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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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1364
颗粒名称: 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
分类号: F287.19
页数: 1
页码: 6
摘要: 基本建設工作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
关键词: 基本建设 建设工作

内容

各建設單位於工程竣工時應編造工程决算:
  (一)各建設單位於全部工程竣工或某一期工程竣工時,編造工程决算,送專業管理總局或大行政區專業部核轉中央主管部,由中央主管部核轉中央財政部審核,並送撥欵專業銀行一份,驗收後轉爲固定資產。
  (二)中央主管部應就各建設單位之工程决算,核計其工料費用,按各項工程之“工程計量單位”(例如一立方混凝土工程),作出使用材料與勞動力等的定額紀錄,將其結果每年彙總報吿中財委一次;以爲積累經驗逐漸改進定額之參攷。

知识出处

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

《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

基本建設財務文件彙編第1輯详细讲述了重庆市西南地区的基本建设以及财务文件汇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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