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平等互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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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912
颗粒名称: 二 平等互助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2
页码: 191-1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社会团体主义的属性,即平等和互助。团体主义表现为团体内成员间的平等关系和不分贫富的互助,黎族社会成员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黎族社会强调团体主义的重要性,权利和地位相互平等。在生产劳动上,团体内部的互助也有体现,如分工合作等。黎族习惯法中平等互助的因素,与中华法文化想要建立的“大同社会”相似。
关键词: 黎族 团体主义 习惯法

内容

团体主义之属性,表现在团体内成员之间的关系方面,就是不分等级的平等,不分贫富的互助。黎族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平等性,就是指每个成员享有共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黎族社会强调团体主义的重要性,在传统社会的内部不会允许出现权利的不对等现象,更加不允许出现超越团体主义之上的特权主体的存在,黎民之间的权利和地位是相互平等的。这种平等主要表现在身份的平等,黎民并无中原汉族的身份贵贱之分,即使是黎头峒首也并非中原汉族的特权阶层,当然此类平等不排除黎族人民在团体内部行使权利时的限制。从黎族社会的首领问责制,我们可以看出黎族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平等的程度,例如,亩头责任追究的一种方式是撤换和罢免,一般是由亩众对其身体条件和能力条件综合考量。一种情况是亩众认为亩头领导生产不好。例如:毛贵乡的合亩中王光顿任亩头时,由于收成不好,改换由王家春担任亩头。②另外,在黎族社会的调解社会纠纷的程序中,团体主义的主持人即亩头等人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制于全体亩众的同意,这就是对黎族社会权利平等且有限制的最好例证。
  互助也是黎族社会团体主义的另一个集中表现,帮助他人的义务与接受帮助的权利,同样是黎族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人是社会的动物,人不能离开社会而生活,黎谚充分展现了黎族人民的互帮互助观:
  “一个人不能养活全村人,全村人可以养活一个人。”
  “兄弟姐妹要团结一心,
  就象紧围的篱笆一样拥抱在一起;
  兄弟姐妹要互相照顾,
  大家才(能)有母鸡蜉蛋般的温暖。”③
  帮助的形式主要是金钱帮助和劳务援助,帮助的内容涵盖了黎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论婚宴还是丧礼,同合亩的人都会去帮忙。有人患病举行宗教仪式时,全亩成员也给予关怀和照料。这些都是义务的,不需要给任何报酬。
  在“合亩”内,亲兄弟间有人缺粮或遇到婚、丧、病等大事,其余兄弟一定主动帮忙,并且对归还无任何限制性要求,不限期,不计息,甚至今后有则还,没有也可以不还。除亲兄弟外,一般亩众也会伸出援助之手,虽然有归还的要求,但一律不限期,不计息。①
  在生活上,如遇老人生病,一般先由族内处理,处理不了,村里处理。有人困难,族内先帮,如果解决不了,全村帮忙。家庭内、合亩中,孝敬老人,保护儿童,重视女性,安宁和睦,其乐融融。
  长期落后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了团体主义的社会劳作的生产方式,团体内部的互助因此在生产劳动上也有体现。在农业生产方面,分工合作,共同劳动;在族内村民个体如建新房、办婚丧大事等事务时,黎民是不请自帮,有请必帮,无偿互助,一家有需全村支援。黎族人民的平等互助还体现在纠纷解决的方式上,每当黎民彼此之间发生了不愉快或纠纷,则由长老(奥雅)出面,利用调解、请酒的方式解决,而且处理的结果应是大家公共认可的。
  从习惯法的角度来讲,群体主义和群体之间的平等互助,奠定了黎族社会内部的平等观念,奠定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在黎族传统社会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民事交往中,没有中央政权统治下的相对不平等的现象存在,人们固守着那份朴素的平等互助的习惯法文化理念。黎族习惯法中平等互助的因素,与中华法文化想要建立的“大同社会”颇有相似之处,暗合了那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想境界。

附注

② 广东省编辑组:《黎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1986,第183页。 ③ 本书编写组:《黎族田野调查》,海南省民族学会编印,2006,第152页。 ① 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134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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