度內七月一日以前不能完成,並經上級批准者,其施工所需的工程費一律不列入控制數字。但主管機關預計初步設計及與之相稱的工作總量可在計劃年度內完成者例外。
  (四)逐級向下頒發的各業控制數字,其總數不得超過政務院頒發的控制數字。
  中央主管部及大行政區財委如基於實際情况,認爲政務院頒發之控制數字有須變更之處時,應說明理由,報請中財委核轉政務院批准。
   第三十二知計劃草案的編製照下列程序辦理:(一)各建設單位根據上級頒發的控制數字及指示,編製年度計劃草案報送上級管理機關;季度計劃草案,根據批准的年度計劃結合實際情况編製,不另頒發控制數字。
  (二)中央各主管部直屬之建設單位,按各該中央主管部隸屬關係報送上級,同時應以計劃草案一份報送所在地大行政區財委。
  中央主管部所屬專業管理總局,審查綜合所屬單位的計劃草案,編成局的計劃草案,連同各單位的計劃草案及審核意見書報送中央主管部。局的計劃草案,應包括委託大行政區代管單位在內。
   中央主管部審查綜合所屬各局的計劃草案,編成部的計劃草案。
  (三)中央委託大行政區代管事業單位之計劃草案,由各建設單位按大行政區專業部的管理系統報送上級審查綜合。
   大行政區專業部審查綜合各業中央委託代管事業計劃草案,編成部屬中央委託代管事業計劃草案,連同各業計劃草案及審核意見書報送大行政區財委;並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轄範圍將各業的計劃草案分別報送各該中央主管部審查綜合,編入部的計劃草案。部並通知專業管理總局,列入局的計劃草案。
  大行政區財委審查綜合各專業部中央委託代管事業計劃草案,編成大行政區中央委託代管專業計劃草案,連同審核意見書報送中財委。
  (四)大區及地方所屬單位的計劃草案,按大行政區管理系統報送上級審查綜合,最後由大行政區財委編成大行政區的綜合計劃草案,報送中財委;同時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轄範圍將各業的計劃草案分送中央各該主管部審查,綜合,編入中央部的計劃草案。
  (五)中央各主管部按其管轄範圍綜合中央系統及大行政區系統的計劃草案編成部的綜合計劃草案。隨附審核意見書及大行政區的計劃草案和部屬局或事業的計劃草案報送中財委。
  (六)中財委審查綜合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區的綜合計劃草案,幷編成全國基夲建設綜合計劃草案,報送政務院批准。
  第三十三條各級機關編製計劃時,應一律使用計劃表格,根據計製表格的說明編製計劃,各級計劃表格規定如下:(一)計劃表格的內容包括基夲建設計劃及其有關的財務預算,物資供應和勞動計劃。
  (二)中央主管部、大行政區財委及專業部,均使用中財委頒發之計劃表格,大行政區專業部對中央主管部報送的中央委託代管事業計劃草案均使用中央主管部頒發之局用計劃表格。
  (三)中央各部所屬專業管理總局及大行政區各專業部所屬專業管理局,均使用中央主管部頒發之局用計劃表格。
  (如)中央及大行政區所屬單位使用中央主管部或專業管理總局頒發之企業計劃表格。
  (五)地方所屬單位使用之計劃表格,由大行政區財委根據中央頒發之計劃表格之內容與精神,自行擬定;但必須列有工作總量,開始使用的生產能力與固定資產三項指標。
   (六)各級主管機關頒發計劃表格時,均應先經上級機關審查批准。
   第八節附則第三十四條地方事業之基夲建設工作辦法,得由大行政區財委參照本辦法自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得由中央各主管部及大行政區財委作補充規定,但須報經中財委核准後施行。
  第三十六條夲辦法施行後,中財委前頒之“基本建設工作程序”暫行辦法卽行廢止。
   各種事業基夲建設的限額 單位:人民幣億元說明:1.中財委認爲重要的單位,雖投資在限額以下,亦得提出列爲限額以上。
  2.凡建設單位,其建設目的爲生產過去國內不曾生產過的產品,不論投資多少,均作爲限額以上。
  3.土木建築及試驗硏究兩項的限額,是指未按業規定限額的單位,各該單位如進行倉庫、辦公室、住宅及鐵路專用線的土木建築,或進行試驗硏究的基本建設,均應照上項規定限額辦理。其已按業規定限額的單位仍照該業的規定限額。
  4.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區財委遇有此限額規定不恰當或不完備時,得報請中財委重予補訂。
   西南區一九五二年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 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財經計工(五二)字第四〇〇號命令頒發第一條本辦法遵照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財委)頒發之“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並結合本區具體情况訂定之(凡中財委頒發之辦法中已規定者本辦法卽不另作規定)。
  第二條大行政區以下政府所屬之各種事業凡增加固定資產或擴大再生產者的新建改建恢復工程及與之連帶的工作爲地方事業基本建設,其範圍包括工礦、交通、農林、水利、財政、貿易、文化、敎育、衞生、城市建設及各級政府機關等部門所屬單位的事業建設、住宅建設、文敎建設、科學試驗硏究建設、衞生建設及公共事業建設事業等類。
  第三條爲便於各級主管機關對建設單位在計劃、設計、施工等工作上管理掌握有所區別起見,遵照中財委規定基本建設限額之精神,並結合夲區具體情况,由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西南財委)規定西南區地方事業基本建設限額(限額表附後),凡建設單位整個建設規模所需全部總投資數超過或等於規定限額者,爲“限額以上”的建設單位;其小於規定限額者,爲“限額以下”的建設單位。
  第四條凡全部投資在西南財委規定限額以上之建設單位,其初步設計內容,一律應遵照中財委及中央主管部之規定辦理,在西南財委規定限額以下者,可由大行政區主管部參照中央規定酌情加以簡化,通知施行,並報西南財委備案。
   第五條設計文件之審核及批准程序如下:附註:一、表中所列大行政區主管部提出或批准者,係指大行政區消屬之建設單位。
  二、凡全部投資在人民幣五億元以下之改建或恢復性質建設單位,其初步設計原則上可以不做,如大行政區主管部及省(區)市財委認爲需要,可自行規定。
  第六條基本建設計劃,依照建設單位的隸屬關係,分按大行政區與省(區)市兩個系統編製、綜合及批准之,基本建設計劃草案的編製,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建設單位根據上級頒發的控制數字及指示,編製年度計劃草案報送上級審核(計劃草案的呈送及程序見附圖);大行政區主管部直屬建設單位,其計劃草案應按各該主管部管理系統報送上級審核,同時應以計劃草案一份報送所在地省(區)市財委;省(區)市所屬建設單位,其計劃草案應按省(區)市管理系統報送上級審核;非工業部門所屬之工業建設單位,其計劃草案編製份數,應比照上項規定加造一份,按各管理系統報送上級審核,經各該主管部門審核後,附具審核意見書屬大行政區者送大行政區工業部,屬省(區)市者送省(區)市工業廳、局。
  二、省(區)市主管廳、局審查、綜合所屬建設單位計劃草案,編成廳、局計劃草案(省(區)市非工業部門所屬之工業建設單位,由工業廳局綜合列入該廳、局計劃草案以內),連同各建設單位的計劃草案及審核意見書報送省(區)市財委。省(區)市財委審查、綜合各主管廳、局計劃草案,及該省(區)之大行政區直屬建設單位計劃草案,編成省(區)市的綜合計劃草案,連同廳、局計劃草案分別附具審核意見書及省(區)市直屬各工業建設單位計劃草案一份報送西南財委,同時並將非工業各廳、局計劃草案分別隨附審核意見書和所屬各建設單位計劃草案分送大行政區各主管部。
  三、大行政區各主管部屬管理局審查、綜合所屬建設單位的計劃草案,編成局的計劃草案,連同各建設單位的計劃草案及審核意見書報送各該主管部。
  大行政區各主管部按其管轄範圍審查、綜合大行政區系統及省(區)市系統的計劃草案,編成專業綜合計劃草案(大行政區非工業部門不綜合省(區)市系統的工業計劃草案,但應將大行政區非工業部門所屬之工業建設單位計劃綜合列入該部計劃草案以內)隨附部屬管理局計劃草案並分別附具審核意見書及大行政區直屬各建設單位計劃草案報送西南財委。
  四、西南財委審查、綜合大行政區主管部及省(區)市財委的綜合計劃草案,編成大行政區基本建設綜合計劃草案,報送中財委同時將各專業計劃草案分送中央各主管部。
  第七條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機關編製計劃時,應一律使用計劃表格,根據計劃表格的說明編製計劃,各級使用之計劃表格規定如下:
  一、大行政區主管部、省(區)市市財委及省(區)市主管廳、局一律使用中財委頒發的基本建設計劃表格。
  二、大行政區工業部直屬建設單位,一律使用中央各工業主管部頒發之企業基本建設計劃表格。大行政區非工業部門所屬工業建設單位及省(區)市所屬工業建設單位,一律使用西南財委頒發之“西南區地方工業基本建設計劃表格”。工業以外的其他事業基本建設單位使用之計劃表格,由大行政區各該主管部根據中央頒發之計劃表格的基本要求,在內容方面分別予以簡化規定施行。
  三、凡進行零星基本建設單位,均不必編製計劃,但須將建設項目,投資數額列具淸單報送上級審核,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列入綜合計劃以內。
  第八條基本建設財務計劃之編製與呈送程序及財務撥款,一律遵照中財委頒發之“一九五二年度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與“基本建設投資撥款及監督使用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各建設單位於全部工程完竣或吿一段落移交生產(或使用)部門開始使用時,應按下列程序進行正式驗收:
  一、大行政區系統建設單位,在西南財委規定限額以上者,應報大行政區主管部屬管理局及大行政區主管部,由大行政區主管部會同大行政區財政部進行驗收,驗收報吿由大行政區主管部報送西南財委備案;在西南財委規定限額以下者,應報大行政區主管部屬管理局及大行政區主管部,由管理局派員驗收,驗收報吿由管理局報大行政區主管部並轉西南財委備案。
  二、省(區)市系統建設單位,在西南財委規定限額以上者,應報省(區)市主管廳、局及省(區)市財委會同財政廳、局派員進行驗收,驗收報吿由省(區)市財委報送西南財委備案;在西南財委規定限額以下之建設單位,應報省(區)市主管關、局,由主管廳,局會同財政關、局派員驗收,驗收報吿由主管廳、局報送省(區)市財委備案。
  第十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項,得由大行政區主管部或省(區)市財委作補充規定,呈報西南財委核准後施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後,西南財委前頒發之“一九五一年西南區地方工業基本建設工作程序暫行辦法”卽行廢止。
   附:各種事業基本建設限額表金額單位:人民幣億元附註:1中財委與西南財委認爲重要的單位,雖投資在限額以下,亦得提出分別列爲中央與西南限額以上。
  2凡建設單位,其建設目的爲生產過去國內不曾生產過的產品,不論投資多少,均作爲限額以上。
  3土木建築及試驗硏究兩項的跟額,是指未按業規定限額的單位,各該單位如進行倉庫、辦公室、住宅及鐵路專用綫的土木建築,或進行試驗硏究的基本建設,均應照上項規定限額辦理。其已按業規定限額的單位,仍照該業的規定限額。基本建設計劃草案呈送份數及程序圖 註:1.箭頭符號表示計劃草案呈送程序。
  2.圖中所示大行政區直屬建設單位計劃草案應送所在地省(區)市財委一份,重慶市除外。
  3.凡中央各主管部規定報送之計劃草案份數,本圖未予表示另由大行政區各主管部通知辦理。
  4.基本建設投資撥款及監督使用暫行辦法中所規定應送財政機關及專業銀行之基本建設工作計劃份數不包括在本圖以内。闗、於編製基本建設計劃的指示 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五二)財經計建字第二一六號指示“一、一九五二年基本建設計劃的編製與批准,應遵照夲委一月九日以(52)財經計建字第二四號命令頒發之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一月卄日在人民日報上公佈)第七節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辦理茲將編報系統規定如下:甲、中央與大行政區的計劃編報系統按照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辦理。
  乙、中央與大行政區或地方共同投資的基本建設,按照同條幷參照本委公報第四十七期所載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五日(51)財經計建字第二九〇八號指示辦理。
  丙、公私合營企業的基本建設,不論政府投資多寡,均應將一九五二年進行的全部工作總量編列計劃,按其管理系統分別歸入中央或大行政區的計劃編報系統辦理。
   二、編好年度計劃的幾個要點:
  1.計劃工作總量應與財務預算分開;各建設單位編製年度計劃,應根據設計文件精密計算建設所需的勞動力與器材,考慮施工能力與物資供應的保證,然後定出今年計劃完成的工作總量及建設速度與程序,不是開列用款項目卽算作工作總量計劃。
  2.應根據設計文件編製年度計劃:(初步设计反概况)甲、年度計劃內應按照計劃表格規定在“設計經何機關批准及批准日期文號”欄内塡寫淸楚。
  乙、如在編製年度計劃時初步設計尙未批准,應依照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卅一條第三項的規定辦理,並應在該欄內註明“經何機關同意先行列入年度計劃,何時能提出初步設計”。編製年度計劃時可先塡列現有條件下最可靠數字,待設計完成後根據初步設計或技術設計(按基夲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分別辦理)修正計劃報請原批准機關批准撥款施工。
  3.應按照規定價格計算工作總量: 基本建設計劃中有兩種價格: 甲、設計價格——卽建設單位總的設計文件所附預算中所採用的價格。如編製年度計劃時設計尙未做出,無設計價格,則各項指標可暫按計劃價格編列。如係一九五一年已開工一九五二年繼續進行的工程,,總的設計文件尙未做出,卽可用第一期設計文件的價格或以編製一九五一年計劃時所用價格爲該工程的設計價格。
   乙、計劃價格——卽一九五一年九月卅日的出廠價格,遠地器材可加算運費,國外設備按訂貨價格(包括關稅、運雜費),無出廠價格之材料與工資,可按該日當地價格計算。價格是保證完成工作量和檢查工作量的計算基礎,編製計劃時,應按規定價格力求正確,並應將設計價格和計劃價格的換算表附列於基夲建設財務支出計劃表之後。
  4.一九五一年結轉工程應編入一九五二年度計劃:各部依照本委(51)財經計建字第三四七八號指示修正的一九五一年計劃工作總量,各建設單位應於編製一九五二年計劃時先據以修正一九五一年計劃(不必另行編報,但應於報送一九五二年計劃時將修正及結轉數字註明),其結轉一九五二年部分,應按照一九五二年規定的價格計算工作總量編入一九五二年度計劃,不得在計劃外另行辦理。”特轉達知照。闗於中央與地方共同投資的基本建設計劃及基金管理的規定的指示 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51)財經計(建)字第二九〇八號中央重工業部重財基字第八五〇號文悉。中央與地方共同投資的基本建設單位,其基本建設計劃及基金管理問題,茲規定如下:(一)基本建設計劃主要目的在於掌握工作量,故不能因資金來源不同而將工作總量割裂,應按照建設單位所屬的領導系統,歸誰領導,其計劃卽由誰綜合,將該單位的全部工作總量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二)中央與地方共同投資之基本建設單位,中央與地方各按其投資額編列財務預算。卽中央對地方領導的企業單位投資,中央只就其投資部分編列中央財務預算,不列基本建設工作總量計劃,其基金管理及淸算均歸地方負責。中央領導的單位,如地方投資一部分,亦照此原則,其基金管理及淸算均歸中央辦理。
  重工業部來文對於本問題未提出具體意見,以後各部來文有須向本委請求决定的問題,希先提出具體意局,以便本委考慮核定。
   主任陳雲 闗於非財經部門一九五二年度基本建設審查辦法 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五二)財經計建字第六三八號報告關於非財經部門基夲建設設計文件及計劃草案的審查問題,在一九五二年度內,中央財委及大區財委向無此力量直接辦理,在權限上也應由中央及大區主管委(如文敎委員會及政法委員會)自行負責審查,爲此茲提出下列解决辦法:(一)本委一月九日所頒發的“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原則上可適用於非財經部門(卽政法與文敎系統各部門及政府機關)。
  (二)關於非財經部門各建設單位的限額,及設計文件、計劃草案的批准權限,由政務院政法委員會、文敎委員會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文敎委員會、政法委員會自行規定,頒佈施行。
  文敎委員會系統,今年基本建設的數字很大,今後還會逐年增加,應由該委設置專門機構予以管理。
  (三)中央及行政區非財經部門之基本建設,應包括其主管委、部機關本身的基本建設,其審查、批准程序與事業基本建設同。
  (四)中央及區非財經部門基本建設之設計文件及年度計劃草案經批准後,其年度及季度財務計劃(或稱預算)應送同級財政部審查撥款。以上是否有當,請鑒核示遵。
   “周總理批示:同意,一九五二年五月十二日”西南區一九五二年工業生產計劃編製暫行辦法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財經計工(五二)字第五〇三號命令頒發第一條本辦法根據“西南區一九五二年國民經濟計劃編製暫行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工業生產計劃,其內容應包括:(1)產品計劃(生產計劃)。(2)物資供應計劃。(3)勞動計劃。(4)成本計劃。
   第三條工業生產計劃編製範圍,包括下列五種經濟𩔖型:
  一、國營工業企業:包括中央各部、署、行、局直轄及委託大區或省(區)市代管的工業企業:大區各部、行、局直轄及委託省(區)市代管的工業企業。
  二、地方公營工業企業:包括各省(區)市、廳、局、專署、縣(市)直轄的工業企業;各級軍區非軍工生產的工業企業。
  三、公私合營工業企業:包括中央或地方出資與私人合營的工業企業,但公股所佔比重不滿百分之三十者,應列入私營工業企業範圍內。
  四、合作社營工業企業:包括全區內各級合作社經營的工業企業。
  五、私營工業企業:包括全區內獨資及私人合夥的一切私營工業企業;公私合營公股所佔比重不滿百分之三十的工業企業。
   第四條編製工業企業生產計劃表格的規定:
  一、國營工業企業一律按照中央各主管工業部頒發的工業企業生產計劃表格編製之。
  凡中央各主管工業部直轄及委託大區或省(區)市代管的公私合營工業企業;大區工業部直轄及委託省(區)市代管的公私合營工業企業;其公股比重滿百分之三十者,均應視同國營工業企業,按照中央各主管工業部頒發的工業企業生產計劃表格編製之。
   二、地方公營及公私合營工業企業分爲左列三類:(1)甲類工業企業:按照中央各主管工業部頒發的工業企業生產計劃表格編製之(表格及編製說明由西南工業部各專業管理局直接轉發)。
  (2)乙類工業企業:按照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西南財委)頒發的乙𩔖地方工業企業生產計劃表格編製之。
  (3)丙類工業企業:按照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財委)頒發的私營工業生產計劃表格編製之。
  甲乙兩類工業企業單位另由西南財委分別指定之,其未經指定之工業企業單位卽屬於丙類工業企業。
  三、合作社營工業企業按照中財委頒發的私營工業生產計劃表格,由各省(區)市各級合作事業管理機構逐級彙總編製之。
  四、私營工業企業按照中財委頒發的私營工業生產計劃表格由各省(區)市工業廳(重慶市由工商局)編製之。
  本區各級軍事系統領導的非軍工生產的工業企業,除經大區財委或省財委指定者外,一九五二年度暫不編製計劃;夲區各級非工業系統領導的工業企業,由大區財委或省(區市財委視其具體情况,指定其編製甲類、乙類或丙類工業企業生產計劃表格,其規模基小者,一九五二年度可暫不編製生產計劃。
   第五條編製工業生產綜合計劃表格的規定:一、大區工業部應按照中財委頒發大區財委編製的工業生產綜合計劃表格,以編製全區國營及大區領導的公私合營企業的工業生產綜合計劃。
  二、各省(區)市工業廳局編製之工業生產綜合計劃表格應按左列二種表格編製之。
  (1)按照中財委頒發大區財委編製的工業生產綜合計劃表格,以編製各該轄區內的國營、地方公營及公私合營企業的工業生產綜合計劃。
  但在編製工業生產綜合計劃時,如因丙𩔖或乙𩔖工業企業生產計劃表中缺少某個表式,或缺少某個表式中的某項指標數字,以致無法塡入者,則應另附說明一紙,註明某個表式中或某個表式中的某項指標數字未包括丙類或乙𩔖工業企業在內,例如丙類工業企業生產計劃表內無技術經濟定額計劃表,以致無法綜合在工業生產綜合計劃表式計工總04表——工業生產技術經濟定額計劃表內,則應另加說明,註明此表未包括丙類工業企業在內。
  (2)按照中財委頒發的私營工業生產計劃表格,以編製各該轄區內私營工業企業的工業生產綜合計劃(一九五二年度按西南財委指定之重點城市及重點行業編製之)。
  但在編製私營工業生產綜合計劃時,其中公股比重不滿百分之三十的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所佔數字應另附說明。
  三、大區合作事業局及各省(區)市各級合作事業管理機構編製之工業生產綜合計劃表格,應按照中財委頒發的私營工業生產計劃表格,以編製各該轄區內之一切合作社營工業企業的工業生產綜合計劃。
   第六條工業生產計劃編製呈送份數及程序的規定(另附圖表):
  一、中央各主管工業部直轄的工業企業,其企業生產計劃除按照中央主管工業部規定的份數及程序呈送外,並應送大區工業部及當地省(區)市工業廳局各二份。
  二、中央各主管工業部委託大區代管的工業企業,其企業生產計劃除按照中央主管部及大區工業部規定的份數及程序呈送外,並應送當地省(區)市工業廳局二份。
  三、大區工業部直轄的工業企業,其企業生產計劃除按照大區工業部規定的份數及程序呈送外,並應送當地省(區)市工業廳局二份。
   上列三類工業企業,其在重慶市區者,一九五二年度免送重慶市企業局。
  四、中央各主管工業部委託省(區)市代管的工業企業,其企業生產計劃除按照中央主管工業部規定的份數及程序呈送外,幷應送大區工業部及各該省(區)市工業廳局各二份。各省(區)市工業廳(局)應將該企業生產計劃審查意見書二份,逕送大區工業部。
  五、大區工業部委託省(區)市代管的工業企業,其企業生產計劃除按照大區工業部規定的份數及程序呈送外,並應送各該省(區)市工業廳局二份。各省(區)市工業廳(局)應將該企業生產計劃審查意見書一份,逕送大區工業部。
  六、中央及大區非工業部門(包括西南軍區各部)直轄及委託代管的工業企業,其企業生產計劃除呈送其主管部門三份外,並應送當地省(區)市工業廳局二份(其在重慶市區者,一九五二年度免送重慶市企業局)。各省(區)市工業應(局)應將該企業生產計劃審查意見書二份,逕送大區工業部。
  大區各主管部門根據各企業單位呈送之企業生產計劃,經審查分別提具意見後,除各抽存一份外;其餘二份應各附審查意見書一併送大區工業部。
   七、省(區)市非工業部門(包括各級軍分區)直轄的工業企業,其企業生產計劃應呈送其主管部門四份,經審查分別提具意見後,除各抽存一份外,其餘三份應各附審查意見書一併送該省(區)市工業廳局。
  八、省(區)市工業廳局直轄的工業企業(包括甲、乙、丙三類工業企業),其企業生產計劃應呈送各該省(區)市工業廳局三份。
  九、省(區)市以下各級合作事業機構應編製各該轄區一內之切合作社營工業生產計劃。逐級綜合呈送,由各省(區)市合作事業機構編製全省(區)市合作社營工業生產綜合計劃分別送各該省(區)市財委及工業廳局各一份;大區合作事業局三份。
  大區合作事業局根據各省(區)市合作事業機構所呈送之合作社營工業生產綜合計劃,以編製全區合作社營工業生產綜合計劃,除按照全國合作總社所規定的份數及程序呈送外,應送大區財委三份;並分別附送各省(區)市綜合計劃二份。
   十、省(區)市工業廳局應按左列兩種辦法編製全省(區)市工業生產綜合計劃:(1)編製全省(區)市國營、地方公營及公私合營(包括甲、乙、丙三𩔖工業企業)工業生產綜合計劃,送各該省(區)市財委四份,並附送各個國營工業企業生產計劃一份,及各個地方公營、公私合營(包括甲、乙、丙三類工業企業)工業企業生產計劃二份。
  (2)編製全省(區)市私營工業生產綜合計劃送各該省(區)市財委四份(重慶市由工商局編製呈送之)。
  十一、省(區)市財委根據各單位呈送之工業生產綜合計劃及工業企業生產計劃,經審查分別提具意見後,除各抽存一份外,其餘應各附審查意見書一併送大區財委。
  十二、大區工業部除按照中央各主管工業部所規定編製之分業綜合生產計劃分別呈送中央各主管部外,再分別按國營及公私合營工業企業的領導系統(中央直轄,大區代管省(區)市代管,大區工業部直轄,及大區非工業部門直轄)編製全區的國營及公私合營工業生產綜合計劃,並另作一彙總工業生產綜合計劃呈送大區財委各三份,並附各國營及公私合營企業生產計劃一份。
  第七條工業生產財務計劃之編製及呈送程序一律按照中財委頒發之“一九五二年度企業財務收支計劃編審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各工業企業單位編製之工業企業生產計劃,及各級主管機構編製之工業生產綜合計劃,在未經批准以前一律爲計劃草案。
  第九條各級主管機構向上呈送工業企業生產計劃或工業生產綜合計劃時,皆應附送審查意見書其份數應與所送出之計劃份數相同。
  第十條凡中央各主管部、署、行、局規定本區內各種經濟類型之工業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編製各項計劃的辦法,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第十一條西南財委以前頒發有關工業計劃編製辦法的指示及文件,凡與本辦法有抵觸者,一律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解釋權屬西南財委。
   一九五二年度 (附件之二) 西南區各省(區)市地方公營及公私合營工業企業甲乙類劃分表附註:(1)各省(區)市地方公營及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未劃分爲甲乙類者市卽屬丙類工業企業。
  (2)各省(區)市財委可根據具體情况加以調整,但須掌握求進步的精神使甲𩔖工業企業單位逐漸增多,並須將變更情况報委備查。
   一九五二年度 (附件之三)西南區各省(區)市編製私營工業生產計劃的重點城市及重點行業表(一)重點城市 地區城市名稱(共六二城市) 重慶重慶市 川東北碚萬縣涪陵璧山江津合川長壽永川江北 綦江榮昌奉節 川南滬州自貢市宜賓內江樂山資中隆昌犍爲 川西成都灌縣彭縣綿陽湄山彭山德陽夾江溫江 川北南充遂寜達縣三台射洪廣元閬中旺蒼南部 江油 雲南昆明曲靖開遠保山大理玉溪昭通下關蒙自 宜良 貴州貴陽遵義桐梓貴定興義銅仁畢節安順 西康雅安康定西昌 (二)重點行業
  1.電業(包括火力及水力發電)
  2.煤焦業(包括各種煤炭及洗焦嵐炭)
  3.冶鐵業(鐵砂不列入)
  4.機器製造業(包括各種機器)
  5.電工器材業(包括發電機,馬達,變壓器,電燈泡)
  6.製酸業(包括硫酸,硝酸,鹽酸)
  7.製碱業(包括燒碱,純碱,硫化碱)
  8.氯化鉀
  9.西藥製造業
  10造紙業(包括機器及手工造紙)
  11火柴業(包括各種火柴)
  12製革業(包括機器及手工製革)
  13橡膠業(包括汽車,輪胎,膠鞋,鞋底跟,雜製品)
  14製糖業(包括土法用機器製糖)
  15捲煙(包括機器及手工製煙)
  16榨油(包括機器及土法榨油)
  17油漆油墨業(包括各種油還,油漆,漆布)
  18肥皂(包括洗濯皂及香皂)
  19麵粉業(包括機器及土法麵粉)
  20棉紡織業(包括機器及手工紗布)
  21蔴紡織業(包括一切蔴布夏布)
  22蔴袋業(包括大小型蔴袋)
  23絲紡織業(包括生絲,土絲及絲織品)
  24毛紡織業(包括呢絨,嗶嘰,毛線)
  25玻璃業(包括土片玻璃熱水瓶及玻璃器皿)
  26磚瓦業(包括機製及土製傳瓦)
  27石灰附註:(1)各地區之特產如榨菜、冬菜、茶葉、火腿、大頭菜、雨傘、竹〓以及其他工業等亦請列入調查範圍之內。
  (2)公私合營公股比重不滿30%者亦應編製在私營工業生產計劃表中、但其所佔數字必須註明。西南區一九五二年工業生產計劃呈送份數及程序圖附件之一編製增產節約計劃的指示 西南財政經濟委員會財經計綜五二字第二七六號函轉發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各地編製增產節約計劃中有幾個關於具體問題的指示,茲轉發如下,請參考硏究執行。
   一、一九五一二年增產節約計劃與生產計劃應分別編製。
   二、增產節約計劃的表式不另頒發,可參照本委已頒發之國民經濟計劃表格編製。
  三、增產所需原材料應與節約所省下的原材料綜合編製物資供應計劃,並說明原有的消費定額是多大,降低後的消費定額是多大。
  四、因增產而需要增加的流動資金,在核定資金後,應根據各種條件(如降低成本,縮短過轉期等)按照財務收支計劃表格規定的流動資金計算方法計算出流動資金定額。
  五、增產所獲利潤,在完成增產利潤控制數字後,其超額部份視同超計劃利潤,其處理與掌握,可按照本委所頒“國營企業提用企業奬勵基金暫行辦法”及卽將頒發的“一九五二年國營企業提繳利潤暫行辦法”規定辦理。

知识出处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經建財務文件彙編》

“经建财务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一定时期内中国经济建设领域的财务文件,进行编辑汇总出版的一本专业性图书。这类汇编一般包括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单位的决算报表、财务报告,以及财政年度预算等信息。这些文件汇编的出版,有助于了解相关单位的财务状况,财政支出情况,以及整个经济建设领域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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