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本建設財務計劃交由中央財政部審核批准幷重申撥款預付原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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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450
颗粒名称: 關於基本建設財務計劃交由中央財政部審核批准幷重申撥款預付原則的通知
分类号: F287.19
页数: 2
页码: 84-85
摘要: 關於基本建設財務計劃交由中央財政部審核批准幷重申撥款預付原則的通知。
关键词: 基本建设 财务计划

内容

(中央財政經濟委員㑹(52)財經基字第20號通知)
   本委所屬各部、會、署、行,各大行政區及華北五省二市財委(東北計委):
  基本建設撥欵暫行辦法,本委已以(52)財經基字第十九號命令頒發實行。此辦法實行後,中央各部門基本建設的財務計劃卽由中央財政部審核批准,通過交通銀行撥欵並監督其使用;本委卽不再直接審批撥欵計劃。
  基本建設財務計劃的審核,本應依據基本建設年度計劃辦理,但本年度因“三反”運動之影響,年度計劃至今尙未報齊,尙未綜合。因之,第一、二季度基本建設用欵,基本上採取預付的辦法;第三季大部分仍將採用預付的辦法,爲便於掌握此項預付計劃,茲重申審核預付計劃之原則如下:
  (一)依據本委一月九日頒佈的“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將建設單位劃分爲甲、乙、丙、丁四種,以往各年已開始的建設單位,亦照此辦法之規定,按總投資額重新劃分,並按此辦法執行設計文件的批准權限。卽由何機關批准者,將來設計文件如發生錯誤,卽由批准機關負責;上級不能向下級推責任,下級亦不得向上級推責任。
   批准設計文件的機關,於批准設計文件(包括計劃任務書、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及施工詳圖),均應抄致中央財政部一份。
   (二)各部門所報送之財務預付計劃,有不確實者,財政部得核減或核增,及推遲支付或提前支付。
  (三)甲、乙兩類的建設單位,凡本年度開始新建者,其初步設計(所謂初步設計,係指在已確定的方針下所做的總體設計,而非一個年度的工程設計)未經中財委批准者,一律不付欵。但爲進行初步設計所需要的調査研究費、資源探勘費及設計費,原則上照其實需數字支付。如其調查研究、資源探勘及設計工作計劃有變更者(如大冶鋼鐵廠,原爲國內設計,現已改爲國外設計),於報吿本委時,應抄致財政部知照,作爲撥欵之依據。
  凡上年度已經批准初步設計的建設單位,本年度繼續施工者(如天闌路、淮河等),原則上依據實際需要繼續付欵。但在“三反”運動中發現其原設計有重大錯誤者(如經緯紡織機械廠)或進度有變更者(如天關路),須經主管部重新審核報本委批准後,再行付欵。
  (四)丙類的建設單位,其初步設計規定由中央主管部或大行政區批准,新建單位的初步設計,原則上應經批准後始能付欵。如初步設計尙未做出,爲增加生產能力必須提早施工者,主管部如負責其初步設計,將來不會發生重大錯誤,可在編製預付計劃中註明,由財政部審核後先行撥欵。
   丙、丁兩類建設單位,一九五一年的未完工程轉入一九五二年繼續進行者,可繼續付欵。
  (五)農業、林業、水利、公路及貿易,其基本建設計劃或工程由大行政區掌握進行者,其撥欵計劃一律由大行政區審核批准(其具體辦法由財政部與主管部商定頒發);由中央主管部直接掌管的建設單位,其撥欵計劃由中央財政部審核批准。
  (六)財經部門的幹部培養費,其中包括基本建設與經費兩部分;其基建用欵部分,由財政部依據上述各條之規定審核批准,其經費部分由財政部依據文敎經費之原則審核批准。
   主任陳雲
   抄呈
   政務院
   抄致
   中央文委、中央政委、華北行政委員會、交通銀行總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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