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的若干注意事項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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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452
颗粒名称: 關於實行“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的若干注意事項的通知
分类号: F287.19
页数: 1
页码: 87
摘要: 關於實行“基本建設撥款暫行辦法”的若干注意事項的通知。
关键词: 基本建设 撥款暫行辦法

内容

(中財部(52)財計字第九九號通知)
  爲貫徹執行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52)財經基字第十九號命令頒發的“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特依照命令規定,訂定“實行本辦法的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辦法原定一九五二年八月一日起實行,因時間倉促,準備工作不够,業經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改自第四季度(十月一日)起開始實行。
   二、一九五二年十月一日起,中央級基本建設撥欵,卽由本部逕撥交通銀行總管理處,不再直接撥給各主管部門。
  三、各主管部門一九五二年第四季度基本建設分月撥欵計劃,應於九月十五日前送到本部(已另用電話通知),以便及時審核,按規定程序撥欵。如基本建設計劃及設計文件尙未編製或尙未批准者,應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二年八月十四日財經基字第二十號通知辦理。並由各建設單位將初步設計及工程項目一覽表,逕送經辦行,以便根據撥欵。
   四、一九五二年第一、二、三季度撥欵計劃內的未撥部分,在第四季度如確需使用者,可再編入第四季度計劃內。
  五、十月一日以前,各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存於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及各分支行處之欵項,仍可繼續使用,用完爲上。交通銀行對該項撥欵應另編撥欵收支報吿,送本部備査。。
  六、十月一日以前各建設單位,如有以應繳利潤折舊,生產資金或其他自有資金墊付基本建設費用者,應於十月三十一日前抄具淸單,列明欵項來源送經辦行,經查明屬實後,報由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彙轉本部。本部審核其所墊欵項,如在全年財務計劃數字以內者,予以分別轉帳(以應繳財政之欵項墊付部分)或通過交通銀行歸墊(以自有資金墊付部分)。如建設單位雖有墊欵,而逾期未向經辦行抄具淸單者,不予轉帳或歸墊。
  七、在“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實施以前簽訂之包工合同,仍按原合同執行。實施後簽訂之包工合同,應悉按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之規定辦理,否則交通銀行得拒絕撥欵。
  八、各大行政區及省(市)之基本建設撥欵已由交通銀行辦理者,應由各大行政區財政部、省(市)財政㕔(局)會同當地交通銀行,比照本通知另定實施辦法。尙未由交通銀行辦理者,應卽遵照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之規定授權交通銀行辦理。
   以上各節統希轉知所屬依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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