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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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831
颗粒名称: 第四條
分类号: R192.8
页数: 1
页码: 13
摘要: 药师试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
关键词: 药师 试行条例 施行细则

内容

第四條凡資格證件遺失者得按下列規定提出證件對此項證件各地方政府主管衞生機關應詳細關查及根據羣衆意見添附對本人技術程度之證明文件 一、正〓學校畢業或肄業者須有該校發給之畢業或肄業證明書其學校已不存在者須由持有畢業證明書之同學三人出具證明書如有同學錄應一併呈查
   二、經考試及格者須由持有藥師證書之同業三人出具證明書或有考試及格之公告或通知等證明
   三、已領有僞藥師或僞限地藥師證書者須由持有藥師證書之同業四人出具證明書
   四、證件因呈報僞政府而遺失者除應呈驗囘執單外並須由執有藥師證書之同業三人出具證明書

知识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出版者:重庆瑞华印刷厂

全国制药工业会议于一九五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开始,九月一日结束,历时八日。出席各有关机关及各地区代表七十四人。计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央军委卫生部、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代表共二十三人,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监委会、财政部、重工业部、全国总工会等代表共十二人,华东、东北、华北、西北、西南、中南各地区卫生部、工业部、公私营药厂代表共三十八人,中国医药公司代表一人。另有特邀专家代表四人,国药业及各地区列席代表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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