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試行條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795
颗粒名称: 藥師試行條例
分类号: R192.8
页数: 3
页码: 11-13
摘要: 本条例经政务院会议通过施行其修改同。
关键词: 药师 试行条例

内容

(初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確定藥師資格嚴格管理非法執業並加强團結提高藥學技術使達到保障人民健康之目的特制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藥師包括領有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頒發藥師證書之藥師及臨時證書之藥師 第三條凡從事公私衞生醫藥工作之藥師均須依本條例取得證書方得執行藥師業務但自本條例施行後如各公私立藥科學校畢業者須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辦理
   第四條除中央政府特聘之外籍專家外外僑藥師應按本條例管理
   第二章資格 第五條有下列資格之一經當地政府主管衞生機關調查屬實按級轉呈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核定由衞生部發給藥師證書 一、在國內公立藥科學校或經中央人民政府認可之國內私立藥科學校及國外藥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者
   二、經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之藥師考試合格者
   三、本條例公佈前經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衞生部藥師考試合格發給藥師證書者 第六條有下列資格之一經當地政府主管衞生機關調查屬實塡附證明文件按級轉呈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核定由衞生部發給臨時藥師證書
   一、在中央人民政府認可以外之私立藥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經中央人民政府考核合格者二、在國內公立藥科學校或經中央人民政府認可之國內私立藥科學校及國外藥科學校肄業全學程三分之二以上且連續執業三年以上持有確實證明文件者
   三、本條例公佈前經省直屬市人民政府主管衞生機關考試合格發給藥師證書者 四、在各地人民政政成立以前會經考試或檢覈合格領存僞政府硏發藥師證書考試合格證書或僞限地藥師證書且從無過失者
   五、由人民解放軍担任藥師工作三年以上轉入地方之藥師持有確實證明文件者 第七條取得臨時藥師證書之藥師須參加中央人民政府衛生部舉行之藥師考試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於舉行兩次藥師考試後卽宣佈臨時藥師證書廢止
   第八條藥師考試辦法由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另定之
   第三章領證 第九條請領藥師證書或臨時藥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等經地方政府主管衞生機關按級轉呈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核辦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發給證書並不許參加考試:
   一、因有犯罪行爲經人民政府褫奪公權者
   二、未滿二十歲及年老不能執業者
   三、精神失常或身體殘廢足以防礙工作者
   四、有麻瘋病者
   第十一條凡已取得證書如發生前條情形得隨時撤銷其證書其原因消失時得再申請發給之
   第十二條所領證書如有毀損或遺失限一月以內請求補發惟遺失後須登報申明覓得時應卽繳銷 第十三條藥師失蹤或死亡時限於十日以內由其家屬或最近親友向當地政府主管衞生機關報告並須將其藥師或臨時藥師證書轉繳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註銷
   第四章職責及義務 第十四條藥師須遵守政府頒佈之各種有關藥師法規及衞生機關規定之各種制度並應以積極負責及關心人民健康的態度担負下列織責
   一、藥師有協助政府執行衞生保健工作的責任
   二、藥師遇有緊急病人處方時有隨時調劑的責任
   三、藥師在工作中應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並應將所獲得之經驗知識隨時總結報告
   第十五條藥師有受政府命令參加保衞國家戰勤及防疫工作之養務 第十六條自本條例施行後凡公私立藥科學校新畢業者須按工作需要與實際情况由政府指定適當地點服務一年至二年取得當地政府主管衞生機關證明文件後方得請領藥師證書
   第五章組織及學習
   第十七條藥師須參加其所在地區之藥師職業團體
   第十八條藥師應在當地主管機關之組織及領導下進行一定時間之政治及技術學習
   第六章獎懲 第十九條藥師在衞生醫藥技術上及保障人民健康上上有特殊貢獻或發明者得根據具體情况由人民羣衆國體提出經當地政府主管衞生機關轉呈上級衞生行政機關予以獎勵
   第二十條凡無藥師證書而執行藥師業務者得勒令其停止藥師業務不服從者得依法處理
   第廿一條凡違犯本條例者依情節輕重得予以敎育或處以警告停業或繳銷其證書
   第七章附則
   第廿二條本條例經政務院會議通過施行其修改同
   第廿三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擬定呈請政務院核准以部令公佈之

知识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出版者:重庆瑞华印刷厂

全国制药工业会议于一九五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开始,九月一日结束,历时八日。出席各有关机关及各地区代表七十四人。计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央军委卫生部、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代表共二十三人,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监委会、财政部、重工业部、全国总工会等代表共十二人,华东、东北、华北、西北、西南、中南各地区卫生部、工业部、公私营药厂代表共三十八人,中国医药公司代表一人。另有特邀专家代表四人,国药业及各地区列席代表十四人。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