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分处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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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914
颗粒名称: 四 本分处事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2
页码: 194-1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社会的本分处事和财产观念。黎族人民恪守本分,只取属于自己的,不许他人侵占属于自己的东西。他们重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容他人任意侵占或践踏。黎族社会的本分处事与他们朴素的财产私有观点是相适应的。
关键词: 黎族社会 财产观念

内容

黎族社会的本分处事,我们可以借用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来理解。国内有学者对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认识理解是:有“己所不欲”,当然也就有“己所欲”、“他所欲”、“他所不欲”。这里的“欲”既是愿意的意思,也有欲望的意思。每个人都有私欲的存在,所不同的是每个人对自己私欲的控制程度有差。黎族人民也有私欲,也有侵占他人财产之行为:“黎俗藏置酒米乾肉衣布之属,不于其家,必择一高圾之地。离家百步,内外周以树,略加缭绕廻获,辇置其中,名曰殷。虽村家丛杂,亦不少混闲。有盗之者,每犯徹获,法曰迹痕,即足迹也。”①但这种现象在黎区是极个别的。恪守本分,是黎族人民基本的财产价值观,是财产行为的基本准则,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取属于自己的,二是不许他人侵占属于自己的东西。
  在财产占有和取得方面。黎族人民只取属于自己的财物,不贪恋属于他人的非分之财。黎族人民不取非分之财,不偷、不盗、不贪,生活物品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土地、山林等采取先占原则,对于已经有人插星先占的土地、果树、水塘、蜂窝等财产,其他黎人则不再侵占或提取,很多地方的宗族都把不偷窃作为族规,“贫不行盗,富不行暴”。甚至对父母财产也不贪恋:“父母死,敛所遗财帛,会黎长埋之,谓恩深无以回报,不敢享遗赀,而旁人亦不敢窃。”②正因为这种只取属于自己的不偷不盗思想,使得黎区出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安宁景象,黎人的谷仓建在离村较远的路边,不上锁,只防雨淋,勿须防偷。发现遗失物,会拾起放在高处或显著位置,以便失主寻找发现。
  在私有财产保护方面。黎族人民十分珍惜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容他人任意侵占或践踏,即所谓不受欺、不受偷。1949年以前,盗贼夜晚行窃被打伤、打死,都要罚其家人赔偿牛、谷等,罚来的物资全村人享用。现在,一些农村抓到盗窃犯罚四个100,即100块钱,100斤米,100斤酒,100斤肉(猪肉或牛肉不限),四个100相当于1000块钱。若抓到盗牛贼除罚四个100外,还罚一头牛,这头牛归被偷牛的家族所有,全家族人享用。①黎族视偷牛、偷铜锣为最严重的盗窃行为,被捉拿的盗窃者被苛以成倍惩罚。“一般的情况是‘偷一赔十’。失主将罚得的牛只杀掉两头宴请乡亲们;若偷盗者无法即时赔偿,则责令其‘刻木为契’,日后陆续还清;若罪犯无力赔偿,亲族又不愿意帮助的,被盗者可以将罪犯杀死。”②另外,偷牛、偷铜锣的被抓现行,倘若当场打死,也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外村、外峒如侵犯了本村、本峒的财产,轻则对直接行为人予以人身和财产处罚,重则引起村峒之间的械斗。
  从上文的叙述可以看出,黎族社会的本分处事,是黎族人民朴素的财产私有观点的本能反应,这与黎族人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与水平是相适应的。低下的生产力、简陋的生产技术、常发的自然灾害,使得黎族人民的财产量小种类少,有时甚至还不能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因此,保护维持基本生存的财产则成为黎族人民特别关注的大事,对侵占财产的惩罚也都与财产补偿、弥补损失相关。

附注

① (明)顾岕编著《海槎余录》,台湾学生书局,1979,《黎族藏书》,2006年采集。 ② (清)檀萃撰《谈蛮》,见海南地方志丛刊《历代文人笔记中的海南》,海南出版社,2006,第184页。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1页。 ② 参见《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编《中华文化通志·民族文化典(侗、水、毛南、黎族文化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511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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