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用局電氣用户屋内電氣裝置取締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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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二次電業會議業務部份参考資料》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058
颗粒名称: 重慶市公用局電氣用户屋内電氣裝置取締規則
分类号: F407.6
页数: 14
页码: 7-20
摘要: 重慶市公用局電氣用户屋内電氣裝置取締規則。
关键词: 电气工业 电气装置 取缔规则

内容

本規則經呈奉市政府修正頒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為規定屋内電線裝置之適當方法及免除觸電與火險并適用於電燈電力電熱及其他家用電具之裝置
   第二條凡本市電氣用户均應遵守本規則各條之規定
   第三條凡本市電燈用戶無論其用電量之大小均須事先書面申請重慶電力公司審查合格後方得裝置
  第四條凡本市電力用户無論其裝置馬達電焊電熱電化等均須事先呈由重慶市人民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後再向重慶電力公司申請經審查合格方得裝置
  第五條凡本市電氣用户屋内之一切電氣設備裝置等得由本局及重慶市電力公司隨時派員入内檢查如遇不合格情形應遵照檢查員之指示改正不得違抗
  第六條凡本市電氣用户裝用之一切電機電器及電燈等應適用合於電力公司規定之給電電壓者方得使用重慶市電力公司給電電壓其線電壓(Line Voltage卽各相線間電壓)為三八〇伏相線壓(Phase Vnltage卽相線與中性線間電壓)為二二〇伏
  第七條凡本市所用電料各電料商店不得售不合格及禁售之電料本局得隨時派員檢查必要時並得飭電料商店呈驗樣品如查驗得有不合格及禁售之電料應受相當之處分至電氣承裝業每次承裝工程完竣應報請本局會同電力公司查驗認可方准接電使用
   第八條凡電氣用户如欲使用電力廠規定給電電壓以外之電壓時應先行聲請電力公司許可登記方得使用
  第九條電氣用户屋内電線間及總電線與大地間之絕綠電阻規定如左第一〇條用户電壓不得超過五百伏但大規模之電力設備專設總電間者不在此限
   第一一條屋内電燈電熱電力線與弱電流線水管煤氣管或其他金屬物相距不得在一百五十公厘以内但用裝管電線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條前條相隔之距離如因工程上有不得已情事致不滿一百五十公厘者應隔以適當之絕緣板或將電線藏於磁管之内
   第一三條屋内電燈電熱電力線除因有不得已情事用特別裝置經電力公司特許外不得使用裸線
   第一四條電線之接頭應在開關上或其他適當之接頭匣内中途不得接續
   第二章電燈及電熱設備
   第一節總線
   第一五條給電總線不得使用裸線
  第一六條給電總線除裝铁管或鋼管者外自屋外穿過牆壁之處應裝磁管管口必須光滑以免損傷電線磁管長度應超過牆壁厚度且其外端須向下傾斜以防雨水之侵入
   第一七條磁管及鋼管須用洋灰固裝於牆壁
  第一八條如給電總線横穿屋簷而入屋内其與屋簷等之隔離不得在一百公厘以内如有不得已情形不能遵照此項規定者應用適當之絕緣材料隔絕之
   第一九條各相及中性線須各裝一磁管
   第二〇條給電相數規定如左
   (一)電流在一〇〇安培以下者用一相
   (二)電流超過一〇〇安培至二〇〇安培者用二相
   (三)電流超過二〇〇安培者用三相
   第二一條安裝電表及安裝總保險絲之板須為堅質之木材並須牢釘於接近總線入口之適當位置
   第二二條電表之位置務須與總保險絲接近其高度離地約二公尺凡浴室潮濕地點及易受損傷或不易接近之處均不得安裝電表
   第二三條凡電燈與電熱其分線總線應分別安設各裝電表
  第二四條凡電熱器具容量在六百六十華德以下者得安設在電燈線分路内用電以電燈計算用户電扇應設在電燈線内不得安裝在電熱或電力線上電扇用電以電應以電燈用電計算
   第二五條總保險至電表間之綫路在單箱六十安培以内之容量時可用鉛包線磁夾裝設
   第二六條各種電氣裝置須妥慎保護且須儘可能安置於進口處
  第二七條如電表與總保險絲安裝於一室之内而相距不過三公尺者其總線可用磁夾裝設之如總線穿過牆壁地板或其他板壁者其總保險絲與電表間之段須裝入鋼管之中
   第二八條總線不得裝木槽板中
   第二節配電板開關及線路絕斷器
   第二九條配電板須安裝於乾燥通風且無引火性或爆發性之物品或氣體之處
   第三〇條如有大規模之電氣設備須專備一室安裝配電板者配電板上各種電氣用具須詳細繪製綫路圖及説明以備檢查之用
  第三一條三相電電燈設備之總開關及分路保險絲等須安裝於石料或耐熱絕緣材料之配電板上該項配電板須裝於鉄架之上且其鉄架須有接地之設備如用背面接線法者其配電板與牆壁間之距離至少須為七百六十公厘
   第三二條保險絲不得裝於配電板之背面但大規模之配電板不在此限
   第三三條安裝開關須使其可動部份不致因不慎而關閉如裝保險絲者當開關開放時保險絲不得與電源連接
   第三四條開關之大小須較應用之電壓及電流數大百分之五十而開放時不致發生電弧為度
   第三五條開關之底板須用耐久性不引火且不吸收濕氣之絕緣材料造成
   第三六條凡開關之裝於曝露風雨或極潮濕之處者須裝入防濕箱中箱上須備適當之襯管以便電線之通入或具適當之構造以便铁管之連接
   第三七條凡吸鉄式線路絕斷器須備適當之調整裝置以便調整其作用電流更須裝置得宜使不致有作用不靈之弊
   第三八條絕緣絕斷器之安裝位置須與易燃性之物料相隔甚遠以免危險
   第三九條在紗廠製粉廠及其他容易發生火災之工廠須用密閉式之開關及鈇壳保險絲
   第四〇條電燈綫每分路之電燈數其分配如下并不得超過之
   第三節負荷之分配及計算法
   第四一條牆上插頭每個以一二〇瓦特計算
   第四二條先令電扇每具以一五〇瓦特計算
   容量不超過四•九瓦特者其電綫以二十二安培計算
   第四三條每一分路之電扇不得超過五具
   容量不超過三•〇瓦特者其電線以十五安培計算第四四條凡電氣烹飪器具其容量不過九,五啟羅華德者其電線以四十安培計算
   第四五條凡電熱器具每個插頭以十五安培計算電線及開關須按照此數裝置之
   第四六條每一分路之電熱插頭不得超過兩個插頭上所裝電具容量最大以一千三百二十華德為限超過以上容量者每具應另設分路給電
   第四節保險絲
   第四七條保險絲之底板須用耐久性不引火且不吸收濕氣之絕緣材料造成
  第四八條保險絲須裝於適當之保險匣内並須安置於適當之地點使不致因其燒斷時之高熱發火而釀成危險情事其在露天或極潮濕之處須裝入防濕箱上須備適當之裝置以便電線之通入
   第四九條保險絲之鎔斷電流應較電線之最大安全電流至少小百分之十
   第五節插頭及插座
   第五〇條插頭及插座須用插頭拔出時其插座之兩極隱藏於内不易觸及之一種
   第五一條插座之底板須用不引火不傳電且不吸收濕氣之材料造成
   第五二條插座須有適當之構造使其兩極不致有直接連絡之慮
   第五三條凡在曝露風雨或濕氣充滿之處須用防濕式之插頭及插座
   第五四條凡在汽車或汽油船儲藏所或修理所及汽油庫内插頭及插座須用適當之保護裝置
   第六節接地法
   第五五條凡安裝電線之金屬管及鉛皮電線之金屬外甲均須接地以防危險
   第五六條凡接地線必須安裝適宜或用適當之保護裝置以防損傷
  第五七條接地線不得有接頭及曲折其一端連接於自來水管或其他有效之接地物他端連接於安裝電線之金屬管或金屬外甲其連接處須用適當之銅夾頭以免增加電阻
   第五八條接地與接地導線之總電阻如接用自來水管者不得超過三歐姆如用其他方法接地者不得超過二五歐姆
   第五九條如用堅厚之鐵管或鋼管接地時應埋置於永久潮濕之土中
   第六〇條凡煤氣管及中藏發火性氣體或液體之管不得供接地之用
   第六一條接地線在離地二公尺以内之一段應保護以相當之木槽或鋼管
   第六二條接地線之銅線截面積最小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厘
   第六三條接地線上不得裝置開關或保險絲
   第七節電線之選定
  第六四條凡屋内線路上准許應用電線為橡皮包線鉛皮包線輭線三種第六五條凡屋内一切電氣設備上所用各種電線其安全電流負荷量不得超過附表二頁之規定
   第六六條電燈設備在最大用電時其入口點與屋内線中任意一點間之電壓降度不得超過入口處電壓百分之四
   第六七條凡用户屋内室外電燈其絕緣電線之銅截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厘
   第八節橡皮包線
   第六八條凡橡皮包線其銅線之截面積小於一平方公厘者不得使用
   第六九條銅線之截面積超過二平方公厘者須用絞線
  第七〇條凡自總保險至總開關之總線須用絞線其銅截面積不得小於四,六平方公厘用戶最大電流在十安培以下者不在此限但所用之總線之銅截面積亦不得小於二,〇平方公厘
   第七一條橡皮包線絕緣物之厚度須照標準之規定
   第九節鉛皮包線
   第七二條鉛皮包線内之電線應依照前節橡皮包線之規定
   第七三條鉛皮包線之鉛皮厚度不得小於一公厘
   第七四條鉛皮包線之外壳必須接地且其接續須用銲接法或其他適當之接續法以免增加電阻自總開關起至外壳任何一點之電阻須在一歐姆以下
   第七五條鉛皮包線之夾頭須用適當之材料使不致與鉛皮包線之外壳發生電解作用且須邊緣光滑以免損傷
   第七六條鉛皮包線裝在牆壁之内及其他易受損傷之處者須用適當之保護裝置
   第七七條鉛皮包線之接續須用適當之磁接頭并須藏納於適當之盒子或其他避免濕氣之裝置内
   第七八條凡在曝露風雨或極潮濕之處鉛皮包線之支持物須用不生銹之材料造成
   第七九條鉛皮包線穿過牆壁等處須嵌水泥或其他不引火之材料其穿過營造物之鋼鐵部分時須嵌襯管以防擦傷
   第十節輭線
   第八〇條凡輭絲之使用僅限於先零螺絲之插頭與電氣器具間之一段
   第八一條凡總電路分電路廊下或屋外之電燈及曝露風雨或易受濕氣處之電氣裝置均不得使用輭線
   第八二條輭線之銅截面積不得小於〇,四〇平方公厘且各心線之直徑不得小於〇,一二二公厘
   第八三條輭線之絕緣物須為繩質橡皮其厚度規定如下
   (一)五安培者 〇,五一公厘(二)十安培者 〇,七六公厘
   (三)十五安培以上者 〇,八九公厘
   第八四條輭線禁止打結如欲電燈之位置上下移動者須用平均錘及滑車等適當裝置
   第八五條凡輭線除橡皮之外應緊包堅靱之棉紗一層以防橡皮之損壞其用於電爐電灶或其他電熱器具者應為有石棉包裹之一種
   第十一節明線裝置法
   第八六條明線須用磁夾或其他適當之絕緣夾頭裝置牢固且夾頭之邊緣必須光滑以免損傷電線
   第八七條凡磁夾之固定螺絲釘與電線包皮間之最近距離不得小於六公厘若電線之銅線直徑超過五公厘者其磁夾應用螺絲釘兩個以固定之
   第八八條凡磁夾或磁柱之間距離不得超過一公尺電線轉角處應裝磁夾或磁柱以免移動
  第八九條凡在乾燥處所電線間之電壓不過三百伏而次者兩線間之隔距須在三十公厘以上電線與營造物間之隔距須在六公厘以上至電線間之電壓在三百至五百伏而次者兩線間之隔距須在五十公厘以上電線與營造物之隔距須在二十五公厘以上
   第九〇條明線不得裝於地板之下牆壁之内或埋入泥土之中
   第九一條凡在易受損傷之處須備適當之保護裝置
  第九二條凡在潮濕之處電線間之電壓在三百伏而次以下者兩線間之隔距須在六十公厘以上電線與營造物間之隔距須在三十公厘以上至電線間之電壓在三百至五百伏而次者兩線間之隔距及電線與營造物間之隔距須酌量增加
   第九三條出線頭距最近之磁夾或磁柱須在一公寸以内
   第九四條電線穿過牆壁地板天花板或其他隔板時須裝入磁管或其他不引火不吸收濕氣之絕電體内磁管之兩端須伸出牆壁等物十二至十八公厘
   第九五條凡電線距離屋内電話或電鈴等線或金屬物體在五公分以内者應用絕電管或隔板掩護之
   第十二節木槽板裝置法
   第九六條使用木槽板僅限於裝置曝露之乾燥地點及易檢查之處所
   第九七條木槽板内裝置之電線應用優良之橡皮包線
   第九八條木槽板不得使用於潮濕地點地窖隧道及室外易受風雨之處
   第九九條木槽板須用乾燥堅硬木料製成
   第一〇〇條木槽板應具有底蓋兩部份使電線得完全藏於木槽内槽之各部不得有易傷電線之處
   第一〇一條木槽板之内外兩面應塗防水之塗料第一〇二條木槽板内槽之大小以適合於蓋板蓋上時電線不受壓力為度
   第一〇三條木槽板内之電線不得有接頭或分支
   第一〇四條木槽板不得裝入於牆壁或灰泥之内並不得與煤氣管或自來水管接觸
   第一〇五條木槽板裝置間隔距離如左
   第一〇六條木槽板係房屋裝飾品之一部份須有適當之構造以便檢查其内部之電線
   第十三節铁管及鋼管裝置法
   第一〇七條凡管之隱藏於建築物内者謂之暗管其露出於外者謂之明管不論明暗鐵管或鋼管内安裝電線其管之裝置應裝置牢固
   第一〇八條管之接合應用螺絲接法
   第一〇九條凡管之兩端應光滑並管插入線匣時管口須嵌襯圈以防擦傷電線
   第一一〇條管之内外須塗適當之防銹材料或塗鋅及漆或其他防銹金屬
   第一一一條一切牆壁上線路出口處應裝出線匣
   第一一二條凡管内電線接續處應裝接線盒
   第一一三條凡安裝電線管及其線路過長或灣曲過多時應於適當地點安置拉線匣
   第一一四條每兩個線匣(出線匣拉線匣或接線匣)之間不得有四個以上之直角灣度
   第一一五條铁管或鋼管内裝置之電線應用良好之橡皮包線
   第一一六條管内電線不得有接頭或分支
   第一一七條凡同一電路之電線應須納入同一管内
   第一一八條非自同一電源或變壓器供給之電線不得納入同一管内
   第一一九條電話電鈴等弱電流線不得與電燈電熱電力等線納入同一管内
  第一二〇條管内濕氣於裝置前應排除乾淨更不得有積水情事並明線接入管處其管口應封以適當之絕電質料以防潮濕第一二一條凡安裝電線所用铁管或鋼管之内徑不得小於十五公厘其厚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厘凡耐火之建築物内得用較細之鋼铁管惟該項裝置祇限同一室内之分路且應將該管露出於外或僅埋於牆壁或屋頂之表面
   第一二二條管之灣度之内半徑不得小於九公分
   第一二三條凡管内所安置各電線之截面積(連包皮)之和不得超過該管内部截面積百分之四十以上
   第一二四條凡管内所安裝之電線銅截面積在十平方公厘以上者應用絞鋼線
  第一二五條鋼铁管之裝置應於距電源最近之地點妥為接地但祇用於接户線之鋼管或長不滿八公尺之單獨鋼管因有絕電體之掩護不致與屋内金屬物件相接觸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六條铁管不得安裝於灰泥之内如不得已情形必須安裝於灰泥内者須外包厚層之洋灰以防腐蝕
   第一二七條凡自正屋至其他附屬房屋之電線如有易受損傷之虞者應納入管中
   第十四節電氣器具
   第一二八條絕緣電線連接於電氣器具時須用適當之裝法使不致因電線之拉力或重量使其連結處受強力之作用
   第一二九條各種電氣器具其絕緣電線所通過之處必須寬大光滑口緣須成圓形或裝以襯管以防電線之損傷
   第一三〇條電熱器具與輭線之接續處須具相當之牢固裝置使輭線不因受熱而損壞
   第一三一條凡固定電熱器具之金屬外架應有適當之接地并與隣近之可燃性物體應有充分之隔離
   第一三二條凡一切燈座應用堅固及不易燃之質料
   第一三三條裝置開關燈座應於同一室内另設手捺開關以控制之
   第一三四條凡裝燈處如有爆發性氣體或藏有易燃物料其燈泡應有堅固不透空氣之玻璃外罩及铁絲網以保護之
   第一三五條凡電氣器具之裝在曝露風雨或充滿濕氣之處者須用防濕式之一種
   第一三六條凡用電熱器具之線路其電線之銅截面積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厘
   第一三七條凡電氣用户普通應用之電具容量以二千華德熱為限如用較大容量之電具應先行通知電力公司註册並一切裝置須特別安裝堅固安全
   第三章電力設備
   第一節電動機及電線
   第一三八條電動機須安裝於乾燥之處底脚必須牢固以防摇動
   第一三九條凡五馬力以上之電動機用户須準備自動起動機或其他適當之起動設備以限制其起動電流
   第一四〇條凡捲線式之感應電動機須備適當之旋轉子電阻器以限制固定子起動電流不致超過最大規定電流之二倍半
   第一四一條凡捲線式感應電動機在二十馬力以上者須備滑環短啟裝置及舉刷裝置但特種之電動機其速度可以調整者不在此限
  第一四二條凡籠形感應電動機在十馬力以下者須用適當裝置使其起動電流不致超過最大規定電流之四倍其超過十馬力者須用適當裝置使在起動期間無論何時其起動電流不致超過最大規定電流之二倍半
   第一四三條凡欲裝置同期電動機者應先與電力廠接洽
   第一四四條所有電線須安裝適宜使不致因震動而發火
   第一四五條電線穿過牆壁地板及裝在容易觸及之處者須藏納於不易燃燒之管内以免危險
  第一四六條如最大起動電流在六十安培以下者其電線之大小以能担負全負荷電流為度如最大起動電流超過六十安培者且須使其在起動時其電流不致超過規定電流之二分之一
   第一四七條單相電動機不得超過五馬力
   第二節接地法
  第一四八條電動機之機架及開關箱均須接地電流在二百安培以下者此項接地線之大小以能擔負全負荷電流之二分之一為準如電流超過二百安培者其大小以能擔負全負荷電之四分之一為準
   第一四九條如水管係全部金屬接合者可供接地之用其連接法卽將接地線之下端連接於水管
   第一五〇條煤氣管及中藏發火性氣體或液體之管不得供接地之用
   第一五一條接地線之接續須用銲接法并須銲接得宜使不致因接續而增加電阻
   第一五二條接地線之銅截面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
   第三節保險裝置
   第一五三條凡電動機須備手動及自動之保險裝置且須安置於適宜之地點以便控制
   第一五四條在紗廠麵粉廠棉花廠及其他易燃工業品之製造工廠内容易發生火災之處開關及保險絲須裝铁壳以防危險
   第一五五條電動機之全負荷電流在一百安培以内者可用普通之保險絲超過一百安培者須用適當之自動電路絕斷器
  第一五六條如所裝之電動機在一台以上者或自給電總線之入口以達電動機之電線其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其保險裝置尤須位置得宜使所有之全部電線設備於危急時能完全脫離電源為度
   第四章附則
  第一五七條凡電氣用户如裝置臨時電氣設備及線路時須先行聲請重慶市電力公司許可其任何一路電壓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伏每一分路之電流不得超過十安培其裝置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如因特殊情形須聲請延長期間者應先行呈請本局核准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一五八條本規則係參照本市地方情形以適合本市電氣用户而規定者故凡本市電氣用户必須切實遵守該規則内各條之規定
   第一五九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
   第一六〇條本規則自重慶市人民政府公佈之日起施行
   英規銅線表綫管容量表鉛錫熔絲表
   (用鉛百分之七十五與錫百分之二十五合成者)
   (×)此行所載電流,係指鉛錫絲在空氣中之鎔化電流。如鉛錫絲與磁管盒相遇時,則鎔化電流增高。
   鉛錫熔絲,須長2〓至3〓吋
   (××)此行所載電流,係指線路中之最高電流,此項最高電流,經過鎔絲時,鎔絲熱度之增加,約在攝氏表50°至75°度之間。紫銅熔絲表
   (×)此行所載電流,係指紫銅絲在空氣中之鎔化電流,如紫銅絲與磁盒相遇時,則鎔化電流增高。
   紫銅絲直徑在0.018吋以下者,須長2〓至3〓吋,在0.018吋以上者,不得短於4吋。
   (××)此行所載電流,係指線路中之最高電流,此最高電流經過鎔絲時,鎔絲熱度之增加,約在攝氏表100至150度之間。皮帶馬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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