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區第一屆人民體育運動大會競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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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人民體育運動大會手册》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359
颗粒名称: 西南區第一屆人民體育運動大會競賽規則
分类号: G812.1
页数: 26
页码: 16-41
摘要: 西南區第一屆人民體育運動大會競賽規則。
关键词: 体育运动 运动大会

内容

西南區第一屆人民體育運動大會競賽規則
   第一篇比賽職員
   第一章職員
   一、總指揮副總指揮指揮員
   二、總裁判副總裁判
   三、報告員
   四、終點裁判長
   五、終點裁判員
   六、徑賽記錄員
   七、計時長
   八、計時員
   九、徑賽檢錄員
   十、發令員
   十一、檢査長
   十二、檢査員十三、計圈員
   十四、田賽裁判長
   十五、跳部主任
   十六、跳部裁判員
   十七、跳部記錄員
   十八、擲部主任
   十九、擲部裁判員
   二十、擲部記錄員
   廿一、拔河部主任
   廿二、拔河部裁判員
   廿三、拔河部記錄員
   廿四、器械操裁判長
   廿五、器械操裁判員
   廿六、器械操記錄員
   廿七、球類裁判長
   廿八、球類裁判員
   廿九、球類比賽職員(記時、記分、司線、巡邊員)
   卅、集體表演評判長
   卅一、集體表演評判員卅二、總記錄
   卅三、記錄員
   卅四、聯絡員
   第二章總指揮及副總指揮
   第一條總指揮應本大會精神掌握會場,負責領導大會之進行。
   第二條總指揮應密切注意各項競賽之進行,並掌握各項競賽項目之秩序、時間。
   第三條各項競賽開始前,總指揮應通知職司該項之職員及參加該項之運動員準時入場。
   第四條總指揮應隨時根據大會情况宣佈競賽結果。
   第五條副總指揮應協助總指揮處理一切。
   第三章總裁判及副總裁判
   第一條總裁判應掌握競賽規則之精神,裁决競賽中之一切問題。
   第二條裁判員之判决不能一致時,總裁判得裁定之。運動員有不正當之行爲,總裁判有權取消其比賽資格。
  第三條决賽前之任何一組徑賽,如有提出對方犯規之意見,總裁判認爲該運動員之犯規係出於故意,或雖出無心而事實上仍須負犯規之責任者,有權取消犯規者之錄取資格,幷有權使被阻撓之運動員作預賽及格論,參加次週之比賽。
  第四條徑賽决賽中如有提出對方犯規之意見,總裁判認爲該運動員之犯規係出於故意或推出無心而事實上仍須負犯規之責任者,有權取消犯規者之錄取資格,並有權使被阻撓者及其他有關係之運動員重賽。
   第五條副總裁判應協助總裁判掌握規則之精神,處理有關裁判事宜。
   第四章報告員
   第一條報告員於接到總指揮之指示後,隨時報告競賽情况及結果。
   第五章終點裁判長
   第一條終點裁判長應掌握運動員到達終點之情况。
   第二條終點栽判長應分配終點裁判員記取名次。
   第三條終點裁判長應與計時長、發令員密切聯系,幷檢査徑賽記錄,轉交總裁判。
   第四條若遇終點裁判員所判决之名次不一致時,應由終點裁判長召集終點裁判員共同解决之。
   第六章終點裁判員
   第一條終點裁判員應判决運動員到達終點之名次。
   第二條終點裁判員應記取終點裁判長所支配應看之名次。
   第三條終點裁判員所記名次,除報告終點裁判長外,不得高呼或轉告他人。
   第四條終點裁判員所處之地位,應在終點線之引長線上,距離終點至少二公尺處。第七章徑賽記錄員
  第一條徑賽記錄員應記錄各項比賽運動員到達終點之名次及計時員所計得之時間,並於各該項徑賽完畢後,將記錄交終點裁判長簽名後轉交總裁判。
   第八章計時長
   第一條計時長應掌握徑賽計時之實際情况。
   第二條計時長應比較計時員所記時間,以判决各運動員所跑之時間,並以計時長所决定之時間爲終决。
  第三條計時員最少應有三人,如三人中有二人所計之時間相同,而一人獨異,應以二人相同之時間作正式成績,如三人所計之時間均異,應以中間一人所計之時間作正式成績。
   第四條如某項徑賽爲三人計時,因故僅有二錶計得時間,而結果不同者,應以較長之時間作成績。
   第九章計時員
   第一條計時員計時時應從發令槍之冒烟開始。
   第二條凡一千公尺以下之賽跑,秒之尾數應用十分之一計算,一千公尺以上者,則用五分之一計算。
   第三條計時員所計之時間,應報告計時長,由計時長會同計時員作最後决定。第十章徑賽檢錄員
   第一條徑賽檢錄員應備有全部徑賽運動員之姓名、號碼及徑賽秩序册。
  第二條每項徑賽開始前,徑賽檢錄員應召集與賽運動員點名、分組、抽定跑道、塡寫檢錄單,交聯絡員送交終點裁判長,並領各運動員按所抽定之順序至起跑處。
   第三條若遇接力或負重賽跑時,應負責檢査其用具是否已在運動員手中。
   第十一章發令員
   第一條與起跑有關之一切問題,均由發令員解决之。
   第二條發令員在起跑時有管理運動員之全權,並爲裁决運動員起跑時是否離位之唯一裁判者。
   第三條各項徑賽須用放鎗或相似之工具發令起跑。
   第四條應隨時與徑賽檢錄員及終點裁判長取得密切聯系。
   第五條發令口號爲:“各就位”、“預備”,如各運動員均已“預備”(卽全體鎭定)然後放槍。
   第六條“預備”口令發出後,槍未放前,而運動員之手或足離位者,卽作起跑犯規論。
   第七條運動員之犯規者,發令員應予警告,再犯時卽取消其比賽資格。
   第八條如發令員確認起跑不公道時,必須續放第二槍,令全體運動員退回重跑,在此情形下,發令員得向認爲不合之運動員提出警告。
   第九條發令員於發出“預備”口令後,如果運動員有不鎭定之狀態,或其他原因,而須予以警告時,應令全體運動員起立。
  第十條起跑時,運動員不在同一起跑綫上者(如二百公尺及四百公尺須轉彎而分道者)。發令員應立於適當之地位,使與各運動員間之距離約略相等。
   第十二章檢查長
   第一條檢查長應注意徑賽進行時運動員犯規情况。
   第二條檢査長應分配檢査員站於適當地位,詳細檢査各項徑賽之進行。
   第三條檢査長接到檢査員之報告後,卽將實際情况塡入檢査表交總裁判。
   第四條檢査長與檢査員只負報告之責,不能作任何判决。
   第十三章檢查員
  第一條檢査員應按檢査長所指定之地點,詳細檢査各項徑賽之進行,如發現運動員或其他人員有違犯規則者,應據實塡入檢査表,交檢査長彙轉總裁判。
   第二條檢査員爲檢査長之助理員,對犯規情况除報告檢査長外,無權作任何判决。
   第十四章計圈員
   第一條計圈員專計各運動員在一圈以上之徑賽中所跑圈數,當最前一人跑入最後一圈時應用鈴或其他方法報告之。第十五章田徑裁判長
   第一條田賽裁判長應審査田賽各種運動用品與設備是否符合規定及各項田賽運動是否按時舉行。
   第二條審査跳部主任及擲部主任交來之成績,簽名後送交總裁判。
   第十六章跳部及擲部主任
   第一條掌握跳部或擲部裁判員及記錄員之分配,並注意節目之進行與犯規情形之處理。
   第二條審査跳部或擲部成績,簽名後送交田賽裁判長轉總裁判。
   第十七章跳部及擲部裁判員
   第一條跳部或擲部裁判員應裁判、丈量並記錄各項田賽運動員試跳或試擲之距離及高度。田賽裁判員對於每一運動員動作之判决爲終决。
   第十八章跳部及擲部記錄員
   第一條跳部或擲部記錄員,應備有參加該部各項比賽運動員之姓名及號碼,若遇需要時得增加人數。
   第二條每項田賽運動開始前,跳部或擲部記錄員應各按其職責,召集與賽運動員點名。
  第三條跳部或擲部記錄員應記載每一運動員是否依順序比賽完畢,並逐一按該部裁判員之裁定,記錄其高度及距離,於每項比賽完畢時將記錄交各該部主任及田賽裁判長簽名後送交總裁判。
   第十九章拔河部主任
   第一條拔河部主任掌握拔河比賽場地用具之檢査,裁判員之分配。
   第二條負責審査拔河比賽結果,幷轉交總裁判。
   第二十章拔河部裁判員
   第一條負責該場比賽裁判事宜。
   第二十一章拔河部記錄員
   第一條拔河部記錄員,應備有參加該項比賽單位之運動員姓名及號碼。
   第二條拔河比賽開始前,拔河部記錄員應各按其職責,召集與賽單位之運動員點名,並帶領入場。
  第三條拔河部記錄員應按拔河部裁判員之裁定,記錄每場每局比賽之勝負單位,於每場比賽完畢後,將記錄交拔河部裁判員及該部主任簽名後,送交總裁判。
   第二十二章器械操裁判長
  第一條器械操裁判長總管器械操比賽一切事項,如比賽中裁判員之意見不一致或發生規則條文範圍以外之問題時,器械操裁判長有最後决定權。
   第二條總管場地器械裝置等一切事項。
   第三條比賽開始前,應召集全體裁判員、記錄員開會,商討有關比賽一切事項。
   第二十三章器械操裁判員
   第一條裁判各運動員技術之優劣,及其個人出場退場態度動作,並給以分數。
   第二條裁判員應依照裁判長之指示,至各不同位置,執行職務。
   第三條裁判員在工作時應嚴守自己崗位,不得互相商討。
   第四條動作完畢,運動員退場後,各裁判員一聞信號聲,同時將分數板舉起。
   第二十四章器械操記錄員
   第一條排定比賽順序,並領導各單位運動員至指定比賽場地。
   第二條記錄比賽成績,計算及平均各裁判員所給之分數,依裁判長之指示,報告比賽一切事宜,及執行比賽時一切有關計時之事宜。
   第二十五章球類裁判長
   第一條掌握球類比賽場地、用具之檢査及職員、裁判員之分配,幷審査比賽結果。第二十六章球類裁判員
   第一條負責該場比賽裁判事宜。
   第二十七章球類比賽職員
   第一條球類比賽職員的工作(如記時、記分、司綫、巡邊等),由裁判長分配之。
   第二十八章集體表演評判長
   第一條負責集體表演評判員之分配及檢査場地、用具,審定成績,並將取錄名次送交總裁判。
   第二十九章集體表演評判員
   第一條集體表演評判員負責各該項運動成績之判决。
   第三十章總記錄
   第一條掌握大會一切競賽之記錄。
   第二條負責分配記錄員的工作。
   第三條總記錄無權向外發佈任何消息。第三十一章記錄員
   第一條負責記載各該部門一切競賽事宜。
   第二條記錄員無權對外發佈任何消息。
   第三十二章聯絡員
  第一條聯絡員負責聯絡徑賽、田賽、拔河、球類等各部門之責(如徑賽起點與終點,終點與總裁判,檢査長與總裁判,田賽裁判長與總裁判)。
   第三十三章總糾察
   第一條掌握會場秩序。
   第二條負責分配全體糾察員的工作。
   第三條隨時與總指揮、總裁判取得聯系。
   第三十四章糾察員
   第一條負責維持會場秩序,除競賽職員及實際參與競賽之運動員外,不得讓其他人進入會場或在會場停留。
   第三十五章會場醫師
   第一條負責診斷會內一切傷病員。第三十六章醫務助理員
   第一條協助醫師處理一切傷病員。
   第二篇田徑賽比賽通則
   第三十七章成績丈量
   第一條各種高度與距離之丈量,均以公分爲單位。
   第二條丈量田賽之擲部或跳部各項成績時,應由各該部裁判員丈量。
   第三十八章成績相等
   第一條各項比賽結果,如有運動員二人或二人以上之高度或距離相等,不能判分名次時,應按下列方法解决之。
   第二條如有運動員二人或二人以上,在跳高或撑竿跳高比賽時所跳過之高度相等,則應:
   (一)判由在最後跳過之高度上試跳次數最少之運動員獲勝。
   (二)若仍無分別,則判由全賽中試跳失敗次數最少之運動員獲勝。
   (三)若仍不能解决,則判由全賽中試跳作勢(試跳作勢指未越過跳高架垂直平面之動作)次數最少之運動員獲勝。
  (四)(甲)若再不能判勝負,而屬於解决第一名者,則於最後共同失敗之高度上另作一次試跳,其結果有二人或二人以上跳過則應加高二公分,各予以試跳一次之機會,如前次試跳結果失敗,則應降至最後一次跳過之高度上,再行試跳一次,如此增高或降低,於每一高度上試跳一次,至勝負判分爲止。
   (乙)若再不能判勝負而非屬於解决第一名者,則判由該二人或二人以上成績相等之運動員並列該項比賽同一名次。
  第三條田賽中以距離决勝負者,如遇成績相等,應以其各次試跳或試擲中之次佳成績判分其勝負,如其次佳成績也相等,則依再次佳之成績判分之,餘類推。
  第四條徑賽中如有不分先後同時到達終點者,必須由總裁判指定時間及地點,令成績相等之運動員重行决賽,不得判作並列名位以及均分二者或二者以上之分數及奬品,或抽籤决定其分數及奬品等。
   第三篇跳部運動
   第三十九章跳部總綱
  第一條跳高及撑竿跳高每一運動員得於起跳高度以上之任何高度跳起,並自行决定其以後每一高度上之試跳與否。不論高度如何,凡連續試跳三次失敗,卽取消其繼續比賽資格。
   第二條比賽開始前,裁判員應向運動員宣佈各次增加之高度。
   第三條碰落橫木或由横木下逾過,繞過跳高架之垂直平面,作一次試跳失敗。
   第四條跳高及撑竿跳高,運動員一經離地躍起,卽作一次試跳論。第五條跳遠,每一運動員得試跳三次,其成績最優之六人得再試跳三次。
   第六條跳部比賽,運動員應得之成績,以其所跳各次中最優成績計算,成績相等時之額外試跳不在內。
   第七條運動員得作各種標記,以助起跳點之準確,並得懸手巾於橫木以作目標。
   第四十章跳高
   第一條跳高比賽之起跳高度,由跳部主任决定之,每次增加之高度由裁判員决定之。
   第二條運動員必須用單足起跳。
   第三條運動員不得用魚躍或翻斛斗越過橫木。
   第四條高度之丈量,應從地面垂直量至橫木上邊之最低處。
   第五條跳高架在比賽進行中不得移動,但裁判員認爲起跳處已不能適用時,亦得於運動員輪流跳一週完畢後移動之。
   第四十一章撑竿跳高
  第一條運動員於起跳時,或脚已離地後,不得將握在下端之手移至握在上端之手之上;亦不得將握在上端之手,更向上移。運動員跳過橫木時,如其所持之竹竿將橫木擊落,應作一次失敗論。
   第二條運動員所持之竹竿觸及插竿穴抵板豎平面以外之地面者,應作一次失敗論。
  第三條除竹竿倒落之方向無擊落橫木或觸動架子之可能時外,旁人不准接觸竹竿。第四條運動員得用自備竹竿,竿上可以包紥,但不得用其他器物,以作握手之助。運動員如未得物主之允許,不得借用他人自備之竹竿。
   第五條高度之丈量,應從地面垂直量至橫木上邊之最低處。
   第六條撑竿跳高之架子,得向任何方向移動,但移動之距離,不得超過六十公分(二呎),並不得另掘凹穴。
   第七條架子移動後,裁判員應重量其高度,使不致因地面之不平,與原高度發生差異,以免運動員佔得非分之利益。
   第八條撑竿跳高時,如所持之竹竿於跳時折斷,不作一次試跳論。
   第四十二章跳遠
   第一條運動員奔馳之距離無限制。
   第二條運動員身體之任何部份,觸及起跳板以前或起跳板前邊之延長線以外之地面者,應作一次試跳論,不予丈量成績。
   第三條遠度之丈量,應從運動員身體任何部份着地之最近點成直角量至起跳線或其引長線上。
   第四篇擲部運動
   第四十三章擲部總綱
   第一條擲部比賽,每一運動員得試擲三次,其成績最優者之六人得再試擲三次,各以其所擲各次中最優之一次,爲應得之成績。
   第二條擲部比賽之在圈內舉行者,運動員進圈內開始試擲後,如身體之任何部份觸及圈外之地面或踏於圈上者,均作一次失敗論。
  第三條運動員必須待所擲之運動用品落地後,方得離圈,且離圈時應成直立之姿勢,從圈之後半部走出。圈之前後兩半部,應在圈內用白粉線劃分之。
   第四條擲部比賽之在圈內進行者,必須擲於所劃之九十度弧形以內方爲有效。
   第五條擲鉄餅,推鉛球,擲手榴彈之比賽,應以各別之旗幟,按各運動員所擲之成績標插。
   第六條擲部運動用品,必需用大會所供給者。
   第七條運動員不得攜帶任何器物以作推擲時之助力。
   第四十四章推鉛球
   第一條鉛球應在直徑二·一三五公尺(七呎)之圈內推擲。其前半圈中心之弧綫上,應置一抵趾板,釘實於地上。
   第二條鉛球應從肩上用隻手推擲,不得移至肩後。
   第三條犯規之推擲,或準備推擲時鉛球脫手落下者,應作一次試擲,不必丈量其成績。
   第四條遠度之丈量應從鉛球着地之最近點依該點與圈中心所成之直綫量至圈之內邊。
   第四十五章擲鉄餅
   第一條鉄餅應在直徑二·五○公尺(八呎二吋半)之圈內拋擲。第二條在準備拋擲時,如鉄餅脫手,卽作一次試擲論。
   第三條遠度之丈量,應從鉄餅着地之最近點,依該點與圈中心所成之直綫,量至圈之內邊。
   第四十六章手榴彈擲遠
   第一條擲手榴彈時應從拋擲綫後擲出。抛擲線以闊七公分(二又四分之三吋)長三·六六公尺(十二呎)之木板,平埋於地面。
   第二條握手榴彈時應握於木柄處。
   第三條擲手榴彈時應從肩上擲出,低於肩者不計成績。
   第四條在投擲時手榴彈脫手落下者,應作一次試擲論。
   第五條擲手榴彈時不得用足觸及木板之上面或踏出拋擲線或其延長線以外,犯者均作爲無效。
   第六條遠度之丈量,應從手榴彈着地之最近點成直角量至拋擲線之內邊或其引長線。
   第七條擲手榴彈時,彈在空中損壞,而並未犯規者,不作一次試擲論。
   第四十七章跑道及路線
   第一條賽跑之方向,應靠左手向裏轉彎。
  第二條徑賽如分路綫比賽,每一運動員應自始至終在其本路綫內賽跑,如不分路線,運動員應在其最近之他運動員前面二公尺以外始得斜跑搶道。第四十八章終點
  第一條跑道上兩終點柱之間,應畫一橫線,謂之終點綫。運動員名次之决定,卽以其身驅(幷非頭、腿、手)之任何部份,達到此線之先後爲準,但運動員跌倒於終點綫上,而其全身尙未完全越過此線者,應認作尙未跑畢全程論。
   第二條除此終點綫外,更得用疏鬆之棉線繫於兩旁之終點柱上,以作裁判員判决之助,但不得逕以此代替終點線。
   第四十九章跳欄
   第一條運動員應將所有欄架逐一跳過,始得承認爲正式記錄。
   第二條運動員撞倒一架或一架以上之欄架,並不取消其資格,亦不喪失其請求承認紀錄之權。
   第三條運動員跳欄時,其腿或足若從欄旁跨過,應取消資格。
   第四條運動員應各按其本路線之欄架跑跳,自始至終不得越線。
   第五十章接力賽跑
  第一條各段起跑綫之前後各十公尺處應各畫一綫成爲一區,謂之傳棒區域。凡隊員傳棒交替,必須在此區內行之,不得因照顧其他隊員而跑出區外。
   第二條傳棒應由先跑者將棒直接授於接跑者,不得脫手拋擲。
  第三條隊員中任何一人違犯本章第一二兩條者,應取消其全隊之資格。第四條接力棒應隨隊員交替,經過全程。任何隊員不得在同一比賽中跑兩次。
   第五條接力賽跑之有預賽者,錄取各隊之隊員,此後不得再行更動。但隊員接跑之次序,得任意變更之。
   第六條各隊起跑及接替時之位置,應用抽籤决定之。
   第五十一章負重賽跑
   第一條男子負重爲二十公斤,女子爲十五公斤。
   第二條走與跑均可。
   第三條負重方式不加限制,但所負重物如有落地者應立卽拾起方得繼續前進。
   第四條其他適用徑賽規則。
   第六篇拔河、器械操、集體表演、球類。
   第五十二章拔河
   第一條拔河比賽程序:
  拔河比賽出入場式,照排球比賽之儀式進行。然後雙方指揮員發令左右轉各站一邊,隊員用嚮亮聲音一、二報數,一數向前一步,將隊分列兩行,裁判員令雙方一齊執繩,將紅標誌按放河距中央至無偏差時,始發令開始拔河,此時指揮員卽可用手勢或呼喊助威,但不得親自參加垃繩動作,亦不得與隊員身體上任何部份接觸,俟第一局勝負决定後,雙方互易場地,於第二局勝負終結後,倘有舉行第三次之必要時,再行更易場地。
   第二條拔河比賽規則:
   一、每賽一局後,次一局開始比賽前可以換人。但須由指揮員報告裁判員經許可後始得入場比賽。
  二、河距長四公尺,卽繩中央紅標誌向左右各二公尺處各畫白線一條,能將紅標誌拔過自己白線卽爲勝利,但雙方堅持不下達三分鐘時,則可以紅標誌所在地的一邊爲勝。
   三、每場比賽,採三賽二勝制。
   四、不得帶手套,墊手帕等物在繩上。
   五、一律穿着平底鞋。
   六、不得在地上挖坑。
   七、不得故意突然放手。
   八、上列四、五、六各項應由裁判員在比賽前嚴格檢査,在認爲無問題時方能進行比賽,如有違犯第七項者,卽取消其全隊資格。
   第五十三章器械操
   第一條各單位出場比賽之次序,由編配組以抽籤方法决定公佈之。
   第二條每一單位運動,出場之次序,由各單位自行决定,並須於比賽前報告器械操裁判長。
   第三條各單位須整隊入場及退場。第四條運動員須聽從裁判員之指示,將所定動作(規定及自選)逐一依順序作畢。
   第五條未得裁判長之許可,不得擅自離場,否則不能繼續比賽。
   第六條比賽一經開始,運動員不得臨時代替或更換。
   第七條各項規定動作,及跳箱之自選動作,可請求重作一次,以得分較多者爲其成績。但重作須在未更換其他項目之前。
   第八條自選動作,除跳箱外,皆不得重作。
   第九條跳箱比賽時,連續兩次“試跳作勢”未能完成動作者,作一次正式跳失敗論。
   “註”助跑開始後,中途停頓或以身體任何部份觸及跳箱,而未能起跳完成動作者,皆謂之“試跳作勢”。
   第十條運動員必須以自身之力量完成動作,不得借助他人之言語或力量,否則所得成績無效。
   第十一條在每項比賽時,須待全體運動員將規定動作依次作完後,再依次作自選動作。
   第十二條規定動作由大會規定公佈之。
   第十三條自選動作須於報名時提交大會,並將動作內容順序,附圖詳細說明,且不得更改。
   第十四條自選動作不得與規定動作相同。
   第十五條同一單位中,各運動員之自選動作亦不得相同。
   “註”凡一套連續動作中,不得有四個或四個以上之單動作相同,順序相同者。
   第十六條每隊應設管理員一人,總管該隊一切事宜,指導員一人負檢査器械及保護之責。
   第十七條運動員因身體之限度不能達到器械時,可借助他人或助跳板。
   第十八條比賽時若有疾病及意外之事件發生,須立卽報告裁判員,但比賽中斷之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否則該運動員不得繼續比賽。
   第十九條運動員應着無後跟之軟底鞋,不得赤足。
   第二十條給分標準
   一、規定動作:
  1.棄權者,與規定動作完全不同者……………………………………………………………零分
  2.與規定動作稍有出入者,中間間斷而最後着地完畢者…………………………一分——五分
  3.技術不太優良,而依照規定作完全者…………………………………………………六分
  4.相當良好而作完者…………………………………………………………………七分——八分
  5.正確完成,而特別優良者……………………………………………………………九分——十分
   二、自選動作:
  1.尙佳者………………………………………………………………………………………………………一分
  2.優良者………………………………………………………………………………………………………三分
  3.特佳者………………………………………………………………………………………………………五分
   此外另加:
  1.動作之姿勢及組織………………………………………………………………………………………二分
  2.動作之難易度…………………………………………………………………………………………三分
   “註”十分爲最高分,並得以1/10分爲增加單位。
   第二十一條若干裁判員所給分數之平均數,卽爲某運動員之成績。
   第二十二條裁判員給分,應根據下列諸點:一、運動正確不亂。
   二、動作圓滑,組織合理。
   三、身體伸展。
   四、速度適當。
   五、動作輕快。
   六、動作安穩,身體平衡。
   七、呼吸正常。
   八、姿勢美觀。
   九、運動員跑近或走近器械之態度及退離器械之態度。
   第二十三條跳箱比賽中,距跳箱面之近端及遠端三十公分處及距跳箱面中線兩端十五公分處各畫一公分寬之線,此四條線謂之區線,如是,跳箱面分爲“近端區”“中間區”及“遠端區”,運動員比賽時,凡雙手未能依照規定區域觸及箱面者,卽作越區論,觸及區線卽爲越區,每越一區,扣其該項該次之成績一分。
   第二十四條名次决定:
   單項比賽:規定動作與自選動作所得分數之和,以得分最多者爲第一名,次多者爲第二名,餘類推。
   個人總分:各單項比賽分數之和,以得分最多者爲第一名,餘類推。
   團體總分:各單位各個運動員總分之和,以得分最多者爲第一名,餘類推。
   第二十五條若總分數相等時,以規定動作得分較多者爲優勝。第五十四章集體表演
   第一條表演秩序:
   一、各單位表演次序,由大會决定,不得更動。
   二、入場、出場均須整隊,依大會指定地點進出。
   三、服裝、用具自行解决,若無化裝,須於表演前準備妥當。
   四、伴奏自備,惟所用曲譜,須於報名時帶交本會報名處。
   第二條表演種類:
   團體操、舞蹈、器械、技巧、國術表演等。
   第三條評判標準:
   一、整齊——包括進出場、隊容、步伐、動作、服裝等,佔百分之三十。
   二、優美——包括姿勢優美、動作協調等,佔百分之一五。
   三、內容——包括取材、編排、組織、程序等,佔百分之二五。
   四、精神——包括活潑、愉快、健康、有力等,佔百分之三○。
   第四條應行表演之單位,必須按時出場,否則以棄權論。
   第五條成績優良者酌予奬品,以資鼓勵。第五十五章球類
   第一條球類比賽規則按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籌備委員會所審訂之規則執行之。

知识出处

西南區第一屆人民體育運動大會手册

《西南區第一屆人民體育運動大會手册》

西南区第一届人民体育运动大会手册包含以下内容: 1. 预赛和决赛的比赛项目和规则。 2. 参赛选手的资格要求。 3. 比赛的日程时间表和比赛场馆的位置。 4. 活动的秩序和仪式,如开幕式和颁奖式。 5.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 赞助商和特别支持者。 7. 傳媒資料,包括结果、得分和奖励等信息的发布。 8. 策划活动的团队和由此产生的各类活动,包括庆祝活动和相关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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