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族文身的抢救性保护与合理利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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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海南历史文化.特辑》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4819
颗粒名称: 黎族文身的抢救性保护与合理利用
分类号: K892.381
页数: 8
页码: 137-144
摘要: 本文介绍了黎族文身作为一种特殊的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背景和定义,以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尽管黎族文身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保护,但仍存在争议。最近,海南省有人主张将黎族文身项目从省级非遗目录中剔除。
关键词: 海南省 黎族文身 非物质文化遗产

内容

一 黎族文身:一种特殊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这个词语和概念,并不见诸传统的学术词语中,它来源于20世纪后期至21世纪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部署和会议文件。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其目的是对具有特殊世界意义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进行识别和保护。这个公约只是将人类整体的有特殊意义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风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目录,并没有明确地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但世界遗产概念的提出为后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出台奠定了基础。①
  1989年11月1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建议案中对“民间创作”的定义是:“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①在这个建议案中已经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只不过建议案尚没有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而是以“民间创作”(或“民间传统文化”)来指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谓。
  1998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届执行局会议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首次提出了“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并且宣布“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来自上述“民间创作”的定义。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的第一章第二条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口头相传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②
  2004年8月,中国快速反应,作为第6个签约国加入签署该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2005年3月31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办法。从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外来术语正式进入中国官方语言,并迅速被国内学术界所认可和广泛使用,目前已成为中国文化语境中最为流行的时尚新词之一。
  黎族文身是黎族社会千百年来传承下来的一种社会习俗,它在黎族地区大体上又可以看作黎族少女的成人礼,因为文身基本上是在黎族少女进入青春期至结婚之前完成的,所以对照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它是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礼仪”这一项的,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没有什么问题。2005年9月22日,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公布海南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通知》中,“黎族文身”作为“人生礼俗”类的代表位居第三项,无疑是正确的。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11月25日公布的《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中,有非洲塞内加尔和冈比亚上报的“坎科冉或曼丁成人礼”,①它在类别上即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礼仪与节庆活动”这一类,这一项非遗项目即与黎族文身相类似;换句话说,即“黎族文身”就是上报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是有可能被批准为非遗项目的,因为已有先例可循。
  但是,对于黎族文身是否为非遗项目,一直是有争议的,始终有人不同意把黎族文身列入非遗目录。2006年6月9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海南省上报的“黎族文身”项目未能入选;最近,海南省又有人主张将黎族文身项目从省级非遗目录中剔除。
  对黎族文身列入非遗名录持不同意见的人,并非无据可依,其依据就笔者看来应该是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3月26日颁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之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这个《办法》的第六条规定了国家级非遗项目的具体评审标准: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流,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力的文化流传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①
  对比以上六条,我们发现,黎族文身除了符合其中第二条外,其他五条都基本不符合,这也就难怪黎族文身2006年未能入选国务院正式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
  那么,是不是黎族文身未能入选国家非遗名录,就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了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
  第一,国家级非遗项目名额有限,并不是所有的非遗项目都可以进入国家级非遗名录。以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为例,当时各省提交申报的非遗项目总共有1315项,而最后进入名录的只有518项,也就是说有一大半各省认定的非遗项目未能进入名录。
  第二,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这个评审标准较高,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评审,我们会发现,有相当多的非遗项目都达不到要求。因此,这个标准只能作为评审国家级项目的标准,而不能作为评审是否为非遗项目的标准。
  第三,认定一个项目是否为非遗项目,笔者认为应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为准,因为在这个公约中,除了这个定义外,并没有再另外制定什么评审标准,也就是说,凡是符合这个定义的项目都可以被认定为非遗项目。前已述及,黎族文身完全符合定义中的“礼仪”一项,所以没有理由被认为不是非遗项目。更何况,与黎族文身相类似的非洲“坎科冉或曼丁成人礼”都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为第三批非遗项目,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将黎族文身排除在非遗项目之外?此外,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下了定义,该定义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基本相同,也包括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一项;海南省于2011年9月15日颁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的定义完全一致。
  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为一个学术术语,是一个普遍适用于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般概念,是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性进行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概括,而现实中实际存在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又都是有血有肉的和形态各异的,具体到中国各少数民族身上,更是如此。2004年,由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主任赵学义先生牵头,申请了一个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于2007年结项,2010年正式出版,书名为《政策视野中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该书对我国55个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状况做了一个大致的梳理,书中列出的黎族的非遗项目仅有3项,而其中之一即“文身文化”。①这可以说是国内学术界对黎族文身作为非遗项目的一个颇为明确和权威的认可。
  以上我们论证了黎族文身的确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对比“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时发现,虽同为非遗项目,但它们之间还是有很多不同的,其中一个很大的不同是“黎族文身”不可传承。
  我国著名的非遗问题研究专家王文章先生曾归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七个基本特点: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②这七个基本特点,除“传承性”之外,黎族文身都具备。由于时代的发展,传统文身所具有的各种功能都已消失,已没有了存在的必要,而且受当代文明的审美观影响,人们对文身特别是脸部的文身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已经传承了数千年或更长时间的黎族文身是无法再继续传承下去的,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也是大势所趋。因此从这个角度说,黎族文身虽与“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它应该是一种不可传承的“特殊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 对黎族文身的抢救性保护与合理利用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为此,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3月26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工作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黎族文身,这一流传了数千年的黎族民间习俗终止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此后除特殊情况下尚有个别人文身外,作为黎族少女成人礼的全民性的传统文身退出了历史舞台。如今,文身老人基本上都在70岁以上,再过二三十年,文身老人将所剩无几,而文身文化也将随着她们的离世而不为人知。所以对文身文化的保护迫在眉睫,对黎族文身文化的保护称之为“抢救性的保护”是名副其实的。
  那么,如何对黎族文身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呢?
  首先,要对黎族现有文身的四个支系的文身老人进行普查,掌握其确切的数字,并尽可能多地对这些老人进行访谈,同时运用拍照、录音、录像、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将访谈内容和过程进行真实的记录,建立起黎族文身口述档案和数据库,从而能永久地保留传统文身的资料以供后人使用。之所以要这么做,是因为黎族文身是不可传承的,一旦现有的文身老人去世,从事黎族文身研究的人将再也找不到真实的研究对象,因此很有必要利用科技手段永久地保留这些传统文身的内容。
  其次,要组织专人对黎族文身展开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目前,虽然已经发表了一些有关黎族文身方面的论文,出版了几部著作,但多半是泛泛而谈的,其研究的深度和系统性都令人不敢恭维。对于黎族文身这一在黎族社会流传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独特文化,我们的研究可以说还很不到位。我国著名的民族学家、民族文物和博物馆学家吴译霖先生曾说:“文身是海南岛黎族的敦煌壁画,保存了三千多年,至今还能找到它的遗存,实在是一个奇迹。”①黎族文身所具有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仅从学术角度而言,就表现在如下六个方面:它是研究人类文身起源、发展与变迁历史的实证资料;是研究原始宗教信仰的实证资料;是研究原始艺术的实证资料;是研究成年礼仪及婚姻制度的实证资料;是研究民族审美意识和价值观念的实证资料;是研究民族生存环境和生产方式的实证资料①。因此,很有必要对黎族文身展开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因为研究也是黎族文身文化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前已述及,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十分明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因此,在做好抢救与保护的前提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合理利用,适当将其转化为经济资源,也是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黎族文身,是中国当代各民族文身中保存文身人数最多、内容最丰富的一种。传统文身,本是远古时期众多民族共有的一种文化形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多数民族早已失去了这种文化形态,人们想要了解这种文化形态,只能从文献记载的只言片语中模模糊糊地去认识了。而黎族文身却以大量鲜活的存在,生动、具体地诠释了这种古老的传统文化,无疑具有现实价值。所以,黎族文身完全可以以图片、录像、文字解说等多种形式放到博物馆或旅游景点中加以展示,以供游人参观,满足大家了解传统文身的需求。这可以说就是对黎族文身的一种合理利用。目前海南的有关单位也已经做到了,如保亭的“甘什岭槟榔谷海南原住民文化游览区”里就有一个专门的“文身馆”,向游人展示黎族的文身文化,效果良好。笔者甚至还设想,如果条件成熟了,甚至可以建设一个以专门展示中国传统文身文化为主体的“中国文身博物馆”,将中国各民族历史上存在过的文身都加以展示,其性质就类似于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的“文身博物馆”(Tattoo Museum)。
  三 对黎族文身认识上的误区
  笔者近几年一直在从事黎族文身的研究,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并和很多人有过探讨和交流。笔者发现,在社会上大多数人心目中,有一个对黎族文身认识的误区,这个误区严重干扰和影响了我们对黎族文身的正确判断。该误区就是:分不清传统文身与现代文身的区别,错把二者等而同之。
  传统文身也可以称之为原始文身,它来源于原始氏族部落的成员在肌肤上绘画以装饰的习俗,原始文身或与图腾崇拜有关,或是氏族部落的标志,或具有成年礼仪的功能,或为了避邪防害,反映了原始人的审美观念或宗教信仰。在流行传统文身的族群中,文身被普遍认为是美的,是祖宗传下来的一种习俗,是必须要文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全民性。
  现代文身是近代以来才出现的,更准确地说是从英国人库克1769年发现太平洋岛上的土著文身开始,从此欧洲人才知道什么是文身,并使用现代的科技手段加以施文,现代文身也就出现了。
  现代文身几乎都是个人行为,人们文身往往是为了张扬个性或表达、宣泄自己的某种情感,没有传统文身的那种强制性和全民性,也没有传统文身的那些功能和作用,可以说二者的性质根本不同。在欧美,现代文身一度颇为流行。如在美国,新潮青年男女、劳动阶层、摩托车手、乐队成员、NBA球员、军人往往以文身为荣。据1915年的统计,每10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文身的。①欧美人对现代文身尽管也有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还不是太负面、太消极,文身还是可以为大多数人所理解和接受的。但在当代中国,现代文身的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人们往往把它与恐怖、暴力、犯罪等字眼联系在一起,并进而认为文身的人不会是什么好人,文身现象是一种令人厌恶的现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人会本能地对文身产生一种不良的看法,一看到文身,根本弄不清是传统文身还是现代文身,就一概加以排斥,从而也就祸及黎族文身。

知识出处

海南历史文化.特辑

《海南历史文化.特辑》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设有历史渊源、文化嬗变、黎族研究、地方文化、移民文化、历史人物、海洋文化”七个栏目。收录了《海南史前考古概述》《1882年美国人香便文海南岛之行日期考》《黎族文身的抢救性保护与合理利用》《三亚历史上的族群和多元一体文化》《从地名看海南移民文化》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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