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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勞動計劃表格及編製說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404
颗粒名称:
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勞動計劃表格及編製說明
分类号:
F287.19
页数:
8
页码:
58-65
摘要:
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勞動計劃表格及編製說明人民經濟勞動計劃編製方法。
关键词:
基本建设
劳动计划
表格编制
内容
一九五三年度基本建設勞動計劃表格及編製說明人民經濟勞動計劃編製方法
(一)總則
一、中央各部、行、署、全國合作總社及各大區財委(計委)均須按照管理系統及經濟類型分別編製勞動計劃。此項計劃應以各部門的生產業務及基本建設的計劃任務爲根據。
二、各單位的勞動計劃構成部份如下:
各工業部門應包括工業、基本建設兩部份;
農業、林業、鐵路、交通郵電、全國合作總社等部門應包括業務、工業、基本建設三部份;
水利部門應包括基本建設部分;
商業、貿易、粮食部門應包括企業、工業、基本建設三部份;
財政、銀行、海關、勞動部門除應包括計勞財01表的各項指標外,如有工業、企業、或基本建設,尙應包括工業、基本建設等部份。
三、各種勞動計劃均應包括下列三種指標:(1)職工總數(2)工資總數(3)平均工資。各生產部門除此以外,並必須包括勞動生產率的指標。
四、關於編製範圍的說明:
工業方面:計勞工01表:
(1)中央各工業部及轄有工業企業的非工業部、大區財委(計委)均按國營、地方國營、中蘇合營及公私合營四種經濟類型編製,每種經濟類型編製一張,並應另作一張彙總表。
(2)合作社系統的工業企業,不填本表,而應由全國合作總社及大區財委(計委(按計勞合工01表彙總編製。
(3)私營工業企業的勞動計劃,按中財委頒發的“私營企業計劃(估計)表格”彙總編製。計勞工01附表:
(1)中央各工業部應編製甲、本部;乙,中央部直轄局;丙、大區工業部所屬各局及以上三種管理機構的附屬機構的勞動計劃。
各大區財委(計委)應編製甲、大區工業部;乙、轄有工業企業的非工業部的工業管理機構及其附屬機構的勞動計劃。
大區工業部本身的勞動計劃不應由中央各工業部分別編製,而應由大區財委(計委)統一編製之,呈報中財委。
(2)地方國營企業的工業管理機關及其附屬機構的勞動計劃,只能列入大區財委(計委)的地方國營勞動計劃部分,不應列入其他部分,以免重複。
(3)公私合營企業,應按其行政隸屬系統編製之。
(4)中蘇合營企業,應單獨列出。
計勞工02表:(1)一切管理機關及其附屬機關的職工人數及工資等均不包括在內。
(2)本表包括的經濟類型,與計勞工01表(1)項說明相同。
(3)合作社系統的工業企業亦須編入本表。
計勞工03表:
只列國營及地方國營兩種經濟類型。
農業方面:計勞農01表僅包括國營部分。
林業方面:計勞林01表,全部國營林皆應列入。
鐵道方面:按計勞鐵01表編製。
航運公路運輸方面:按計勞交01表編製計劃。中央交通部直接管轄部分,應由中央交通部統一彙總編製,大區財委不應將此部分列入大區之內,以免重複。
郵電事業方面:按計勞郵01表編製計劃。
商業、貿易方面:對外貿易僅列國營部分,商業應列國營及地方國營兩種經濟類型。
合作事業方面:按計勞合01.02表編製計劃。
基本建設方面:
(1)各大區綜合性的部、省(市)管理機關及其附屬機構的基本建設勞動計劃,若無法按照管理系統分別報送中央主管部,則由大區財委(計委)將其基層計劃表,附於大區基建勞動計劃之後,呈報中財委。
(2)水利部門按基本建設勞動表編製。流域機構之勞動計劃,由中央水利部直接彙總,不由大區彙總。水利部除呈報全國水利勞動計劃外,應將其中流域機構計劃部分作爲附件同時上報。
(二)勞動生產率
一、在確定勞動生產率指標時,中央各部及各大行政區財委(計委),應在開展愛國增產節約運動與推廣合理化建議的基礎上全面攷慮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因素,如:
(1)生產設備方面的改進及某些部門機械化程度的加强;
(2)先進的生產方法與工作方法的推廣;
(3)勞動組織與生產組織的合理改善,
(4)工人幹部政治文化技術敎育的加强與水平的提高;
(5)工資制度的改進與勞動紀律的加强;
(6)其他生產工作潛在力量的發掘,
務使其提高到可能提高的程度。二、勞動生產率在勞動計劃中,工業以每一工人的生產値,農業的國營農場、林業的營林事業及特種林以每一工人的工作量,林野調查以每一工作人員的工作量,鐵路運輸、航運、公路運輸以每一工作人員的運輸量,郵電事業、商業、貿易企業,合作社以每一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基本建設的建築按裝工程以每一工人的工作量,均用年度(季度)平均生產量或工作量表現之。
三、工業總產値,農業機器拖拉機站、國營農場的工作量,林業營林事業、特種林面積及林野調查的工作量,鐵路運輸航運、、公路運輸的運輸量,郵電業務總量,商業、貿易企業商品流轉額,合作社供銷工作總量及基本建設建築按裝工程的工作量等,皆根據工業、農業、基本建設及其他人民經濟部門生產上業務上計劃的任務數量來塡寫。
四、無論1951年實績、1952年預算完成、1953年計劃,各部門包括的企業數目應當一致,計算勞動生產率的生產量必須以同樣的價格計算(無不變價格者按計劃價格)例如1951年甲部原有20個企業,乙部原有15個企業,1952年上級指令甲部交給乙部3個企業,在作1953年計劃時,甲部按17個企業,乙部按18個企業作計劃,而1951年實績1952年預計完成數字亦應按與作計劃同樣多數目的企業編製。
五、工業方面除編製以現金表現的勞動生產率計劃外,幾個主要部門凡單一產品,可以實物計算勞動生產率者,並應按計勞工03表提出以實物表現的勞動生產率計劃來,如煤、水泥、發電、木材、棉紗、棉布、捲煙等等。
(三)職工總數
一、工業、農業、基本建設以及其他人民經濟部門工人人數的計劃,應根據工業總產値,機器拖拉機站、國營農場的工作量,建築安裝工程總値以及其他人民經濟部門任務的大小,勞動生產率可能提高的程度,勞動潛力的發掘以及勞動組織的改善等來編製之。學徒人數在工業及其他人民經濟部門,應根據本部門企業的技術工人之需要補充數量,而必須在本部門所屬企業以學徒方式培養的數量多少來决定。
工程技術人員應根據生產任務,工程任務的大小及在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的要求下,根據需要與可能,使技術人員在職工總數中所佔比例逐漸加大的原則下編製計劃。
職員、勤雜人員、警衛消防人員的確定,應在減少其在職工總數中的比重下,來滿足人民經濟各部門的需要。
財政、銀行、海關及勞動部門應根據政府撥欵、編製定員來編製計劃。
二、勞動計劃中的職工人數,是以計劃時期內的平均在册人員表現的。在工業、農業基本建設部門中,在册職工人員應按人員分類編製勞動計劃,其他人民經濟部門在册人員則不必按照詳細分𩔖編製計劃:
(1)工業生產人員在計劃中應按工人、學徒、工程技術人員、職員勤雜人員、警衛消防人員等六類人員、分別表現。工業企業的非工業人員亦應按廠外運輸人員、住宅公用事業人員、醫務工作人員、其他人員等項分別表現,工業企業本單位進行的非建築物性的機械設備大修理人員廠內運輸人員應列入工業生產人員中;廠房建築物大修理人員因與非工業人員不同,故單獨表現;住宅公用事業人員係指附屬於企業的住宅、浴室、食堂、理髮店、洗衣房、托兒所及幼稚園的工作人員;醫務工作人員係指附屬於企業的醫院、診療所及附屬於工業部、局、省(市)工業廳(局)的醫院、診療所的全部工作人員;管理機關附屬機構內的科學研究人員中,包括設計機器的設計人員。
(2)農業的機器拖拉機站、國營農場按六類工作人員分別表現,“其他人員”係指以上六類人員以外的其他一切人員。(3)基本建設在勞動計劃中,除將建築按裝工程的六類人員分別表現外,並將設計機構人員與勘測研究機構人員分別表現。
(4)其他人民經濟部門按計劃表格所列項目編製計劃。
(5)附屬人民經濟各部門的學校,工作人員,應按其隸屬系統編製計劃,如某工業部的工科學校,應列入某工業部勞動計劃之“管理機關的附屬機構”項內,如係基本建設部門辦理的學校,則應列入基本建設勞動計劃之“其他”項內。
(6)省(市)屬之工商㕔(局),農林水利㕔(局)等兼管兩項或兩項以上業務的機構,編製計劃時應根據其業務分工,分別在其所屬各系統的勞動計劃中表現,至於該機構內的公用人員如打字員、炊事員、勤雜人員等,則應隨主要部份(工業農業)編製計劃。
(7)非在册人員總數,不在計劃中表現,其包括範圍如下:
甲、人民經濟各部門中,因參與主要生產活動,工作時間在一天以下者和其他因偶然性的各種工作,工作時間在五天以下的人員。
乙、抗美援朝人員,離開本部門但其工資仍由本部門全部或部份支付者,爲了準確的計算勞動生產率,故將該項人員列爲非在册人員數中;反之,抗美援朝人員從事工作的單位,應將其列入在册人員中,並計算勞動生產率,計算工資(工資只計算從事工作的單位支付的工資)
丙、完全脫離企業實際生產而參加大學或技術專門學校學習,工資不由原單位支付的人員;及調出學習,實習時間在一年以上而工資仍由原單位支付者。
(8)農林、公路運輸部門的季節工(包括民工)及基本建設部門的民工,按在册人員計劃。爲掌握其人數多少,應分別在各部門勞動計劃中單獨表現。
(9)短期學習人員;凡爲了提高業務與技術而被調出學習,學習時間在一年以下,其工資由原單位支付者,應列爲在册人員,但不計算勞動生產率。
(10)編餘人員:係指由某種原因(如任務無增加,或任務減少,勞動生產率提高、機械設備有大量增加等),根據計劃及定員而編餘的人員(卽計劃調動其生產或工作崗位或進行訓練,其工資仍由企業支付的在册人員,此項人員不計算其勞動生產率)。各部門應將其中的主要工種、主要人員數目及計劃處理的辦法,在勞動計劃編製說明中詳細註明之。
(四)平均工資及工資總數
一、工資總數按1951年三月七日本委發佈的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但其中加班加點及事故停工部份不列入計劃內)辦理,但不包括企業行政方面直接支付的勞動保險費用。
二、平均工資爲工資水平的表現,無論季的、年的“平均工資”,均表示一名工人或一名工作人員的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由於有的部門,尙有部份供給制人員,爲表現該部門眞正工資水平,編製計劃時應按政府規定支付給供給制人員的經費數列入工資總數內,以便計算平均工資,至於供給制人員供給標準的計算,可按照財政預算的規定辦理。
四、農、林、公路運輸的季節工(包括民工)及基本建設部門中的民工工資,包括在册人員工資總數內,爲掌握其工資水平起見,應分別在各部門勞動計劃中單獨表現。
五、中央各部、行、署及各大行政區財委(計委)應將非在册人員工資總數,單獨在計劃中表現,但此項工資總數,不包括在該部門的工資總數內。計建勞01表附註:
一、本表須根據工作總量編製一總表,另按其中自營工作總量部份作一“自營基本建設勞動計劃附表”。附表各“欄”與“項”與總表一致。上述總表與附表中之“1951年實續”與“1952年預計完成”欄均塡各該年度的自營部份數字。
二、凡在編製計劃前,甲方工作已外包給乙方,並訂合同經上級批准者,則外包部份工作量由乙方(承包單位)做勞動計劃,計劃作好後交由甲方彙總並按其主管系統上報。
三、各基本建設部門所直屬之軍工視爲各該部門之在册人員,須按其工作性質進行人員分類並計算其供給費用作爲工資而編製計劃。
四、凡工業、業務、運輸等部門附屬的基本建設管理機關,須分別編製在該工業、業務、運輸等部門的管理機關內。廠、礦之基本建設科、股等工作人員,應編製在該廠礦之生產人員中。
五、“其他”項包括範圍:
1.工地附屬單位如醫務、伙食、洗衣房等福利部門。
2.新建單位的生產與業務籌備機構。。
3.基本建設單位所屬之學校(學生人數與助學金不包括在內)。
4.獨立的基本建設管理機關,及其附屬單位與外埠採購單位。
5.附屬的工業企業或生產單位,如磚窰、石場、製材廠、建築機械修理廠等。
6.短期學習人員基本建設勞動計劃總表
(接下頁)基本建設勞動計劃總表(續)
知识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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