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黎族母系氏族公社制的主要体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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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海南移民史志》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4864
颗粒名称: 三、黎族母系氏族公社制的主要体现
分类号: K286.6
页数: 2
页码: 49-50
摘要: 本文介绍和分析了黎族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制的主要特点和遗风,涉及黎族的社会组织、生产方式、家庭结构和社会习俗等方面。
关键词: 原始社会 母系氏族 社会组织

内容

从历史文献记载和社会调查来看,黎族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妇女在生产领域中起主要作用。黎族妇女自古专门从事采集果实和“山兰”播种、稻田插秧以及除草、收刈、储藏、加工等重要工作,纺织和制陶几乎全由妇女包揽。
  (二)由妇女担当峒首。峒是黎族地区的社会组织,由若干氏族组成,带有氏族部落的性质,同峒的人大多有血缘关系。每峒都有固定地域,一般以山岭河流为疆界,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峒有峒首,相当于氏族部落中的酋长,负责管理全峒事务,调解各种纠纷,维持峒中社会秩序。因为妇女在生产中起主要作用,普遍受到人们的尊敬,所以各峒的峒首皆为妇女担任。黎族妇女当峒首的时期相当长。据宋人周去非《海外代答》一书“海外黎蛮”条记载,直至宋代,海南有些黎族地区的峒首仍由妇女担当,如“王二娘者,黎之酋也,夫之名不闻,家饶于财,善用其众力,能制服群众,朝廷赐封宜人,琼管有令于黎峒,必下达王宜人,无不帖然。二娘死,女亦能继其业”。
  (三)黎族自古重女轻男,凡事由妇女主持。清人张庄长在《黎歧纪闻》序中指出:黎人“其俗贱男贵女,有事则女为政”,“遇有事妇女主之,男不敢预也”。自古以来,黎族内部发生纠纷时,只要妇女出面干预或调解,很快就会得到解决。
  至今不少黎族地区还保留母系制的遗风,如妇女出嫁后仍与娘家保持着特殊的密切联系:妇女出嫁后仍被公认为娘家的成员;已婚妇女按惯例可以不为自已丈夫洗涤和缝补衣服,却要为娘家已婚的兄弟及其儿子缝洗衣服;黎族女子婚后“不落夫家”,结婚几天就返回娘家;住在村边的“寮房”里,可以和不同血缘关系的男子来往,也不受社会舆论的非议,直到怀孕或生育后才回夫家定居;已婚妇女生重病一般要送回娘家治疗护理,不让她死在夫家;已婚妇女死后,遗体要埋葬在娘家的公共墓地,她的遗物必须送回娘家由她的兄弟继承,娘家也要把她作为自己家族祖先鬼加以祭拜;死了丈夫的寡妇就回娘家同父母兄弟一起生活,留下的子女由丈夫的亲属负责抚养。

知识出处

海南移民史志

《海南移民史志》

出版者:中国文联出版社

本书全面撰述了自古迄今海南的移民史实,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海南汉、黎、苗、回等各族先民是何时从大陆何处迁移来的;海南100多个姓氏先祖各是何时从大陆何地迁居海南何处;各朝代海南人向海外各国移民情况,以及归侨情况;近现代海南人迁居祖国大陆各地(含台港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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