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黎族习惯法文化中的秩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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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91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黎族习惯法文化中的秩序价值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6
页码: 195-2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人民长期以来严格遵守习惯法的行为自律和固守本分,形成了黎族人特有的秩序规则,并分析了法律秩序和习惯法秩序的关系。
关键词: 黎族习惯法 秩序价值

内容

黎族人民的行为自律、固守本分,长期以来严格的遵守习惯法形成了黎族人特有的秩序规则。博登海默指出:“秩序这一术语将被用来描述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特别是在履行其调整人类事务的任务时运用一般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倾向。”③何勤华先生认为,法律秩序的“核心就是法治系统工程的实际存在状态和法律运行所要达到的目标……法律秩序是一种文化现象,是法律文化建设的目标归结点”。④尽管对秩序的理解存在分歧,但是通过上面关于法律秩序的描述我们可以简单地认为法律秩序就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切换到习惯法的层面我们可以认为习惯法所保护的秩序就是习惯法秩序,黎族社会的习惯法保护的就是黎族的社会秩序,借用何勤华先生的观点这就是一种文化现象,而这种文化现象里面必然包括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
  一 黎族习惯法文化秩序价值的本体体现
  黎族人民对本民族习惯法秩序的认同,保障了黎族习惯法的自觉遵行,保障了黎族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黎族习惯法的内容,充分体现了黎族习惯法文化的秩序价值。
  第一,在婚姻家庭秩序方面,黎族尊崇“恋爱自由”、“尊重妇女”。婚姻没有“父母之命”,“人民集会之时,男女自相可适,乃为夫妻,父母不能止”。①“男女未婚者,每于春夏之交,齐集旷野间,男弹嘴琴,女弄鼻箫,交唱黎歌,有情意投合者,男女各渐进凑一处,即订耦配,其不合者不敢强也。相订后,各回家告知父母,男家始请媒议婚。”②在家庭方面,黎族家庭倡导和谐的家庭观,男女平等一直以来是黎族社会长期遵守的习惯法原则,传统黎族社会内部不存在重男轻女的社会意识。在黎族家庭中,男孩与女孩受到同样对待;在家庭秩序恢复中,丈夫和妻子共同协商,行使相同的决策权;结婚后,女方可选择居住在男方家庭,男方也可选择居住在女方家庭。夫妻双方一般婚后与父母同居。父母、子女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成果。“舅权”与“投靠”的存在,极大地改进了黎族家庭成员的关系,稳定了黎族的社会秩序。
  第二,在家庭财产继承问题上,充分考虑到幼子和老人,实行幼子继承的优先制。兄弟几人围坐一起一边吃饭一边商量,黎族人对于私有财产的占有观念并不深,所以大都很谦让,一般会把多数遗产让给小弟弟继承。③此外还有与赡养老人相辅的遗嘱继承制度:凡能孝敬父母、养老送终者,才有资格享有继承权利;分家析产时,与父母在一起居住,承担赡养义务多者多分;自立门户尽赡养义务少者少分。④黎族在家庭习惯法方面表现出的“男女平等”、“家族内互相帮助”、“尊老爱幼”仍然是我们今天中华法文化所需要的家庭秩序价值。
  第三,在民事习惯法秩序方面,采取先占的物权取得制度。例如,在本村的公有土地上,长出一棵果树苗或者其他实用树苗,哪怕只有一尺高,谁先用茅草在树干上打结或用刀在树干上砍一个交叉做记号,这棵树长大成才或开花结果后,则归打草结或砍交叉做记号的人及家人世代所有,其他人不得采摘、砍伐。①黎族还划定和保护各自的公私财产,承认契约制度、田地租赁等一系列的民事制度。黎族在民事习惯法方面通过先占制度、契约制度等展示出的对物的私有权利的保护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仍然是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
  第四,在社会管理习惯法秩序方面,习惯法的适用范围局限于黎族社会本身,依靠“长老”权威、神鬼裁判树立保障习惯法实行的权威,调解是黎族社会解决各种问题的主要方法。黎族社会后期土官运用黎族的习惯习俗对黎族社会进行社会控制和管理,获得了中央政府的认可和保障。尤其是清代建立的黎族土官制,主要是在黎族峒的组织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峒”下设峒首、黎总、哨管等职,“村”则设黎甲或黎首。清代中后期,封建统治政权在黎族地区得到进一步加强,至道光年间(1821~1850年),岛上几乎所有黎族地区都划入了州、县的统治范围。于是,黎人归入版籍中日众。同时由于相当部分黎人归化日久而“与齐民等”,使州、县有效地辖制了大部分的黎族地区,在五指山外围地区的黎族土官的作用日渐势微。清代所建立的峒长、总管、哨官等黎族土官制,至清末,在黎区外围大部分地区已趋向衰落。只有五指山腹地仍保留下来,并一直沿袭至民国时期。②这些运用土官管理的方式在黎族地区有较好的适应性,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获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中央政府在这一时期对黎族内部的传统禁忌和宗教采取否定的态度,禁止“禁母”等巫蛊杀人、禁止“族殴”、“仇杀”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黎族社会在社会管理方面的秩序观念。在社会管理方面,通过黎族社会内部的自治管理和中央政权的外部干预的良性互动,较好地维护了黎族社会地区的稳定,民族区域自治以及对于习惯法的尊重在今天仍然值得效仿。
  二 黎族习惯法文化秩序价值的程序体现
  黎族人民十分注重社会秩序的维护与恢复,其秩序维护与恢复的方法与态度,有效地实现了习惯法的秩序目的。
  在秩序维护与恢复的方法方面,黎族社会早期禁忌、巫术和占卜对黎族社会早期习惯法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黎族在订婚时大都会遵守:“一般由男方的两个女性长辈到女方下聘,聘礼包括槟榔、烟丝、茶等用物,女方若同意,经过三次反复的退还后再留下来,这时便可选择订亲的日子。”①结婚程序类似于这样的规定还存在于提亲、送亲、订彩礼等方面,这都说明黎族社会重视仪式对秩序形成起到了重要的公示作用。黎族社会的秩序恢复习惯法内容主要存在婚姻习惯法中对于通奸的处罚,有妇之夫与未婚之女子通奸被妻子捉获的,一般的情况是丈夫向妻子请罪,表示以后不再犯。若得到妻子宽恕,则由奸夫出一头猪,奸妇出一坛酒请村里人吃喝,问题便算解决。若妻子不肯宽恕,则实行离婚,并把结婚时带来的嫁妆全部带回娘家。有夫之妇与未婚之男子通奸被捉获,妻子要向丈夫承认错误、谢罪。若得到丈夫的原谅,则由女方出一坛酒、男方出一头猪请乡亲们吃喝,问题便算解决了。若丈夫不饶恕,则实行离婚,由妻子之娘家赔偿水牛5头作为聘礼的损失。有夫之妇与有妇之夫通奸被捉获,若得到丈夫或妻子的饶恕,也由男的出猪、女的出酒宴请乡亲们。若受害的夫或妻不肯饶恕,便可提出离婚。这类问题,经村中老人调解,大都能言归于好。②
  在财产秩序的维护和恢复中,主要是对盗窃犯的审判和惩罚,在这类处罚当中,多以赔偿、请酒的方式依靠调节最终来解决问题。例如,约在20世纪40年代,南冲村王某和一雅袁人同伙偷了抗班村王老爷合亩成员王老电的铜锣。偷锣者被判决赔偿失主牛3头和火药枪1支。③对于人身伤害的,黎族社会也多以赔偿为主;对于黎族社会内部严重的冲突,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向对方赔偿损失、接受罚款、赔礼道歉,把通牒收下,双方派人谈判,另一种是拒绝对方提出的赔偿、罚款条件,以械斗来解决,把通牒退回给对方。于是,双方进入械斗的准备状态。①但是在黎族社会内部,多以调解为主,械斗并非经常用到的处罚方式。在黎族纠纷解决习惯法方面对于程序的遵守以及对于人的生命权利的尊重,以及运用调解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做法都是我们现在做好黎族地区法制工作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我们应从中借鉴黎族秩序恢复机制的多元化。
  在秩序维护与恢复的态度方面,黎族习惯法的被遵行,与黎族人民对习惯法的态度是不无联系的。黎族人民对于习惯法秩序的遵守,来源于黎族社会对于禁忌、鬼灵崇拜、祖先崇拜的认知。黎族有“天上怕雷公,地下怕祖公,人间怕禁公”的谚语,“神鬼判”也是黎族社会重要的秩序恢复方式。由于对自然现象解读与认识水平有限,黎族社会普遍存在鬼神信仰,对鬼神敬畏越多,恐惧感越强,人们对自我行为的约束也就越加严格,对自身欲望的控制也就越强,自我权利意识在黎族社会中、在黎民心目中几乎不存在,大家都十分自觉地去守卫不堪一击的生活家园。
  重视生存环境,重视秩序遵守,使法律的秩序价值得到充分的彰显。凯尔森认为任何社会秩序的作用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使他们不作有害于社会的行为而作有益于社会的行为。②黎族的习惯法秩序同样是为了这个目标,黎族习惯法的实践表明,对秩序的重视程度越高,黎族社会内部的秩序维护就越好,反之,秩序就会被破坏。无疑,这与我们今天的法制秩序维护有异曲同工之效。
  三 对黎族习惯法价值秩序的尊重有利于黎族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和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符合本民族特色的习惯法,这种习惯法在维护本民族的秩序方面、促进社会发展、传递民族文化上发挥了积极作用。③黎族地区的习惯法同样符合这样的论断。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对黎族社会秩序的调整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极大地稳定了黎族地区的社会秩序,保障了黎族地区的社会发展。虽然新中国的成立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使得黎族地区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黎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基础较之以前有了巨大的提高,传统的习惯法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能完全满足黎族社会关系的需要。但是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基础并没有发生变化,禁忌、鬼灵崇拜、祖先崇拜等鬼神观,产生于合亩基础上的团体主义观,诚实守信的交往原则以及朴素的本分主义,在今天的黎族社会仍然普遍存在。因此,我们希望通过法律文化多元性的理念来保存黎族地区习惯法中的优秀因素。
  在对黎族习惯法尊重与保护的同时,我们应该树立求同存异的观点,从黎族地区的实际出发,考虑社会控制中的差异性因素。根据黎族地区受历史、自然环境、文明程度等等因素的影响,及其长期积累下来的特殊性,我们需要做到如下几点:第一,要认真分析这些差异性的具体表现,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具体分析黎族地区传统习惯法秩序中存在的合理因素。第二,要采取包容的心态来对待黎族习惯法的内容,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倾尽所能描述历史上一切法律知识,究其原因应该是采用一颗宽容的心来真诚地对待法律的过去与现在以及将来。同样,对待黎族传统习惯法秩序,我们也应采取宽容的心态,无论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制教育与宣传等等各个环节,都要认识到黎族地区的差异性,宽容对待黎族地区的法治运行。
  对黎族习惯法存在的合理性及价值我们应予以尊重,我们欢迎黎族习惯法与华夏法文化的交融,对其在交融中的进步与发展我们感到鼓舞,我们更加期待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黎族习惯法能迈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附注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第206页。 ④ 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法律出版社,1998,第245~255页。 ① (晋)陈寿:《三国志》卷五三《吴书·薛综传》。 ② (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③ 海南大学法学院黎族习惯法调研组调研所得,载《调研笔录》,海南大学法学院图书馆,2008年7月。 ④ 张跃、周大鸣主编《黎族——海南五指山市福关村调查》,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第219页。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1页。 ② 高和曦:《黎族峒的社会组织与历史作用》,载《越过山顶的铜锣声》,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13~123页。 ①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保亭县志》,南海出版公司,1997,第495页。 ② 《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编《中华文化通志·民族文化典(侗、水、毛南、黎族文化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441页。 ③ 《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编《中华文化通志·民族文化典(侗、水、毛南、黎族文化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511页。 ① 广东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海南黎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四),1963,铅印本,第31~33页。 ②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128页。 ③ 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转引自蒋超《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代化途径》,《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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