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诚实守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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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913
颗粒名称: 三 诚实守信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2
页码: 192-19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习惯法的诚实信用是该族民间交往和商业往来的重要特征,它体现在黎族契约往来和日常生活中。该原则已成为调解黎民行为的基本准则,也得到了中华法文化的传承和发扬。
关键词: 黎族 团体主义 习惯法

内容

讲究信用,遵守承诺,是黎族人民的优良品质,也是黎族习惯法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
  诚实信用首先体现在黎族人民的民商事交往中。每当黎民之间有借贷情况发生,则刻木为契或结绳记事,各自保管,世代不忘,权利人可以持契在任何时间内讨要,债务人每必认可,债务人也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随时归还。刻木为信,既是黎族人民在民事交往中诚实守信的一种表现,同时它还是立誓或盟约的信物。刘咸在《海南黎人刻木为信之研究》一文中记载道:“加钗峒黎董王家祥语予,竹押除做交易之契据外,亦可用作双方媾和、立誓之信物,如此,则稍变其制度,竹段稍粗、大、圆形,只刻符验之标记,不刻记银数之横纹,但由媾和或立誓方之代表,各在契上研一刀以为信,再经中人剖分之,各执其一,以资信守,如此,双方前此仇杀者,至是和好如初,并具酒肉相庆,是竹押除为交易之契据外,又为和约之典章,其用途更有重大之意义矣。”①
  诚实守信不仅存在于黎族社会的契约往来中,还体现在黎族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与人交往,以诚相待。黎族人民的诚信品德被世人公认,“黎民待人接物是很诚信,他们有‘一诺千金’、不瞒人不欺人的美德。譬如说,他们和汉人交易,是不记帐立约的,只要略说几句,哪怕千万两的生意,也不致发生误约欺瞒的行为”。②黎族社会内部,人信则如至亲,借贷不吝;或负约,见其人,即擒之以为质,枷以横木,偿始释。与贸易不欺,亦不受人欺。
  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与人之间必须遵守的基本的道德规范,在黎族社会内部,通过黎族人民的亲身实践,将黎族社会内部的诚实信用的观念逐步外化成为黎族社会的习惯法规范,而且这一规范,在黎族社会被普遍接受和一体遵守,成为黎族社会内部调解黎民行为的最基本准则。《史记·商君列传》中说:“商鞅变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黎族习惯法的这一特征与我国古代法家人物所提倡的诚实信用虽然在目的上不同,在理念和行为要求上却有着高度一致的契合,在融入中华法文化后,黎族习惯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传承和发扬。

附注

① 刘咸:《海南黎人刻木为信之研究》,《科学》1935年第2期,第199~200页。 ② (民国)陈献荣编《琼崖》,《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3,第380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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