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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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817
颗粒名称: 第十四條
分类号: R192.8
页数: 1
页码: 12
摘要: 药师试行条例第十四条。
关键词: 药师 施行条例

内容

第十四條藥師須遵守政府頒佈之各種有關藥師法規及衞生機關規定之各種制度並應以積極負責及關心人民健康的態度担負下列織責
   一、藥師有協助政府執行衞生保健工作的責任
   二、藥師遇有緊急病人處方時有隨時調劑的責任
   三、藥師在工作中應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並應將所獲得之經驗知識隨時總結報告

知识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出版者:重庆瑞华印刷厂

全国制药工业会议于一九五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开始,九月一日结束,历时八日。出席各有关机关及各地区代表七十四人。计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央军委卫生部、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代表共二十三人,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监委会、财政部、重工业部、全国总工会等代表共十二人,华东、东北、华北、西北、西南、中南各地区卫生部、工业部、公私营药厂代表共三十八人,中国医药公司代表一人。另有特邀专家代表四人,国药业及各地区列席代表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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