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基本建設投資監督及完成企業中公股公產的淸理之規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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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480
颗粒名称: 關於加強基本建設投資監督及完成企業中公股公產的淸理之規定
分类号: F287.19
页数: 1
页码: 94
摘要: 關於加強基本建設投資監督及完成企業中公股公產的淸理之規定。
关键词: 基本建设 投资监督

内容

(西南財政經濟委員㑹財經計私(52)字第二二三五號通知)
  加强基本建設投資監督和完成企業中公股公產的淸理,是“三反”“五反”運動後的一項重要工作,爲了節約和合理使用資金,保證基建設劃的完成和搞好企業中公股公產的淸理以維䕶國家資財並正確貫澈公私關係政策,各地財委必須對以上工作加以重視和領導,在中央未作統一佈置前,本委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於加强基本建設投資監督:
  一、嚴格執行撥欵辦法,銀行應根據正式批准而由主管部門送交之。(1)年度綜合基本建設計劃(2)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支出計劃表(3)建設單位年度基本建設計劃(4)基本建設季度分月撥欵計劃及由建設單位送交之。(1)工程預算(2)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名稱一覽表(3)基本建設勞動計劃,監督撥付,無批准的計劃一律不得撥欵,如因各項計劃及工程預算尙未批准而急需撥欵時,必須編製臨時用欵計劃及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名稱一覽表,報經主管部門專案呈請上級財委批准,通知交通銀行撥付。但財委在批准時,必須加以嚴格控制。
  二、基本建設資金,應由財政機關根據核准之季度分月撥欵計劃分次將欵項撥交交通銀行,交通銀行根據以上計劃及工程進度監督撥付,財政機關不再以建設單位爲直接撥付對𧰼。
  三、目前基建工程交由包工公司承建情况已日漸增多,應加强銀行對包工公司之監督,包工合同必須送交銀行作爲撥欵之依據,銀行監督撥付範圍並應一併訂入合同,包工預付欵項不得超過當年總包價百分之卅,以保證包工公司逐漸走向企業化,並促進銀行對包工公司之監督作用。
   (二)關於企業中公股公產的淸理:(略)
   (三)交通銀行未設置分支機構之地區有關基建撥欵應由各級人民銀行代理,有關縣級企業淸理工作,應由縣財政部門辦理。
   以上希遵照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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