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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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870
颗粒名称: 第三五條
分类号: R194.719
页数: 1
页码: 16
摘要: 西南药政管理药品器材营业暂行条例(草案)第三五条。
关键词: 暂行条例 药品器材 西南药政

内容

第三五條藥局或藥房調製藥方,應注意事項如下:
  1.營業時間以外,仍應接受藥方之調製,但城市在五公里以內設有藥局或藥房兩家以上者,得彼此協商,輪流營業,仍應報明當地主管機關,並將輪値表張掛藥局或藥房門首易見之處,如營業時間以外,調製非急用之藥品,得加倍收取費用。
  2.調製藥方,應將藥方內之藥名、數量、用法、處方之年月日、服用人之年齡、性別、處方人之姓名、簽章、先詳細閱看,遇有可疑之點,應詢問原處方人,不厭詳盡。
  3.藥方中遇有未備之藥品,應告之購用人,改向他處配製,不得省去易以他藥。
  4.含有麻醉藥品或毒劇藥品之藥方,每張應以配製一次爲限,不得一方數配。
  5.藥方應保存半年以上,含有麻醉藥品或毒劇藥品之藥方,應保存三年以上。
  6.盛藥之容器表面,應標明服用人之姓名,服法或用法,調製之年月日及藥師之姓名。
  7.處方人應以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爲限。
  8.配製藥方除成本外,計算調製費,不得超過成本百分之百。

知识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出版者:重庆瑞华印刷厂

全国制药工业会议于一九五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开始,九月一日结束,历时八日。出席各有关机关及各地区代表七十四人。计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央军委卫生部、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代表共二十三人,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监委会、财政部、重工业部、全国总工会等代表共十二人,华东、东北、华北、西北、西南、中南各地区卫生部、工业部、公私营药厂代表共三十八人,中国医药公司代表一人。另有特邀专家代表四人,国药业及各地区列席代表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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