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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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753
颗粒名称: 第十四條
分类号: R954
页数: 1
页码: 2
摘要: 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关键词: 麻醉药品 暂行条例

内容

第十四條中央衞生部及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派員稽查麻醉藥品之輸入、製造、運銷、購用及其基本原料之種植與採集等。 各級地方衞生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轄區內麻醉藥品之製造、運銷、購用者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其轄區設有中央指定設立之麻醉藥品基本原料種植場者,並得稽查其種植與採集等。 麻醉藥品製造或供應機構,必要時得派員稽查各分支製造或供應機構之製造或供應情形並得會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稽查購用者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 各級軍事衞生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查其所屬機構使用麻醉藥品情形及現存品量,報告上級機關彙轉中央衞生部備查。

知识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出版者:重庆瑞华印刷厂

全国制药工业会议于一九五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开始,九月一日结束,历时八日。出席各有关机关及各地区代表七十四人。计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央军委卫生部、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代表共二十三人,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监委会、财政部、重工业部、全国总工会等代表共十二人,华东、东北、华北、西北、西南、中南各地区卫生部、工业部、公私营药厂代表共三十八人,中国医药公司代表一人。另有特邀专家代表四人,国药业及各地区列席代表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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