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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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海南省况大全》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5581
颗粒名称: 税制改革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525-526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解放以来,我国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和调整。海南岛税收工作也在不同阶段根据国家政策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从最初的十个税种到后来的合并调整、简化税制,逐步适应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海南省 税制改革 税种

内容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而制定的。1950年1月,政务院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海南岛税收工作遵照《全国实施要则》的规定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棉花统销等十个税种。1953年,我国进入了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国家修正税制,在原征各税的基础上合并调整。海南行政区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56年,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经济战线上社会主义革命的重大胜利。1958年,针对税制复杂,难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进行了税制收革,简化税制。海南行政区仅开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改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1973年国家再次简化税制,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率,只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税收工作受到削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税收工作得到了恢复。1980年至1983年,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作到既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又有利于行使国家对外资企业和外商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的管理权,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海南行政区先后新开征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等6个税种,负责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1984年第四季度经过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后,到1987年海南开征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奖金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城市维护建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制度获得新的发展。

知识出处

海南省况大全

《海南省况大全》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充分利用了本省各级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全面、概要地介绍了海南岛自汉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开设郡县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进程。侧重于解放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情况,特别是突出介绍了海南建省后各行各业的新发展、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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