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黎族习惯法融入中华法文化后之传承与改进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909
颗粒名称: 二 黎族习惯法融入中华法文化后之传承与改进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3
页码: 186-1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习惯法在逐渐融入中华法系的过程中,如何逐步提高婚姻家庭的伦理化和秩序化,从隆闺制度到媒妁之言,从不落夫家到财为聘的订婚,黎族人民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发生了变化和进步。
关键词: 黎族习惯法 中华法文化

内容

在相对封闭和缺乏交往的自治状态下,黎族习惯法有效地维护了黎族社会的公共秩序和黎族人民的生产生活。在中央政权加强对海南的管理与控制以后,为适应黎族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黎族习惯法在融入中华法系的过程中,不断地吸收华夏汉族法制的精髓进行自我改造与提高。
  1.自由平等的婚姻家庭更趋伦理化
  黎族社会内部最早广泛存在的“隆闺”,是“无独占的同居”的偶婚制度的体现,具有明显的性自由倾向。在父系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下,它已演变成为黎族男女自由择偶的方法,婚姻自由已深入黎人的内心深处。在接受中原汉族法文化的影响后,黎族人民对隆闺制度进行了改进,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引入了媒妁程序,男女双方在经过自由恋爱欲确定婚姻关系时,需要“媒妁之言”的媒介作用。“西部如崖、昌、感等县,女子10岁前,凭媒说合,男家备具酒肉、月饼送女家,谓之讨真命”,①父母常常按汉族的风俗经媒人介绍将女儿嫁给汉族。媒人的引进,表明黎族传统习惯法已经在汉族法文化的影响下发生了变化,更加注重礼仪的伦理性价值,更加重视婚姻成立的合法性与公信力。
  “不落夫家”是在生产力低下、劳动力欠缺时所实行的一种婚姻制度,它反映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也是男女两性关系不受限制的体现。但在生产力发展、家庭私有广泛产生以后,妇女不落夫家现象逐渐减少,这既是妇女家庭责任意识加强的反映,也是黎族人民对性自由限制意识加强的要求,婚后继续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通奸行为已不再被允许。同时,不落夫家习惯法的消失,也表明了男性在社会中地位的提高,黎族社会的发展开始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构建,家庭内部的伦理关系逐步产生。
  宋代以前,黎族社会早期尽管在男女双方结合的年龄方面已经有了近乎明确的观念,黎族内部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婚姻成立存在一些禁忌,如血缘内部的禁婚、仇人之间的禁婚等,但是总体而言黎族社会关于婚姻的条件的规定并不完善。宋代以后,尤其是在明清时期中央政权加强了对黎族地区婚姻缔结的干涉,这一时期黎族社会内部开始逐渐形成以财为聘的订婚①与结婚方式,较为完善的结婚、离婚的程序性要件和婚姻禁忌,婚姻秩序的维护以及破坏婚姻秩序的处罚性规则等等。尽管黎族的结婚仪式和中华法系中的结婚仪式和传统的六礼有所不同,但是民国时期的婚姻仪式已经呈现出规范化和汉化特征。
  2.财产私有普遍适用
  黎族社会发展到后期,早期的血缘共耕与家庭间的互相协作的劳动模式逐渐减少,劳动报酬也由早期的无偿变为有偿。黎族社会过去那种特殊的收养制度——投靠②,到黎族社会的后期,已经强化了人身依附性,“龙仔”不再具有独立的人格,“龙公”与“龙仔”的收养关系逐渐演化成具有封建性质的土地租赁关系,“龙仔”已不能无偿使用“龙公”的土地。
  由于黎族特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合亩”制的广泛存在,黎族社会内部早期对于共有和私有的概念应该是模糊的,私有观念并不强烈,但这并不等于没有私有观念。黎族人将自己多余的米、肉、衣布等动产储藏在离家不远的仓库里,这是对剩余产品的占有现象,它说明黎族社会早期同样具有私有观念,另外还有“砍山栏”时在树上做的标记,峒与峒之间划定的界线、“插星”等等。但是,这一时期的私有观念并没有在黎族社会内部成为黎族社会发展的推力。到黎族社会后期,随着“合亩制”的变化,大的合亩逐渐分解成诸多的小合亩,与汉族等其他民族交往的频繁,“墟市”和“贸易”的增多,随之而来的是生产技术的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黎族社会逐渐出现了个体生产的农户。此外,当黎族的“村”“峒”成为封建王朝的基层组织时,封建王朝的赋税制度、管理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黎族社会的“公”“私”观念。这些都极大地影响到黎族人私有观念的转变和强化。
  黎族社会内部逐渐产生的贫富对立状况,也是造成黎族社会私有观念产生的重要原因,仅仅从土地分析,就可略见一斑。黎族社会最为主要的财产就是土地,土地在由公向私转化的漫长历史中,田地的租赁、借贷、买卖现象开始出现,正是这些新情况的出现,黎族社会内部逐渐产生了贫富对立的状况,贫富的巨大差异直接导致了黎族社会内部开始对私有权利的追逐。
  私有观念的强化是黎族社会习惯法文化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私有观念的强化,既意味着必须对其物之所有及劳动价值报酬等的合理保护,同样意味着私有权利的呼之欲出,对于私权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因此可以说黎族社会私有观念的强化是黎族社会迈入中华法文化的关键。
  3.诚实守信的契约形式逐渐规范化
  早期契约的主要形式是“刻木为符”、“结绳记事”等,尽管黎族人民恪守诚实守信,不论经过多少年债权人都可以持竹契索债,但不排除不守信之债务人销毁契据不承认之现象。为了保证契约的履行,在与汉人的经济往来中,黎民学会了制作书面契约,并将黎族传统契约中的中间人引入书面契约中来,使契约从内容到形式都更加规范明确,并易于保管与履行。
  4.族内长老与基层行政官员共同处理公共事务
  黎头峒首是黎族中具有威望和正义感的老人,他们带领全村、全峒的人共同抵御外敌,维护族内治安,处理族内公共事务。这种长老文化是原始氏族社会的共同特征。宋朝时开始在黎区实行土官制,就是将过去的黎头峒首提升为国家命官,赋予其行政管理权限,解决辖区内的各类纠纷。保甲制在黎区实行以后,过去各个层次的土官已完全行政化,保甲长的选任已不再唯长老是用,保甲长等基层官吏掌管村内一切事务。然而在黎族人民的实际生活里,族内长老的影响力不减当年,虽然村长等行政官员可以处理族内事务,但大多数时候他们仍要询问长老们的意见,长老对族内事务的处理有着较大的决定权。之所以在完全行政化管理体制中,长老仍有影响力,这一方面是由于他们自身的威信与品德深受黎民的爱戴和尊重,另一方面因为他们是黎族习惯的传承者,只有他们才掌握真正的黎族习惯法规范,只有他们才了解黎族的传统习惯与习俗。①

附注

① (民国)陈铭枢总纂,曾蹇编《海南岛志》,海南出版社,2004,第129~130页。 ① 民国时期聘礼的种类变化也已经由黎族社会内部的槟榔、黎布发展为礼金、米粮等。 ②这种投靠制度在早期主要是为了保护前来投靠的“龙仔”,它不仅为本“合亩”或者本“峒”增加了劳动力,而且通过“龙公”的斡旋在一定程度上还稳定了黎族社会内部的秩序。 ①直至今天,在黎族村寨,长老仍是一村实质上的主官或领袖,村内公共事务,村长在处理时要先征求长老意见,黎民家庭事务,包括子女取名、婚丧嫁娶、分家析产等事务,也都必须由长老主持进行。长者的影响力与作用在处理黎区矛盾时不可小觑,他们是黎族习惯法挖掘与整理的主要渊源。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