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黎族习惯法文化融入中华法文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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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908
颗粒名称: 一 黎族习惯法文化融入中华法文化的原因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5
页码: 182-1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习惯法融入中华法系的历史和原因,并阐述了中华法文化的先进性、包容性和融合性为此提供了支持和契机。
关键词: 黎族习惯法 中华法文化

内容

黎族习惯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融入中华法文化之中,是中华法文化的先进性、包容性和融合性使然,也是黎族自身发展之需求。黎族与汉民族的文化交流和经济往来,也是其融合的重要基础。
  1.中华法文化的先进性、包容性与融合性,接受并发展了黎族习惯法
  中华法文化以中原文化为主,而中原文化的核心又主要是汉族文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汉族代表了中国,华夏汉族文化代表了中华文化。在中国各民族中,汉族掌握了较为先进的生产力,引领中国逐步走向文明。在与各民族的交往中,深受孔孟儒家思想影响的汉族,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兄弟民族,无隔阂地与各民族和平相处。与此同时,各少数民族在与汉族的交往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学习汉族的先进文化和先进生产力,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汉族的思想观念和生活习俗,自觉或不自觉地被汉族所同化,①正是在这一学习与同化的过程中,少数民族自身文明得到了质的飞越。海南黎族正是在汉族中央政权进入以后,开始学习中原文化,学习中原先进生产力和农业生产技术,并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与帮助下,发展经济,实现了从原始父系氏族社会直接向封建社会的过渡。中央法制权威的逐步渗透,中原先进文化的传播,以及中原先进生产力与生产技术的引进,促进了黎族习惯法的变迁,促进了黎族习惯法文化的文明与进步。
  中华法文化的包容性、融合性使中华法文化成为一个多元一体的法文化。论及黎族习惯法与中华法系的牵手,首先就要正确认识中华法文化。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固有法系与中国文化》一文中认为:“中国文化在其起源上即为多元,且不是以某一部族的文化为主体,而吸收他族文化。因为中国的文化最早形态就是华夏民族的华夏文化,而华夏民族并非由一部族为主而逐渐扩大,乃系融合各部族而交错其文化,形成早期的华夏民族的华夏文化。……因为出自多元,便有诸夏之称。……华夏文化创立后,由周至秦,更与东夷文化,荆蛮文化,吴越文化,北狄文化,西戎文化互相融合成为秦汉统一后的汉族文化。自汉以后,匈奴、东胡、南蛮、百越、氐、羌渐次加入汉族的队伍。中经五胡乱华的结果,又接受了鲜卑、柔然等族的文化,构成了隋唐时代中华民族再次形成,而增加了文化方面的新血液。唐又吸收了西域各邦的文化,而宋代并将印度佛教的文化吸入儒说之内。契丹、女真、蒙古、满洲入据中国,加入中国文化圈不算,明代西方基督教东来,又与西方的文化开始接触而至今日。总之,始终多元的中国文化,影响到中国固有的法系方面,无论其创始,其建立,其延续,也是同样情形。”②张晋藩先生也认为:“中国自古以来都是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固然以汉民族为主导,但其他少数民族也同样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华法系正是融合了各民族的法律意识与创造力才形成的。”③中华法文化的兼容并蓄为黎族习惯法融入中华法系提供了精神契机。中华法文化是一种开放的法文化,她好像一个巨大的磁场吸引了周围少数民族向自己靠近,不论是汉人掌握国家大权,还是少数民族统治,都能实现各民族的同一。中华法文化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凝聚力,是因为她自身无壁垒,能够兼收并蓄,她十分亲和,不强行改变其他少数民族的习惯、习俗,“因俗而治”是中华法文化包容性和融合性的集中体现。统治者对于落后的少数民族,只要他们不反抗,不滋事,便以大国情怀来吸纳,以强者身份来抚助,在思想意识上通过教育感化,通过文化改变,在经济生活上,通过先进生产力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物质财富,通过减免赋役来降低少数民族的经济压力,提高其生活水平,在社会管理上,因俗而治,承认其风俗习惯,并赋予其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使之成为国家法的一部分。正是中华法文化的包容性和融合性,使得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绝大多数时候都能和谐共处,都能保留并传承自己的习惯法体系,保持自己的法文化特征,并且在传承本民族传统的同时,融入中华大家庭中,从而构成了体系完备的中华法系,内容丰富、多元一体的中华法律文化。
  2.黎族习惯法文化的融入是黎族自身发展的需要
  低下的生产力,使得黎族的生活水平十分低下;刀耕火种的耕作方式,使得生活毫无保障;与世隔绝的生产生活,使文明的进步相对缓慢。在中央政权进入黎区以后,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在与汉人的交往中,黎族人民看到了自身与汉族的差别,逐渐意识到文明进步的意义,于是在黎族社会内部开始主动抑或被动地学习汉族先进的生产技术,发展生产力,提高生活水平,改变原始落后的思想。随着与汉族等其他少数民族交往越来越广泛,交易方式与交易内容越来越丰富,黎族人民愈发看到黎族社会的落后,这更加激发和促进了黎族人民学习中原文化、接受中原文化改造的热情,因此,从被动到主动的融入中华法文化,也是黎族自身希望发展的需要。①
  3.黎汉接触交往、中原文化输入,是黎族习惯法融入中华法文化的直接原因
  黎族是最早开发海南的居民,早在秦汉时就开始与汉族人民交往。中央政权在海南建制后,就不断有新的汉人进入海南,由于中央军队的军事镇压,黎人由原居住地逐步向中部山区退守。正是汉人的进入,使黎人接触了外面的世界,与汉族有了接触与交往,在接触与交往中,黎族人民的经济文化得到了发展,生活习惯也发生了变化。黎族人民的这种变化是由四周沿海逐步向中部山区展开的,首先是与汉族混居或与汉族居住区交界的黎民的变化,在长期交往中,他们逐渐被汉化,与汉族融为一体,正如《道光琼州府志》所记载,“黎人归化既久,与齐民等……虽有黎都之名,实无黎人之实”。然后是由外及内的逐步变化。宋以后,中央政府加强了对海南的管理,汉人也随之不断地向中部山区挺进,既有开荒种植的,也有与黎族人民进行贸易活动的。在这种交往中,黎族人民学到了中原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产生了财产私有的观念,引入汉字,开始在借贷、买卖、租佃等民事活动中使用书面契约。清冯子材奉命镇压五指山区黎族人民的反抗,取得军事征剿胜利后,着手实施对黎人的安抚政策,除开十字路、垦荒造田等经济措施外,要开展了对黎人的改造活动,薙发改装,这一切都深得黎民的欢迎。正是在与汉族人民的长期接触交往中,黎族人民被潜移默化,黎族习惯法也在这种接触交往中被融合到中华法系中。
  如果说与汉人的接触交往是一种不自觉行为,那么,中原文化的输入则是一种有意行为,这种有意行为加速了黎族习惯法的变迁。唐代时在海南开始兴起文化教育,《新唐书·王义方传》记载,“义方素善张亮,亮抵罪,故贬吉安丞……吉安皆蛮夷,梗悍不驯,义方招首领,稍选生徒,为开陈经书,行释典礼……”①可以说这是黎族接受汉文化教育的开始。有宋一代,一批被贬到海南岛的文人政客,如李德裕、苏轼、胡铨等,在海南黎族地区教民读书著文,中央政府也在琼山、万州、陵水、感恩、崖州等州县成立儒学堂,在琼州郡学中特别设立新学,方便黎人“遣子弟入学”。“庆元初,通判刘汉修,崇郡学讲明道义,激劝生徒,延师导训,黎僚犷悍亦知遣子就学,衣裳佩服踵至者十余人。”②明朝时在黎族地区也设立多所社学,有更多的黎人子女入学读书。清代将中原文化教育进一步推广到五指山中心地区,冯子材在海南施行的《抚黎章程十二条》的第
  12条就是关于教育的:每数村仿内地设一义学,延请塾师,习学汉语汉文,宣讲圣谕。暂且不论封建统治者在海南黎族地区设学办教育的统治同化目的,单就黎族人民接受中原文化教育以后的效果,就是十分值得肯定之事。中原汉文化的输入,从思想上改变了黎人,极大地促进了黎人走向文明。在学习中原文化,接受儒家经义洗礼的过程中,黎族习惯法也在与中华法文化的交融中发展提高。

附注

①在这个学习与同化过程中,接受者往往不加甄别、不分精华与糟粕地学习与模仿,结果是汉族先进的、优秀的东西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与文明,汉族的陋俗与糟粕却同时又改变了少数民族原本好的习惯与传统,如男女平等问题,在与汉族的交往过程中,黎族的男女平等受到了较大影响,妇女地位远没有合亩制时期的高。 ② 陈顾远:《中国固有法系与中国文化》,载《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陈顾远法律史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转引自刘广安《中华法系生命力的重新认识》,《政法论坛》201 1年第2期。 ③ 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2页。 ①在学习汉文化这个问题上,当今的黎族有些矫枉过正,许多邻近汉区的黎族逐渐融入汉族,不再承认自己是黎族,而以自己是汉族为荣,不再以自己祖上是黎族为荣,甚至以穿汉装为荣,以穿黎装为耻,以讲汉话为荣;以讲黎话为耻,以从汉俗为荣,以守黎俗为耻。 ① (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王义方传》卷一二五。 ② (清)明谊修,张岳崧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三十五,成文出版社,1961,第805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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