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的税收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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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海南省况大全》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5584
颗粒名称: 海南省的税收政策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3
页码: 527-5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海南省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这些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于不同行业和投资规模,包括基础设施开发、工业、农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海南省还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海南设立机构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和先进技术企业的投资。此外,海南岛内的企业可以享受建筑税的减免。对于联营企业,实行先缴税后分利的政策。设在海南省的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的,可以在未来五年内抵补。
关键词: 海南省 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

内容

海南建省后,实行了如下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在海南省举办的外商投资、内地投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88年7月1日起,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优惠照顾。
  1、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经营期限不足15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投资总额或经营期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从事商业经营的企业和其他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通什市及民族自治县利用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所得税,第11年至第2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自海南省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四、设在海南省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其他外资金融组织,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按照对服务行业的优惠办法免征和减征所得税。经营期限或投资总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五、境外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本省内资、外资银行的利息所得,可免征预提所得税。境外储户在本省内外资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六、海南岛内的企业或机构、进口供海南岛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海南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进口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海关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及其零件、部件),减半征收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但对进口供海南农业生产使用的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
  七、海南岛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岛内市场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糖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其余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如销售的产品含有免税进口料件的,按上述第7条原则免征或补征税款。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出省外的,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其中含有免税、减税进口料件的,照章补征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增值税。
  八、境外投资者将从海南岛内的企业获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投资用于海南岛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投资经营期不足5年而撤出的,应当缴回上述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业免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缴纳的国内企业均按税后利润的30%作为留利计征。
  十、以自筹资金用于海南岛内的建设项目,从1988年8月1日起免征建筑税。
  十一、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1、联营企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其实现的利润,一律实行先缴税后分利。
  2、本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缴交利润或其他形式的投资分红性的利润。
  十二、设在海南省的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其亏损额可以从下一年度企业经营所得中抵补,一年抵补不完的,可以再顺延抵补,但连续补期不超过5年,按规定抵补亏损后的所得余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海南岛内的企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报省财政税务厅审批后给予减征或免征。在海口市、三亚市辖区内的减免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审批;5万元以下的,报海口市、三亚市税务局审批。

知识出处

海南省况大全

《海南省况大全》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充分利用了本省各级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全面、概要地介绍了海南岛自汉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开设郡县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进程。侧重于解放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情况,特别是突出介绍了海南建省后各行各业的新发展、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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