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6月15日三亚市委批转市纪委《关于认真贯彻中纪委(1988)5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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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三亚纪事(1988—1992·地级市)》
唯一号: 200132020230000017
事件名称: 1988年6月15日三亚市委批转市纪委《关于认真贯彻中纪委(1988)5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文件路径: 2001/01/object/PDF/200110020230000005/001
起始页: 0013.pdf
事件类型: 政治事件
起始时间: 1988年6月15日
发生地点: 三亚市

事件描述

1988年6月15日三亚市委批转市纪委《关于认真贯彻中纪委(1988)5号文件精神的意见》。并指出,最近一些部门违反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出现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市纪委根据中纪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关于坚决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通知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作出了五条贯彻意见。既禁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又鼓励党政干部脱离机关走向大社会;既有利于端正党风,又有利于“小政府,大社会”的机构改革。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以促进我市经济的繁荣,保证我市党政机关、党政干部的廉洁。其五条规定是: 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认真学好中发(1984)27号文件和中纪委(1988)5号文件以及××ד经济要繁荣,党政机关要廉洁”的重要指示,充分认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危害性,正确理解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精神实质,从思想上,政治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尤其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务必继续保持清醒头脑,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 二、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绝不可经商、办企业。如有经商办企业的,应立即停止。如不能停止的,一定要按文件精神,在人、财、物上与所办实体全面脱钩,不得以党政机关名义贷款,不得使用党政机关的公款、物资,如汽车等营业执照由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去办理。 三、鼓励支持帮助党政机关在职干部调去企业或组织经济实体。组织经济实体的干部可保留工资一年至两年,但必须与所属机关脱钩,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 四、允许党政机关在职干部辞职、停薪留职或提前离职到大社会去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乡镇、街道企业或从事其他职业。在此期间,保留其公职和级别、政治待遇不变,计算工龄,享受普调工资待遇,退休时仍回原单位办理手续。经批准前离岗的干部仍保留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继续享受节约奖和其他津贴、福利。 五、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央有关文件和海南特区政策,既要充分认识实行“小政府,大社会”体制的意义,又要充分认识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危害。既要支持“小政府,大社会”的机构改革,又要防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知识出处

三亚纪事(1988—1992·地级市)

《三亚纪事(1988—1992·地级市)》

《三亚纪事》仅收录三亚市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之后,从1988年1月至1992年12月这一阶段市委、市政府和领导下属各部门的主要活动情况(包括会议、指示、决定、事件、生产、建设以及上级领导人到三亚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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