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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重慶市電氣技師(副)管理暫行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二次電業會議業務部份参考資料》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040
颗粒名称:
重慶市電氣技師(副)管理暫行規則
分类号:
F407.6
页数:
2
页码:
5-6
摘要:
重慶市電氣技師(副)管理暫行規則。
关键词:
电气工业
电气技师
暂行规则
内容
重慶市電氣技師(副)管理暫行規則
第一條重慶市人民政府為發展電氣事業適應人民需要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電氣技師副(以下簡稱技師副)以曾經領有正式證書之電氣工程科技師副者均得申請開業執行業務
第三條技師副得接受電氣用户(以下簡稱用户)之委托辦理用户屋内電氣設備之設計估計檢查鑑定及監裝等各項事宜
第四條技師副申請開業應先填具申請開業呈報單登記表各一份連同本人最近半身二寸像片三張及證件等呈由重慶市人民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登記核發開業證明書并由本局酌收證明書工本費及印花費
第五條技師副開業證明書分左列二等
一、凡具有技師資格者給予甲等開業證明書
二、凡具有技副資格者給予乙等開業證明書
第六條技師副開業證明書應懸於事務所内顯明之地點
第七條凡未經本局核發開業證明書之技師副不得在本市區域内執行業務
第八條領有甲等開業證明書之技師得承辦甲種電氣承裝業工程領有乙等開業證明書之技副得承辦乙種電氣承裝業工程
第九條凡證明書遺失損壞者或換領等除遺失須呈報本局及登報聲明作廢及損壞者須繳呈註銷外可以申請補發或換領其程序與新領者相同
第十條技師副之休業復業應於期前十日内由本人報局備查
第十一條技師副不得兼任公教職務或利用他人假藉本人名義行使業務
第十二條技師副有違反本規則之行為者本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暫停業務及撤銷開業證明書等處分
第十三條技師副違反本規則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因指導上之疏忽致使他人蒙受損害者本局應予以申誡處分遺失證明書不立卽掛失呈請補領者應予以暫停業務一月以上半年以下之處分設計不精確以致公私遭受意外嚴重損害者應予以撤銷開業證明書處分第十四條技師副受撤銷開業證明書處分後應於三日内將本人開業證明書呈送本局註銷其受暫停業務處分者應於三日内將本人開業證明書呈由本局暫存期滿時准予申請發還從新執行業務
第十五條技師副受暫停業務處分者如逾期不將開業證明書於三日内呈由本局暫存者得處以撤銷開業證明書之處分並永遠不得在本市執行業務
第十六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呈請修正之
第十七條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區第二次電業會議業務部份参考資料》
西南區第二次電業會議業務部份参考資料详细介绍了有关重庆市电业管理的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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