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臨時登記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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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775
颗粒名称: 麻醉藥品臨時登記處理辦法
分类号: R954
页数: 1
页码: 9
摘要: 麻醉药品临时登记处理办法由政务院政文李字第一〇二号通令颁布。
关键词: 麻醉药品 临时登记 处理办法

内容

(政務院政文李字第一〇二號通令頒佈) 第一條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爲處理公私機構或個人在“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公佈實施前,已持有麻醉藥品,以便管理麻醉藥品之實施,特會同內務部、財政部、公安部、貿易部、軍委衞生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公私機構或個人,在中央衞生部公佈實施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以前,已持有麻醉藥品者,應據實報請登記。 前項登記,限於一九五〇年十二月底以前,辦理完畢,但邊遠特殊地區,得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另訂限期。
   第三條登記方式應分下列三類: 一、政府機構:應於限期內列表五份,逐級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呈報彙送中央衛生部備查。(附表式)
   二、軍事機構:應於限期內列表五份,逐級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呈報彙送中央衞生部備查。 三、其他機構或個人:應於限期內列表五份,向當地衞生主管綫關呈報,並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逐級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呈報,彙送中央衞生部備查。
   各級主管機關應根據所報,實地調查確實後,再行簽署彙呈,並將報表抽存一份。
   第四條逾期私藏不報者,經查出後,應依法從重懲處;屬於機關者懲處其負責主管人。 第五條凡有使用麻醉藥品資格之公私機關或個人(依照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之規定),其在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公佈施行以前已持有麻醉藥品,經經登記後始得繼續作醫藥科學上的正當使用,但應保存其使用的根據文件,並專立麻醉藥品使用記錄簿,載明原存之品名數量,隨時登記每次使用情形,以備查核。 第六條有使用麻醉藥品資格之公私機構或個人,其在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已持有麻醉藥品之數量,超過其一年以上實際所需者,由各大行政區、中央直轄省市、軍委衞生主管機關,根據呈報的具體情况,分別斟酌决定處置原則,責由持有者之上級主管機關或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妥予處置,並通知本區域內麻醉藥品供應機構備查。 第七條無使用麻醉藥品資格之公私機構或個人,其在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已持有之麻醉藥品,由各大行政區、中央直轄省衞生主管機關依定價收購(依純度之高低核定價格,其不堪應用或改製者當衆銷毀)原則,制定詳細執行辦法,責各級主管機關愼重辦理。
   第八條應予收購之麻醉藥品: 一、其數量不超過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之每次購用麻醉藥品限量表(甲)及(乙)者,得有當地有資格使用者請准當地衞生主管機關依定價購用之,惟當地衞生主管機關應通知本區域內麻醉藥品供應機構備查。 二、其數量較大者,由麻醉藥品供應製造機構及分支供應製造機構分期依定價收購,並呈報中央衞生部備查。
   第九條本辦法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出版者:重庆瑞华印刷厂

全国制药工业会议于一九五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开始,九月一日结束,历时八日。出席各有关机关及各地区代表七十四人。计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央军委卫生部、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代表共二十三人,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监委会、财政部、重工业部、全国总工会等代表共十二人,华东、东北、华北、西北、西南、中南各地区卫生部、工业部、公私营药厂代表共三十八人,中国医药公司代表一人。另有特邀专家代表四人,国药业及各地区列席代表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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