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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醫統一合作實施綱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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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醫政部份)》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952
颗粒名称:
中西醫統一合作實施綱要
分类号:
R192.3
页数:
4
页码:
22—25
摘要:
中西医统一合作实施纲要:一、医师登记;二、开业管理;三、保健设施;四、训练成员;五、职业自主;六、医学教育;七、将来的中医考试(不包括已开业人员);八、附则。
关键词:
中医
西医
合作实施纲要
内容
中西醫統一合作實施綱要
上海市中醫師學術研究會
一九五〇,三。
一、醫師登記
1.標準:凡已領有“解放前”偽中央或地方省、市、縣(區)各級政府發給職業證書、執照、執業批示或其他證明書之一種者,不論現在是否獨立開業的醫師及中醫師,一律准予登記,限期辦理申請手續。
2.程序:由中央人民政府訂定登記條例,通告各大行政區,授權縣(市)級地方政府,迅即開始調查,限期登記。並將申請表册、連同證件,併送省市衛生廳(局)審核公告,由省、(市)級主管機關統一發給“執業證書”。凡已審核合格給證之醫師或中醫師,應由省(市)級衛生機關分別造具詳册及人數統計表,(以縣為單位)於本年“全國衛生會議”召開前,呈報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以便統計全國醫務人員實際分佈具體情況。
3.限制:如確有醫師或中醫師資格,在解放前開業,尚未取得偽中央或地方政府任何執業證件,但有其他資歷證件足為證明,經省(市)衛生機關審查合格確有行醫能力者,亦准登記。由省市政府另發“暫准登記證明書”,(不發正式執業證書)許可繼續執行醫務,以一年為期,(期滿後,視地方需要及程度高下,分別調派保健站服務,或予以訓練。)仍由省市衛生機關另造詳册,呈報大行政區及中央衛生部備查。如在登記期內放棄申請者,以後不再補行登記。
二、開業管理
1.開業:凡執有登記後的省市政府統一發給的“正式執業證書”或“暫准登記證明書”者,均得在各該省、市境內各地區自由開業,但須申請當地縣(市)政府發給“開業許可證” ,以利管理;並規定中西醫統稱“醫師”以示平等。該項開業許可證,以後每年應換發一次,俾易統計。
2.保健服務:凡新畢業尚末開業者,或年齡未滿三十五歲之醫師及中醫師,自一九五一年七月起,各縣視當地實際情形,可停發開業許可證,應由當地政府統籌,設法調派就近保健醫療機關工作,至少一年。(或二年)按薪給制(或供給制)待遇,服務期滿,亦可准其退職,獨立開業。
3.取締:全國各地自登記截止之日起,其未曾領有“正式執業證書”或“暫准登記證明書”者,不准繼續執業。同時在開始登記後,應責令當地(縣或區)政府,就地查明江湖醫流、(走方郎中)及使用符咒、神方、偽藥、巫祝、祈禱、(祝由跳神)等一切含有迷信色彩的治病方法,一律禁止,不問在解放前是否已領有執照或其他憑證,均應儘先取締,不予登記,倘有矇蔽申請者,從嚴處罰,勒令改業。三、保健設施
1.重點:一般地應着重農村僻縣,必須由下而上,先行充實縣級防療機構:除城鎮以外,并應組織“巡迴防療工作隊”,以流動診療方式,為廣大人民服務。
2.組織:在一定的條件之下,必須規定為中西醫師的聯合組織,雙方應就平等立場,相互學習,相互檢討,以忘我精神,求學術上不斷進步,為羣眾防療工作的發展而努力。
3.工作:重視地方病與各種急慢性傳染病的防治,及一般國產生藥(中藥)的充分利用等,為首要條件;並應隨時作教育性的宣傳,以期逐步改善多數農民愚昧、迷信、不衛生的種種習慣和風俗。
四、訓練成員
1.原則:凡開業未久年在三十五歲以下的中西醫師,向未參加地方集體保健工作者,均應分期調訓,(滿三十五歲者免訓),受訓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但亦不宜過長)在受訓學習期內,可按供給制待遇,學習期滿,仍應指派就近保健機關工作;其服務成績欠佳者,不准繼續執業,或令參加第二次訓練。倘屆期無故規避訓練,或學習成績過於低劣者,一律撤消其資格。惟於訓練的執行,對中西醫師應一體實施,不得稍有偏向。
2.目標:應以貫澈“西醫中國化”“中醫科學化”的號召:同時並進。在西醫應注意吸收中國醫藥“經驗成果”(各種臨床診療具體智識),養成使用中藥的習慣,及如何施用的方法;對中醫應注意各種傳染病和地方病的防治,外科急救及消毒等必要的知識和技能之補充,為訓練中的最低要求。
3.課程:政治學習應列為主要科目,此外以切合“臨床實施地應用”之各項知識為準,凡屬解剖、生理病理等冗繁的生僻名詞,與不必要的專門術語,及一般中醫大部份的膚廓籠統之理論,概應儘量避免,必須符合上列原則、目標,顧全到多方面。一切教材,應以精簡明白,使人便於接受為主,並側重形象教育方式;由各地衞生機關負責當局,視當地文化水平酌定,不必由中央或大行政區強為規定,以免發生不易“實踐”的缺陷,而失去訓練的本意。
4.實施:自一九五二年起,全國各縣凡屬三十五萬人口以上之地區,(縣、市、區、)在當地保健組織已臻相當健全者,均應採用集中訓練的方式,特設專班講授,並注重“見習”,但中醫、西醫因施教方法、訓練科目、各有“重點”,應以分班為宜,倘為保健組織尚未充實設備,及醫務人員缺少之地區,或事實上不便集中訓練者,即就“巡迴防療隊”的原有基礎,中西醫師雙方應在工作中互相學習,共同檢討。並由主管機關隨時督促考驗,較為適合,毋須另設專班,不限集中訓練的形式,俾易推進。近有少數醫界學者,強調主張全國中醫師五十餘萬人。(東北地區、及各省不開業的、不在數內)均應普遍予以訓練。其實祇有不夠了解中國各地實際情况,而且不用“辯證法唯物論”處理實際問題的人,纔會發出過份理想的高論,正犯着毛主席所說:“不看對象”的錯誤。因為一般開業中醫,文化水平,極不一致,若單獨限制中醫,強迫實施全國性的普遍訓練,和逐步淘汰的方法,不獨使政府增加負擔,而且執行的過程和方式,也頗有困難,似亦未見妥善也。
五、職業自主(略)
六、醫學教育
1.設校地區:以前一般學校,大都集中都市,而醫生開業又無合辦限制,學生卒業後,每因生活習慣,人事關係等,種種社會條件,多數即在母校所在相近地區執行醫務,以致形成都市醫師高度集中,未免供過於求,實屬浪費人才。以上海一市而論,開業西醫總人數,在一九三三年九月底調查為六一六人,而中醫為五四七七人。(見龐京周著上海市近十年來醫藥烏瞰)但據上年醫師公會會員名簿所載,開業西醫增至最高限度達三千四百餘人,而中醫開業者已日見遞減,僅三千人左右。然內地竟有若干縣區,就根本找不出一個“西醫”,(據估計平均凡是十萬人口以下的縣,每縣只有三個至四個西醫)殊堪注意;可見廣大農村,對西醫也很需要。再看全國登記領證的西醫總人數,據偽衞生部部長周貽春在一九四七年夏季中華醫學會年會所報告:祇有一萬六千人左右,(包括非正式畢業的醫師及變通給證在內)少得可憐,如何能執行全國人民衛生的任務?所以過去的“公醫保健”,祇是說說空話而已。今後必須設法克服此一缺點,除合理限制“西醫”在都市開業以外,所有私立醫校,均應有計劃地設法勸告,協助內遷,以求醫學教育的平均發展,十年以後,最好能做到各省每一專署(行政督察區)所在地,均有衛校一所,以利保健制度的普遍推行。
2.教育制度:為配合當前全面廣泛需要,和未來的文化建設高潮,應大量改造真正為廣大人民服務的醫師,對於醫學教育制度,必須澈底改革,而且要縮短學程,一律改為四年制,應由中央衛生部會同文化教育委員會妥籌辦理,在“質量并重”的原則上另頒教科大綱,而且必須添設“中國醫藥”專系,以期改善現狀,澈底達成“西醫中國化”的最高任務。
七、將來的中醫考試 (不包括已開業人員)
1.原則:就中西醫學統一合作觀點,及醫學教育一元化的正確方向說,將來中西醫的歷史名稱,是不會繼續存在的,此為社會發展的必然過程,但是在學制尚未改變,或各醫學院尚未添設“中國醫藥科系”之前的過渡時期,對於中醫的產生,不問採用何種方式,暫許獨立發展,不過教材內容、學員程度、業師資格等,均應由大行政區視各地需要,接受多方面意見,審慎考慮,作適當限制。倘某一地區,醫學校內已設有中國醫藥科系時,則該處及附近地區,即不應聽任中醫傳習的單獨發展,以歸一律。
2.實施:自一九五二年起,所有新畢業的中醫學生,應中由央另頒中醫統一考試規程,以後不得再由省市地方自行訂定單獨考詢辦法,以免紛歧,應歸五大行政區衛生主管單位,視各地需要,遵照中央頒佈統一規程辦理,不宜單憑業師傳習證明,或中醫學校肄業資格,聲請為職業的登記。以後是項考試,除必須加考政治意識、公共衛生外,並酌加若干主要基礎學科,如簡要的解剖、生理、病理、藥理、診斷,技術……等,列為必試科目,俾達逐步提高醫學水平,與中醫澈底科學化之目的,考試及格後,仍須參加就近集體保健工作,以增加其防治疾病之經驗,如考試不及格者,當然亦可再予短期訓練,及臨床見習。或視其程度高下,指派擔任助理醫務員的工作。
八、附則
1.中藥人員:全國中藥工作人員,(包括配方、調劑人員、及技工等)究有多少,不但缺少統計而且從來並無統計的數字。在舊政府統治時期,向未加以管理,殊不合理。今後應由中央衛生部(或大行政區)妥擬“中藥工作人員統一登記領證條例”,通知各省、市、縣辦理全面登記,限於一九五一年辦竣,以利管理,而便考核。並為日後訓練藥業人員,作改良製劑的準備。
2,醫師團體:中西醫師的職業團體,應規定以混合組織為原則,絕對不得單獨分組,互相對立,藉以消滅已往雙方因職業立場和治療技術的不同,所發生的歧見,俾利眞誠團結工作的進展,其團體名稱,亦宜統一規定,採用“醫務工作者聯合會”,或“醫師協會”,以歸一律。
知识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醫政部份)》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醫政部份)》主要介绍了西南区第一届卫生工作会议(医政部分)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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