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考驗電匠發給執照暫行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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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二次電業會議業務部份参考資料》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023
颗粒名称: 重慶市考驗電匠發給執照暫行規則
分类号: F407.6
页数: 2
页码: 3-4
摘要: 重慶市考驗電匠發給執照暫行規則。
关键词: 电气工业 执照 暂行规则

内容

重慶市考驗電匠發給執照暫行規則
   第一條重慶市人民政府為提高電匠素質發展電氣事業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執業之電匠均須經重慶市人民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攷驗及格發給電匠執照後方准在本市區内担任電匠工作
   第三條本市攷驗電匠每一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决定舉行攷驗)攷驗地點及日期由本局於攷驗期前規定公佈
   第四條凡未受有刑事處分而具有下列規定各項之資格者均得參與攷驗
   一、身體健全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並决心為人民服務者
   二、略識文字者
   三、有電氣常識技藝嫻熟並熟習電氣裝置與取締規則及觸電救急法者
   四、有殷實舖保者(受雇之電匠得由其雇用人担保)
   第五條凡應試之電匠須先向本局領取電匠應攷書一份填寫完妥連同本人最近二寸半身像片二張一併交呈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
   第六條電匠攷試項目暫定如左
   一、口試或筆試(電氣常識、觸電急救法、用户屋内電氣裝置及取締暫行規則)
   二、技藝測驗(實作攷驗)
  第七條凡經攷驗及格之電匠由本局通知來局領取保證書填寫完妥連同本人最近半身像片一張一併呈繳經審查合格後發給執照並酌收執照工本費及印花費
   第八條凡攷試不及格之電匠得於半年後請求復考
  第九條凡請求覆考之電匠須先向本局領取覆考請求書填寫完畢連同本人最近二寸半身相片二張一併呈繳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覆考證覆考及格後發給執照(手續同本規則第七條)
  第十條凡黨政軍各機關電力廠各企業廠家之自用電匠由各該機關廠家自行考核本局不發自用電匠執照自用電匠不得承裝其所屬機關或廠家範圍以外之電氣設備
   第十一條凡電匠違犯左列情形之一者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予以暫停執照或吊銷執照之處分
   一、私代接電或裝燈者
   二、與他人通同竊電者
   三、不遵守屋内電氣裝置及取締暫行規則三次以上者
   四、工作不合規則經查明指示後并不依法更改者五、其他與前列各項相類似者
   第十二條電匠外出工作時應隨身攜帶執照以備查考
   第十三條凡有執照之電匠不能私自承裝一切電氣設備
  第十四條電匠執照每半年送局審驗一次每二年掉換新執照一次如有遺失除登報申明作廢外應卽呈局備查及補領新執照并由局酌收執照工本費及印花費
   第十五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公佈之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西南區第二次電業會議業務部份参考資料

《西南區第二次電業會議業務部份参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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