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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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809
颗粒名称: 第六條
分类号: R192.8
页数: 1
页码: 12
摘要: 药师试行条例第六条。
关键词: 药师 施行条例

内容

第六條有下列資格之一經當地政府主管衞生機關調查屬實塡附證明文件按級轉呈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核定由衞生部發給臨時藥師證書
   一、在中央人民政府認可以外之私立藥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經中央人民政府考核合格者
  二、在國內公立藥科學校或經中央人民政府認可之國內私立藥科學校及國外藥科學校肄業全學程三分之二以上且連續執業三年以上持有確實證明文件者
   三、本條例公佈前經省直屬市人民政府主管衞生機關考試合格發給藥師證書者 四、在各地人民政政成立以前會經考試或檢覈合格領存僞政府硏發藥師證書考試合格證書或僞限地藥師證書且從無過失者
   五、由人民解放軍担任藥師工作三年以上轉入地方之藥師持有確實證明文件者

知识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出版者:重庆瑞华印刷厂

全国制药工业会议于一九五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开始,九月一日结束,历时八日。出席各有关机关及各地区代表七十四人。计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央军委卫生部、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代表共二十三人,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监委会、财政部、重工业部、全国总工会等代表共十二人,华东、东北、华北、西北、西南、中南各地区卫生部、工业部、公私营药厂代表共三十八人,中国医药公司代表一人。另有特邀专家代表四人,国药业及各地区列席代表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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