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比賽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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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人民體育運動大會手册》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360
颗粒名称: 第一篇 比賽職員
分类号: G812.1
页数: 13
页码: 16-28
摘要: 比賽職員
关键词: 体育运动 运动大会 比赛职员

内容

第一章職員
   一、總指揮副總指揮指揮員
   二、總裁判副總裁判
   三、報告員
   四、終點裁判長
   五、終點裁判員
   六、徑賽記錄員
   七、計時長
   八、計時員
   九、徑賽檢錄員
   十、發令員
   十一、檢査長
   十二、檢査員十三、計圈員
   十四、田賽裁判長
   十五、跳部主任
   十六、跳部裁判員
   十七、跳部記錄員
   十八、擲部主任
   十九、擲部裁判員
   二十、擲部記錄員
   廿一、拔河部主任
   廿二、拔河部裁判員
   廿三、拔河部記錄員
   廿四、器械操裁判長
   廿五、器械操裁判員
   廿六、器械操記錄員
   廿七、球類裁判長
   廿八、球類裁判員
   廿九、球類比賽職員(記時、記分、司線、巡邊員)
   卅、集體表演評判長
   卅一、集體表演評判員卅二、總記錄
   卅三、記錄員
   卅四、聯絡員
   第二章總指揮及副總指揮
   第一條總指揮應本大會精神掌握會場,負責領導大會之進行。
   第二條總指揮應密切注意各項競賽之進行,並掌握各項競賽項目之秩序、時間。
   第三條各項競賽開始前,總指揮應通知職司該項之職員及參加該項之運動員準時入場。
   第四條總指揮應隨時根據大會情况宣佈競賽結果。
   第五條副總指揮應協助總指揮處理一切。
   第三章總裁判及副總裁判
   第一條總裁判應掌握競賽規則之精神,裁决競賽中之一切問題。
   第二條裁判員之判决不能一致時,總裁判得裁定之。運動員有不正當之行爲,總裁判有權取消其比賽資格。
  第三條决賽前之任何一組徑賽,如有提出對方犯規之意見,總裁判認爲該運動員之犯規係出於故意,或雖出無心而事實上仍須負犯規之責任者,有權取消犯規者之錄取資格,幷有權使被阻撓之運動員作預賽及格論,參加次週之比賽。
  第四條徑賽决賽中如有提出對方犯規之意見,總裁判認爲該運動員之犯規係出於故意或推出無心而事實上仍須負犯規之責任者,有權取消犯規者之錄取資格,並有權使被阻撓者及其他有關係之運動員重賽。
   第五條副總裁判應協助總裁判掌握規則之精神,處理有關裁判事宜。
   第四章報告員
   第一條報告員於接到總指揮之指示後,隨時報告競賽情况及結果。
   第五章終點裁判長
   第一條終點裁判長應掌握運動員到達終點之情况。
   第二條終點栽判長應分配終點裁判員記取名次。
   第三條終點裁判長應與計時長、發令員密切聯系,幷檢査徑賽記錄,轉交總裁判。
   第四條若遇終點裁判員所判决之名次不一致時,應由終點裁判長召集終點裁判員共同解决之。
   第六章終點裁判員
   第一條終點裁判員應判决運動員到達終點之名次。
   第二條終點裁判員應記取終點裁判長所支配應看之名次。
   第三條終點裁判員所記名次,除報告終點裁判長外,不得高呼或轉告他人。
   第四條終點裁判員所處之地位,應在終點線之引長線上,距離終點至少二公尺處。第七章徑賽記錄員
  第一條徑賽記錄員應記錄各項比賽運動員到達終點之名次及計時員所計得之時間,並於各該項徑賽完畢後,將記錄交終點裁判長簽名後轉交總裁判。
   第八章計時長
   第一條計時長應掌握徑賽計時之實際情况。
   第二條計時長應比較計時員所記時間,以判决各運動員所跑之時間,並以計時長所决定之時間爲終决。
  第三條計時員最少應有三人,如三人中有二人所計之時間相同,而一人獨異,應以二人相同之時間作正式成績,如三人所計之時間均異,應以中間一人所計之時間作正式成績。
   第四條如某項徑賽爲三人計時,因故僅有二錶計得時間,而結果不同者,應以較長之時間作成績。
   第九章計時員
   第一條計時員計時時應從發令槍之冒烟開始。
   第二條凡一千公尺以下之賽跑,秒之尾數應用十分之一計算,一千公尺以上者,則用五分之一計算。
   第三條計時員所計之時間,應報告計時長,由計時長會同計時員作最後决定。第十章徑賽檢錄員
   第一條徑賽檢錄員應備有全部徑賽運動員之姓名、號碼及徑賽秩序册。
  第二條每項徑賽開始前,徑賽檢錄員應召集與賽運動員點名、分組、抽定跑道、塡寫檢錄單,交聯絡員送交終點裁判長,並領各運動員按所抽定之順序至起跑處。
   第三條若遇接力或負重賽跑時,應負責檢査其用具是否已在運動員手中。
   第十一章發令員
   第一條與起跑有關之一切問題,均由發令員解决之。
   第二條發令員在起跑時有管理運動員之全權,並爲裁决運動員起跑時是否離位之唯一裁判者。
   第三條各項徑賽須用放鎗或相似之工具發令起跑。
   第四條應隨時與徑賽檢錄員及終點裁判長取得密切聯系。
   第五條發令口號爲:“各就位”、“預備”,如各運動員均已“預備”(卽全體鎭定)然後放槍。
   第六條“預備”口令發出後,槍未放前,而運動員之手或足離位者,卽作起跑犯規論。
   第七條運動員之犯規者,發令員應予警告,再犯時卽取消其比賽資格。
   第八條如發令員確認起跑不公道時,必須續放第二槍,令全體運動員退回重跑,在此情形下,發令員得向認爲不合之運動員提出警告。
   第九條發令員於發出“預備”口令後,如果運動員有不鎭定之狀態,或其他原因,而須予以警告時,應令全體運動員起立。
  第十條起跑時,運動員不在同一起跑綫上者(如二百公尺及四百公尺須轉彎而分道者)。發令員應立於適當之地位,使與各運動員間之距離約略相等。
   第十二章檢查長
   第一條檢查長應注意徑賽進行時運動員犯規情况。
   第二條檢査長應分配檢査員站於適當地位,詳細檢査各項徑賽之進行。
   第三條檢査長接到檢査員之報告後,卽將實際情况塡入檢査表交總裁判。
   第四條檢査長與檢査員只負報告之責,不能作任何判决。
   第十三章檢查員
  第一條檢査員應按檢査長所指定之地點,詳細檢査各項徑賽之進行,如發現運動員或其他人員有違犯規則者,應據實塡入檢査表,交檢査長彙轉總裁判。
   第二條檢査員爲檢査長之助理員,對犯規情况除報告檢査長外,無權作任何判决。
   第十四章計圈員
   第一條計圈員專計各運動員在一圈以上之徑賽中所跑圈數,當最前一人跑入最後一圈時應用鈴或其他方法報告之。第十五章田徑裁判長
   第一條田賽裁判長應審査田賽各種運動用品與設備是否符合規定及各項田賽運動是否按時舉行。
   第二條審査跳部主任及擲部主任交來之成績,簽名後送交總裁判。
   第十六章跳部及擲部主任
   第一條掌握跳部或擲部裁判員及記錄員之分配,並注意節目之進行與犯規情形之處理。
   第二條審査跳部或擲部成績,簽名後送交田賽裁判長轉總裁判。
   第十七章跳部及擲部裁判員
   第一條跳部或擲部裁判員應裁判、丈量並記錄各項田賽運動員試跳或試擲之距離及高度。田賽裁判員對於每一運動員動作之判决爲終决。
   第十八章跳部及擲部記錄員
   第一條跳部或擲部記錄員,應備有參加該部各項比賽運動員之姓名及號碼,若遇需要時得增加人數。
   第二條每項田賽運動開始前,跳部或擲部記錄員應各按其職責,召集與賽運動員點名。
  第三條跳部或擲部記錄員應記載每一運動員是否依順序比賽完畢,並逐一按該部裁判員之裁定,記錄其高度及距離,於每項比賽完畢時將記錄交各該部主任及田賽裁判長簽名後送交總裁判。
   第十九章拔河部主任
   第一條拔河部主任掌握拔河比賽場地用具之檢査,裁判員之分配。
   第二條負責審査拔河比賽結果,幷轉交總裁判。
   第二十章拔河部裁判員
   第一條負責該場比賽裁判事宜。
   第二十一章拔河部記錄員
   第一條拔河部記錄員,應備有參加該項比賽單位之運動員姓名及號碼。
   第二條拔河比賽開始前,拔河部記錄員應各按其職責,召集與賽單位之運動員點名,並帶領入場。
   第三條拔河部記錄員應按拔河部裁判員之裁定,記錄每場每局比賽之勝負單位,於每場比賽完畢後,將記錄交拔河部裁判員及該部主任簽名後,送交總裁判。
   第二十二章器械操裁判長
  第一條器械操裁判長總管器械操比賽一切事項,如比賽中裁判員之意見不一致或發生規則條文範圍以外之問題時,器械操裁判長有最後决定權。
   第二條總管場地器械裝置等一切事項。
   第三條比賽開始前,應召集全體裁判員、記錄員開會,商討有關比賽一切事項。
   第二十三章器械操裁判員
   第一條裁判各運動員技術之優劣,及其個人出場退場態度動作,並給以分數。
   第二條裁判員應依照裁判長之指示,至各不同位置,執行職務。
   第三條裁判員在工作時應嚴守自己崗位,不得互相商討。
   第四條動作完畢,運動員退場後,各裁判員一聞信號聲,同時將分數板舉起。
   第二十四章器械操記錄員
   第一條排定比賽順序,並領導各單位運動員至指定比賽場地。
   第二條記錄比賽成績,計算及平均各裁判員所給之分數,依裁判長之指示,報告比賽一切事宜,及執行比賽時一切有關計時之事宜。
   第二十五章球類裁判長
   第一條掌握球類比賽場地、用具之檢査及職員、裁判員之分配,幷審査比賽結果。第二十六章球類裁判員
   第一條負責該場比賽裁判事宜。
   第二十七章球類比賽職員
   第一條球類比賽職員的工作(如記時、記分、司綫、巡邊等),由裁判長分配之。
   第二十八章集體表演評判長
   第一條負責集體表演評判員之分配及檢査場地、用具,審定成績,並將取錄名次送交總裁判。
   第二十九章集體表演評判員
   第一條集體表演評判員負責各該項運動成績之判决。
   第三十章總記錄
   第一條掌握大會一切競賽之記錄。
   第二條負責分配記錄員的工作。
   第三條總記錄無權向外發佈任何消息。第三十一章記錄員
   第一條負責記載各該部門一切競賽事宜。
   第二條記錄員無權對外發佈任何消息。
   第三十二章聯絡員
   第一條聯絡員負責聯絡徑賽、田賽、拔河、球類等各部門之責(如徑賽起點與終點,終點與總裁判,檢査長與總裁判,田賽裁判長與總裁判)。
   第三十三章總糾察
   第一條掌握會場秩序。
   第二條負責分配全體糾察員的工作。
   第三條隨時與總指揮、總裁判取得聯系。
   第三十四章糾察員
   第一條負責維持會場秩序,除競賽職員及實際參與競賽之運動員外,不得讓其他人進入會場或在會場停留。
   第三十五章會場醫師
   第一條負責診斷會內一切傷病員。第三十六章醫務助理員
   第一條協助醫師處理一切傷病員。

知识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人民體育運動大會手册

《西南區第一屆人民體育運動大會手册》

西南区第一届人民体育运动大会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 预赛和决赛的比赛项目和规则。 2. 参赛选手的资格要求。 3. 比赛的日程时间表和比赛场馆的位置。 4. 活动的秩序和仪式,如开幕式和颁奖式。 5.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 赞助商和特别支持者。 7. 傳媒資料,包括结果、得分和奖励等信息的发布。 8. 策划活动的团队和由此产生的各类活动,包括庆祝活动和相关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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