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团体主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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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911
颗粒名称: 一 团体主义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3
页码: 189-1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团体主义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包括团体作为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共同劳动、按户分配、公共财产的预留和使用等。
关键词: 黎族 团体主义 习惯法

内容

在黎族社会,人们的生产生活大多表现为团体主义形式,团体是人们共同的生产与生活的家园。每个人都要以团体为中心,为团体承担责任与义务,当然每个人也会受到来自团体的庇护和照顾。团体是黎族习惯法法律关系的主体,家庭、合亩、村、峒,都是一个团体,对内它是人们的公共组织,对外它代表了本组织的全体成员,在具体行为中以一人或数人为代表。在家庭中家长是代表,他带领全家从事生产劳动和其他活动;在合亩内亩头是代表,掌管亩内的生产,村有村头,峒有峒首,分别承担类似的责任。
  合亩是除家庭外的最小公共团体和生产单位,它由家庭构成,在这个团体内,全体亩众充分享受着集体的福利。在“亩头”夫妇的带领下全体亩众进行简单的集体劳动,对劳动力的使用和分配一般事先不做有计划的调配,而是以“一起做完”为原则。例如,犁田时,事先不考虑需要翻土的面积有多少,而是“合亩”内男性成员一齐下田,犁完之后再做其他工作;妇女插秧,也是一齐动手把秧拔完后再插秧。①合亩的生产习惯是共同劳动,同出同归,每一样农事大都集中全亩的男劳动力和耕牛一起干,插秧亦是集中全亩妇女一起下田,表现了平均主义的简单劳动协作。如果不履行劳动的义务,亩众就可能被取消亩众资格,被强制退出合亩组织,这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相当于被判了死刑。如“极个别好吃懒做的亩众,屡教不改,便有勒令退亩,成为单干户的可能”。②合亩制地区都是小家庭制,以户为消费单位。合亩对劳动产品的分配原则是按户平均分配,不考虑每家的人口多少劳动力多寡的区别,共同劳动、按户分配、家庭消费是合亩团体性的首要表现。合亩内的团体主义还表现在公共财产的预留与使用上,每到收获季节,在分配产品之前,都要预先扣除集体用粮,如种子、稻公稻母、新禾、聚餐粮、公家粮、青年粮等。排除其中的迷信色彩,这些预留基本上都是集体名义用于亩内成员的。“聚餐粮”交由亩头酿酒,待来年插完秧后合亩成员共饮,有米剩余则煮饭吃。留公家粮的数量由大家商定,需要动用也由大家商定,亩头也可以用它来待客,因结婚、盖房或者有困难的合亩成员也可以动用此粮。有的合亩还设有“青年粮”,一般是劳动力强的给24把(约48斤),劳动力弱的给12把,供他们积攒做衣服。当年要办婚事的青年(一年只限一人)应留糯谷72把以备酿酒。
  村峒两级组织,虽是基层行政组织的性质,但其是按一定的血缘或地缘构成的。村长、峒首是头领,全体成员既受到村峒的保护,同时也需为村峒事务出力出资,每遇大事,召开全体会议公议解决,村峒的公共资产同样也用于集体事务和集体福利。
  在这些黎族社会团体中,成员间彼此相互尊敬,按照团体的要求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进行生产劳作,互帮互助。这些团体主义的习惯习俗与黎族社会内部的天理和人情是一致的,成员内部讲究诚实守信。从黎族习惯法文化的团体主体特征里,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团体主义内部的义务性要求,与封建中央集权下的土地制度所放射出来的义务观念是一致的,这也是中央政府在黎族地区“因俗而治”的政策能够顺利实施的原因所在。①

附注

① 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36页。 ② 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41页。 ①今天的黎族社会,其团体主义仍然存在,族内习惯法仍然影响着黎民的生活。重合村黎民与外村、外族的械斗,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多次发生,每次都有伤亡发生,然而在该村黎族人民内部,却很少有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在对外关系方面,村内成员可谓是高度的团结一心,协调一致。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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