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海南省况大全》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5579
颗粒名称: 税收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5
页码: 525-5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关键词: 海南省 税收 收入

内容

【概述】
  1950年5月海南岛解放,结束了税收操纵在官僚、买办、土豪劣绅手中的历史,开始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主义税收新阶段。海南的税收工作由于贯彻执行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对促进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调节企业部门、地方和个人的经济利益,积累建设资金起了很大的作用。
  【税收机构沿革】
  1950年7月,海南军政委员会税务局成立,1951年4月至1959年1月改为海南行政区公署税务局,下辖各市、县税务局。市、县按经济区域下设税务所,较大税务所下设税务站,形成税收网络。1952年,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州)税务局成立。1959年2月至1961年6月,全岛各级税务机构与各级财政机构合并,在各级财政处(局)内设税政科(股)管理税务工作。1961年7月,各级税务机构从财政部门分出单设。1968年10月,财政、税务部门再度合并。1980年10月,税务机构第二次从财政机构中分出单设,海南行政区、自治州、各市、县均设税务局,市、县以下按公社或区、镇行政区设税务所。1988年1月,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撤销。海南建省后,原海南行政区税务局归并为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各市、县税务机构不变。1987年9月统计,全省有县以上税务机构21个,税务所309个,税务干部职工共4049人,临时助征员573人。1988年,县以上税务机构20个,税务干部职工共达4242人,初步形成一支训练有素的税务队伍。
  【税制改革】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而制定的。1950年1月,政务院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海南岛税收工作遵照《全国实施要则》的规定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棉花统销等十个税种。1953年,我国进入了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国家修正税制,在原征各税的基础上合并调整。海南行政区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56年,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经济战线上社会主义革命的重大胜利。1958年,针对税制复杂,难以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发展的要求,进行了税制收革,简化税制。海南行政区仅开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改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1973年国家再次简化税制,合并税种,简化税目率,只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税收工作受到削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税收工作得到了恢复。1980年至1983年,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作到既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又有利于行使国家对外资企业和外商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的管理权,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海南行政区先后新开征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等6个税种,负责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1984年第四季度经过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后,到1987年海南开征的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奖金税、建筑税、烧油特别税、城市维护建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收制度获得新的发展。
  【税收管理】
  税收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950年至1958年(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是一个多种经济并存的时期,海南行政区对货物实行货、照同行的管理方法,货物纳税后,必须凭完税证(照)一起运行,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工商业税使用销货发票管理,根据纳税人帐证健全情况,分别采取查帐计征或通过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征收。盐商和无证商贩,实行入市登记,巡回征收,屠宰税实行纳税人报验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分别由产权所有人登记申请核定征税。1958年至“文革”时期,经济特点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私营工商业缴税款所占的比例锐减。税制改革开征工商统一税后,对国营、集体企业生产的应税产品及商品零售环节税,一般采取查帐计征,对固定商贩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盐税则对纳税单位在调拨或销售时,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海南为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流通渠道的新形势,从1981年起,按照《广东税务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逐步把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纳税辅导、纳税检查、发票管理及资料档案等七项征管制度和专管员的岗位责任制建立起来,在征收方法上,对财务制度健全的国营、集体企业,查帐计征;对帐薄不健全的个体工商业户及承包、租赁的企业,采取自报核定和定期定额征收,有些采取代扣、代缴或代征的办法;对农贸市场,采取划片包干,定员征管,并实行应税产品入市登记,巡回检查,纳税销号办法进行管理。1986年,海南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对一些确有困难和有发展前途的企业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并作好以税还贷的工作,帮助企业发展生产,发展经济。对一些偷漏抗税者,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惩处。从而进一步加强了税收管理,把征管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管。198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海南省结合全省的实际,着重整顿纳税纪律,健全征管制度,理顺税收各项征管程序,加强检查监督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使税收管理进一步得到加强,主要是做了以下六项工作。
  1、换发税务登记证,1988年8月1日起,全省换发使用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印制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证,共计有52643户,其中:国营6584户,集体5272户,合营121户,内联457户,外联292户,个体工商业37969户,其他1948户,并且结合发证工作,要求业户实行亮证经营,进一步落实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制度。
  2、清理检查发票,严肃税收法纪。为严厉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偷、漏税行为和非法经营行动,于1988年在全省范围内对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以及基层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发票工作开展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有:丢失发票专用章;私印发票,丢失发票;转借代开发票;白条代替发票;涂改发票;大头小尾折本使用;携带发票到异地使用等。还有一些税务部门审批印制发票把关不严,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处罚不严等问题。通过检查,对以上存在问题进行了严格处理,加强了对发票的管理,堵塞了漏洞。
  3、管理出岛产品税。海南建省办特区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工厂、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省内市场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糖减半征税外,其余产品均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但销往岛外的照章纳税。在深入调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对出岛产品采取“核定比例,依率计征,年终结算,一年一定”的办法。这是比较好的管理办法。基本上做到既贯彻执行优惠政策,又把该收的税款收到。从1988年8月开始,计收产品税、增值税5748万元。
  4、设立税务检察室,以维护税收法纪,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1988年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在各级检察机关的积极配合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在市、县税务局设立税务检察室。1989年,全省已有14个市、县设立税务检察室,积极开展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专项斗争。1988年,共查处偷、漏、抗税案件31宗,追回税款803万元,1989年受理案件769件,查处偷、漏税款588.8万元,已追缴入库387.95万元。
  5、实行公开办税制度。1988年,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在全面落实、完善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税法公开,征管公开,减免税公开,处罚公开,纪律公开”的办税制度,增加税收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还要求税务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令,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不准接受纳税人赠送的礼物,不准利用职权谋私,不准索贿受贿,不准擅自减免税,对贪污受贿、违法渎职的税务干部要严加追究,依法从重处理,这些政策制度的实施,强化了内部管理,促进了税务部门的为政清廉。
  6、建立涉外税务机构,加强涉外税的征收管理。党的改革开放的政策促进了海南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其特点是新办企业多,投资大,期限长,形式多样。为了做好涉外税收工作,1987年,有7个市、县组建涉外税科、股机构,配备了专职干部,同时建立、健全各项对外税收征管制度,理顺外来企业税收管理制度,建立有关的纳税档案。1988年全省进行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319户,投资额135000万元,合作期最长达70年。各级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国家给予海南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发外商投资热情,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发展生产。1986年,征收涉外税款526万元;1988年征收1344万元,有力地促进了海南特区的建设。
  【海南省的税收政策】
  海南建省后,实行了如下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在海南省举办的外商投资、内地投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88年7月1日起,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优惠照顾。
  1、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经营期限不足15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经营期限不足10年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1、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投资总额或经营期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从事商业经营的企业和其他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通什市及民族自治县利用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所得税,第11年至第2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境外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自海南省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四、设在海南省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其他外资金融组织,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按照对服务行业的优惠办法免征和减征所得税。经营期限或投资总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第3年起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五、境外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款给本省内资、外资银行的利息所得,可免征预提所得税。境外储户在本省内外资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预提所得税。
  六、海南岛内的企业或机构、进口供海南岛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海南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进口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海关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及其零件、部件),减半征收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但对进口供海南农业生产使用的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
  七、海南岛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岛内市场销售的,除矿物油、烟、酒、糖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外,其余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如销售的产品含有免税进口料件的,按上述第7条原则免征或补征税款。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出省外的,应照章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其中含有免税、减税进口料件的,照章补征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增值税。
  八、境外投资者将从海南岛内的企业获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投资用于海南岛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投资经营期不足5年而撤出的,应当缴回上述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九、外商投资业免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缴纳的国内企业均按税后利润的30%作为留利计征。
  十、以自筹资金用于海南岛内的建设项目,从1988年8月1日起免征建筑税。
  十一、联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1、联营企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其实现的利润,一律实行先缴税后分利。
  2、本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缴交利润或其他形式的投资分红性的利润。
  十二、设在海南省的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其亏损额可以从下一年度企业经营所得中抵补,一年抵补不完的,可以再顺延抵补,但连续补期不超过5年,按规定抵补亏损后的所得余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海南岛内的企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报省财政税务厅审批后给予减征或免征。在海口市、三亚市辖区内的减免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审批;5万元以下的,报海口市、三亚市税务局审批。

知识出处

海南省况大全

《海南省况大全》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充分利用了本省各级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全面、概要地介绍了海南岛自汉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开设郡县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历史进程。侧重于解放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情况,特别是突出介绍了海南建省后各行各业的新发展、新成就。

阅读

相关地名

海南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