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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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751
颗粒名称: 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分类号: R954
页数: 7
页码: 2-8
摘要: 中央卫生部奉中央文敎委员会一九五〇年八月十九日文委计字第二〇九号函转奉政务院批“准予备案”。
关键词: 麻醉药品 暂行条例 施行细则

内容

(奉准文號同管理暫行條例)
   第一條本細則依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之輸入,係指麻醉藥品供應機構依本條例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向國外採購運至本國口岸進口而言。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之製造,係指麻醉藥品之提煉,精製及其製劑之調製。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之製劑,係指麻醉藥品之酊劑、錠劑、安瓿等、及含嗎啡在千分之二以上或含可加因在千分之一以上之其他製劑。 第五條麻醉藥品詳細名稱,暫以“供應麻醉藥品暫行範圍表”所載者爲標準,(附供應麻醉藥品暫行範圍表) 第六條本條例第五條所書規定,應有科學機關或團體提出正式報告,經中央衞生部硏究機關審查,認爲可供醫藥科學試驗硏究之應用者,方得由中央衞生部呈請政務院特許。 第七條麻醉藥品輸入憑照,由中央衞生部核發,共爲四聯,一聯存根,一聯送由外交部寄交採購地點之中國領事館,兩聯掣給供應機關收執,除於入口時海關掣留一聯外,餘一聯於運到供應機構後繳還中央衞生部核銷。 第八條麻醉藥品輸入憑照,應載明下列各項:(附麻醉藥品輸入憑照式樣)一、品名。二、數量。三、用途。四、採購地點。五、經過地區。六、採購機關。七、輸入口岸。八、輸入限明。
   第九條麻醉藥品國內運輸憑照,分下列三種:
   甲種:製造麻醉藥品所需基本原料之運輸憑照。
   乙種:麻醉藥品之製造,供應及分支供應機構間撥用麻醉藥品之運輸憑照。
   丙種:購用麻醉藥品者購運所用之運輸憑照。
   第十條麻醉藥品國內運輸憑照,應載明下列各項: 一、申請運輸者。二、品名及數量。三、藥品來源。四、用途。五、起訖地點。六、運輸限期。
   第十一條購用麻醉藥品之手續及限量,依下列各款之决定: 一、公辦或已在地方衞生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私營醫院、藥廠、藥房須經該機構中領有中央或大行政區衞生主管機關藥師或藥劑士證書之藥師或藥劑士簽署,每次購用每類數量,不得超過“每次購用麻醉藥品限量表”(甲)(乙)之規定。(附每次購用麻醉藥品限量表(甲)(乙)。 二、診所以在地方衞生主管機關依法登記者爲限,並須經該診所中領有中央或大行政區衞生主管機關醫師牙醫師證書之醫師牙醫師簽署,如公辦診所僅有醫士負主管者,得由醫士簽署,每次購用每類數量,不得超過“每次購用麻醉藥品限量表”(乙)之規定。
   三、獸醫師暫以在地方衞生主管機關領有開業執照,尙在開業者爲限,每次購用量與診所同。
  四、公立或政府有案之私立試驗硏究機關及學校團體,須經該機關或學校團體中領有中央或大行政區衞生主管機關醫師、藥師證書之醫師、藥師簽署、(獸醫機關由獸醫師簽署)如該機關或學校團體中無適當醫務人員者,則由該機關或學校團體之首長簽署,其每次購用量與診所同。
   五、購用麻醉藥品數量,如須超過前項規定者,得由供應機構轉呈中央衞生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凡依前條規定購用麻醉藥品者,應將購買日期、品名、數量、購用者名稱及寄達地址、分別塡入麻醉藥品訂購單,並由醫師、醫士、藥師、藥劑士、牙醫師或獸醫師及其他主管首長簽署,註明所領中央或大行政區衞生主管機關證書字號,加蓋戳記,印信或關防,向本身所在區域內之供應機構購買。(附麻醉藥品訂購單式樣) 第十三條軍事醫藥機構在最高軍事衞生主管機關統籌配發之麻醉藥品以外,購買麻醉藥品,須塡寫訂購單,由主管首長及軍醫或司藥簽署,加蓋關防,向其所住區域內之供應機構購買,其限量依照最高軍事衞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暫行藥品器材裝備標準”辦理之。
   第十四條凡初次購用麻醉藥品者,應塡送印鑑片以資存查。(附購用麻醉藥品印鑑片式樣) 第十五條購用麻醉藥品者,除初次購用外,自第二次起應將上次所購藥品之日期、用途、用量及現存量,逐一塡入麻醉藥品用途報告表,附送備核,否則槪不續售。(附麻醉藥品用途報告表式樣)
  第十六條距離本區域麻醉藥品供應機構較遠之購用者,得依照規定辦法函購,其購品及運輸憑照,由供應機關分別郵寄購用者,購用者應持該項憑照向到達之郵局領取。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出版者:重庆瑞华印刷厂

全国制药工业会议于一九五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开始,九月一日结束,历时八日。出席各有关机关及各地区代表七十四人。计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央军委卫生部、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代表共二十三人,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监委会、财政部、重工业部、全国总工会等代表共十二人,华东、东北、华北、西北、西南、中南各地区卫生部、工业部、公私营药厂代表共三十八人,中国医药公司代表一人。另有特邀专家代表四人,国药业及各地区列席代表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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