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電氣承裝業管理暫行規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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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西南區第二次電業會議業務部份参考資料》 图书
唯一号: 230020020230000003
颗粒名称: 重慶市電氣承裝業管理暫行規則
分类号: F407.6
页数: 2
页码: 1-2
摘要: 重慶市電氣承裝業管理暫行規則。
关键词: 电气工业 暂行规则

内容

第一條重慶市人民政府為管理電氣承裝業以利人民需要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經營電氣承裝業者無論其為商店或其他類似之組織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均須依照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市電氣承裝業執照分甲、乙、丙三等
   甲等:凡請領甲等電氣承裝業執照者須具備下列各項資格
   一、技師:負責辦理電氣承裝業之技師必須執有重慶市人民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核發開業證明書者
   二、資金:須有二萬斤大米以上之資金并有固定營業地址者
   三、電匠:所僱用之電匠須執有本局發給電匠執照者
   四、舖保:須具有資本二萬斤大米以上之殷實舖户保證
   乙等:凡請領乙等電氣承裝業執照者須具備下列各項資格
   一、技師副須執有本局核發開業證明書者
   二、資本:須有一萬二千斤大米以上之資金并有固定營業地址者
   三、電匠:所僱用之電匠須執有本局核發電匠執照者
   四、舖保:須具有資本一萬二千斤大米以上之殷實舖户保證
   丙等:凡請領丙等電氣承裝業執照者須具備下列各項資格
   一、技術負責人:曾經本局發給執照之電匠
   二、資本:須有四千斤大米以上之資金并有固定營業地址者
   三、舖保:須具有資本四千斤大米以上之殷實舖户保證
   第四條凡電氣承裝業承裝電氣設備不得超過其登記資本額惟甲等電氣承裝業可視情形需要時酌予變通
   第五條電氣承裝業領照手續:
  先向本局領取申請登記表資金總額單技師副登記表股東名册及保證書等依式逐項填寫經審查合格隨繳納保證金計甲等拾萬元乙等六萬元丙等二萬元并酌收執照工本費印花費發給執照持向重慶市人民政府工商局聲請商業登記(已登記者可不再登記)
   上項保證金得於請求停止營業取銷登記時申請本局無息發還
   第六條凡未經本局及工商局發給證照者不得在本市經營一切電氣承裝事業
   第七條電氣承裝業為用户裝置電氣設備須切實遵照“電氣用户屋内電氣裝置及取締暫行規則”辦理第八條電氣承裝業須購用新電料如有舊電料可利用時必須完好安全並事前經報請本局查驗認可後方得使用
   第九條電氣承裝業得酌用學徒協同電匠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且出外工作時學徒人數最多不得超過電匠人數半數以上
   第十條電氣承裝業遇有遷移地址時須分別呈報工商局及本局備查
   第十一條電氣承裝業對於所僱用電匠及學徒應負監督之責任倘經發覺其有不法行為應受連帶處分
   第十二條電氣承裝商須於門首顯著處標明經向本局登記并核發承裝執照之電氣承裝業字樣
   第十三條電氣承裝業遇有更換牌號及更換負責人或内部組織時應繳銷舊執照改換新執照
  第十四條已領執照之電氣承裝業如違犯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當時情節之輕重予以暫行停業或吊銷執照并得沒收其保證金之一部份或全部等處分
   一、私代非用户接電者
   二、私代未經核准之用户承裝電氣設備或與核准情形不符者
   三、填報營業及工程情形與實際不符者
   四、執照遺失或組織變更不卽行申請補發或換發者
   五、承裝工作不遵照“電氣用户屋内電氣裝置及取締暫行規則”辦理者
   六、經售不合格之劣料或未經驗可之舊料或禁售之電料者
   七、僱用電匠及學徒有擅為接電或協同他人竊電經查明屬實者
   八、包庇未經領照之電氣承裝商或無執照之電匠營業者
   第十五條電氣承裝業遇有電匠解僱時須呈報本局備案在呈報以前該電匠之一切行為仍由該承裝商負責
   第十六條電氣承裝商於每項工程完竣應報請本局會同重慶電力公司派員查驗認可給證後方得接電
   第十七條電氣承裝商應於每月上旬内依照本局規定表格將上月份材料及工程等分填月報表報局備查
   第十八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
   第十九條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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