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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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738
颗粒名称: 管理麻醉藥品暫行條例
分类号: R954
页数: 2
页码: 1-2
摘要: 中央卫生部奉中央文敎委员会一九五〇年八月十九日文委计字第二〇九号函转奉政务院批“准予备案”。
关键词: 医药管理 麻醉药品

内容

中央衞生部奉中央文敎委員會一九五〇年八月十九日文委計字第二〇九號函轉奉政務院批“准予備案” 第一條爲供應醫藥及硏究科學上必需之麻醉藥品,並防止其不正當使用,特制定本條例,凡麻醉藥品之輸入、製造、供應、購用及稽核依本條例管理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之麻醉藥品,係指能成癮癖之毒性藥品,其範圍包括下列各類:
   (一)阿片類——包括藥用阿片,有毒性而能成癮癖之阿片贋齡之鹽類與衍生物等及其製劑。
   (二)古柯(高根)類——包括有毒性而能成瘾癖之古柯贋齡及其鹽類,愛可寧及愛可寧之酯類等及其製劑。
   (三)大麻類——包括印度大麻,其他能癮癖之毒性麻類等及其製劑。
   (四)其他經中央衞生部指定之有毒性而能成癮癖之化學製品。
   以上各類麻醉藥品詳細名稱,由中央衞生部依目前國情另定之。 第三條國內醫藥及研究科學上所需之麻醉藥品,每年由中央衞生部預爲估計,開具品名數量,呈經政務院核定,、以便統籌供應。 第四條前條麻醉藥品之輸入、製造、供應及其製造所需基本原料之種植,由中央衞生部會同內務部、財政部、公安部、貿易部等有關部門,並聘請專家在衞生部內組設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負責政策與計劃之硏擬商决,並由中央衞生部專設行政部門及種植、製造與供應等業務機構,統籌辦理之。其他任何機關或私人不得私自種植、製造、輸入、販賣。 第五條各類麻醉藥品,除第二條規定者外,其餘槪行禁止,但因醫藥或硏究科學上有需用他種麻醉藥品之必要時,得經中央衞生部呈請政務院特許,由前條製造或供應機構予以製造或輸入之。 第六條麻醉藥品之輸入,應經中央衞生部核准發給輸入憑照後,經辦機構方得採購輸入,並應於輸入後,將其輸入品量呈報中央衞生部備查。 第七條製造或輸入之麻醉藥品,其品質與含量,應符合中華藥典之規定,中華藥典未收載者,其標準由中央衞生部另定之。 第八條麻醉藥品製造機構爲配合全國供應上及原料產運上方便起見,得呈准中央衞生部指定地點,設立分廠,並得委託地方衞生主管機關代辦製劑之製造事宜。 第九條麻醉藥品供應機構,爲便利供應起見,得呈准中央衞生部指定地點,設立分支供應機構,或委託地方衞生主管機關代辦供應事宜。
   前項供應機構,應將售給用戶之麻醉藥品,按月列表通知當地衞生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條在國內運輸麻醉藥品及其基本原料,由麻醉藥品之製造、供應及其基本原料種植機構,分別擬定國內運輸憑照,呈由中央衞生部核准應用。
   第十一條麻醉藥品之供應與購用,以下列各項爲限: (一)公辦或已在地方衞生主管機關依法登記之私營防疫醫療機構及藥廠藥房,因業務上正當需要者。
   (二)已在地方衞生主管機關領有開業執照之開業獸醫師,因業務上正當需要者。
   (三)公立或政府有案之私立試驗硏究機構及學校團體,因硏究或試驗上正當需要者。 第十二條軍事醫藥機構所需麻醉藥品,得由最高軍事衞生主管機關估計全年需要品量,函請中央衛生部查核分批價撥,自行負責核發。
   軍事機構以外之其他需要用麻醉藥品者,應向本身所在區域內之供應機構購買。
   前項購用麻醉藥品之詳細辦法,由供應機構擬定呈由中央衞生部核定施行。 第十三條麻醉藥品之製造,供應及分支供應機構,應按月將製造,供應情形及現存品量,分別呈報中央衞生部及麻醉〓品管理委員會備查。 麻醉藥品基本原料種植機構,應按季將種植及採集情形與現存品量,分別呈報中央衞生部及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備查。
   中央衞生部應將麻醉藥品之輸入及製造之品量暨運銷情形,每半年公告一次。 第十四條中央衞生部及麻醉藥品管理委員會,得隨時派員稽查麻醉藥品之輸入、製造、運銷、購用及其基本原料之種植與採集等。 各級地方衞生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轄區內麻醉藥品之製造、運銷、購用者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其轄區設有中央指定設立之麻醉藥品基本原料種植場者,並得稽查其種植與採集等。 麻醉藥品製造或供應機構,必要時得派員稽查各分支製造或供應機構之製造或供應情形並得會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稽查購用者之使用情形及現存品量。 各級軍事衞生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查其所屬機構使用麻醉藥品情形及現存品量,報告上級機關彙轉中央衞生部備查。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條之規定,私自種植、製造、輸入或販賣麻醉藥品者,及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以麻醉藥品轉售他人或作非法使用者,分別依法懲處。
   第十六條管理麻醉藥品人員,如有違法舞弊情事,依法從重懲處。
   第十七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人民政府衞生部另定之。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西南區第一屆衛生工作會議參考資料》

出版者:重庆瑞华印刷厂

全国制药工业会议于一九五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开始,九月一日结束,历时八日。出席各有关机关及各地区代表七十四人。计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中央军委卫生部、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代表共二十三人,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监委会、财政部、重工业部、全国总工会等代表共十二人,华东、东北、华北、西北、西南、中南各地区卫生部、工业部、公私营药厂代表共三十八人,中国医药公司代表一人。另有特邀专家代表四人,国药业及各地区列席代表十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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