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黎族习惯法文化在法律秩序变迁中融入中华法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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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90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黎族习惯法文化在法律秩序变迁中融入中华法文化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7
页码: 182-1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习惯法文化融入中华法文化的历史过程和原因,分析了中华法文化的先进性、包容性、融合性以及对少数民族的影响,探讨了黎族习惯法文化的发展演变和逐步融入中华法系的脉络。文章认为,中华法文化的包容性、融合性和中央政权的渗透推动了黎族习惯法文化的文明进步,促进了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
关键词: 黎族习惯法 中华法文化 法律秩序

内容

黎族是海南的最早居民,自先秦到今天,历经几千年。几千年来,黎族习惯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先后经历了从原始社会母氏社会后期至父氏社会习惯法的产生与形成阶段,自汉初到宋代之前的习惯法与中央政权统一法律制度的初步接触阶段,自宋至民国时期的完全融合阶段,其发展线索与脉络十分清晰。如果将黎族习惯法看做一条小溪的话,那么,她的前进脉络就是——涓涓溪流归入大海,即她从一个孤悬海外的民族习惯法逐步融入了中华法系这个浩瀚大海之中,最终成为中华法系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在这个逐步融合过程中,黎族习惯法也逐渐由原始走向文明。
  一 黎族习惯法文化融入中华法文化的原因
  黎族习惯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融入中华法文化之中,是中华法文化的先进性、包容性和融合性使然,也是黎族自身发展之需求。黎族与汉民族的文化交流和经济往来,也是其融合的重要基础。
  1.中华法文化的先进性、包容性与融合性,接受并发展了黎族习惯法
  中华法文化以中原文化为主,而中原文化的核心又主要是汉族文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汉族代表了中国,华夏汉族文化代表了中华文化。在中国各民族中,汉族掌握了较为先进的生产力,引领中国逐步走向文明。在与各民族的交往中,深受孔孟儒家思想影响的汉族,能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兄弟民族,无隔阂地与各民族和平相处。与此同时,各少数民族在与汉族的交往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学习汉族的先进文化和先进生产力,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汉族的思想观念和生活习俗,自觉或不自觉地被汉族所同化,①正是在这一学习与同化的过程中,少数民族自身文明得到了质的飞越。海南黎族正是在汉族中央政权进入以后,开始学习中原文化,学习中原先进生产力和农业生产技术,并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与帮助下,发展经济,实现了从原始父系氏族社会直接向封建社会的过渡。中央法制权威的逐步渗透,中原先进文化的传播,以及中原先进生产力与生产技术的引进,促进了黎族习惯法的变迁,促进了黎族习惯法文化的文明与进步。
  中华法文化的包容性、融合性使中华法文化成为一个多元一体的法文化。论及黎族习惯法与中华法系的牵手,首先就要正确认识中华法文化。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固有法系与中国文化》一文中认为:“中国文化在其起源上即为多元,且不是以某一部族的文化为主体,而吸收他族文化。因为中国的文化最早形态就是华夏民族的华夏文化,而华夏民族并非由一部族为主而逐渐扩大,乃系融合各部族而交错其文化,形成早期的华夏民族的华夏文化。……因为出自多元,便有诸夏之称。……华夏文化创立后,由周至秦,更与东夷文化,荆蛮文化,吴越文化,北狄文化,西戎文化互相融合成为秦汉统一后的汉族文化。自汉以后,匈奴、东胡、南蛮、百越、氐、羌渐次加入汉族的队伍。中经五胡乱华的结果,又接受了鲜卑、柔然等族的文化,构成了隋唐时代中华民族再次形成,而增加了文化方面的新血液。唐又吸收了西域各邦的文化,而宋代并将印度佛教的文化吸入儒说之内。契丹、女真、蒙古、满洲入据中国,加入中国文化圈不算,明代西方基督教东来,又与西方的文化开始接触而至今日。总之,始终多元的中国文化,影响到中国固有的法系方面,无论其创始,其建立,其延续,也是同样情形。”②张晋藩先生也认为:“中国自古以来都是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固然以汉民族为主导,但其他少数民族也同样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中华法系正是融合了各民族的法律意识与创造力才形成的。”③中华法文化的兼容并蓄为黎族习惯法融入中华法系提供了精神契机。中华法文化是一种开放的法文化,她好像一个巨大的磁场吸引了周围少数民族向自己靠近,不论是汉人掌握国家大权,还是少数民族统治,都能实现各民族的同一。中华法文化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凝聚力,是因为她自身无壁垒,能够兼收并蓄,她十分亲和,不强行改变其他少数民族的习惯、习俗,“因俗而治”是中华法文化包容性和融合性的集中体现。统治者对于落后的少数民族,只要他们不反抗,不滋事,便以大国情怀来吸纳,以强者身份来抚助,在思想意识上通过教育感化,通过文化改变,在经济生活上,通过先进生产力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物质财富,通过减免赋役来降低少数民族的经济压力,提高其生活水平,在社会管理上,因俗而治,承认其风俗习惯,并赋予其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使之成为国家法的一部分。正是中华法文化的包容性和融合性,使得中国境内的各少数民族绝大多数时候都能和谐共处,都能保留并传承自己的习惯法体系,保持自己的法文化特征,并且在传承本民族传统的同时,融入中华大家庭中,从而构成了体系完备的中华法系,内容丰富、多元一体的中华法律文化。
  2.黎族习惯法文化的融入是黎族自身发展的需要
  低下的生产力,使得黎族的生活水平十分低下;刀耕火种的耕作方式,使得生活毫无保障;与世隔绝的生产生活,使文明的进步相对缓慢。在中央政权进入黎区以后,在中央政府的推动下,在与汉人的交往中,黎族人民看到了自身与汉族的差别,逐渐意识到文明进步的意义,于是在黎族社会内部开始主动抑或被动地学习汉族先进的生产技术,发展生产力,提高生活水平,改变原始落后的思想。随着与汉族等其他少数民族交往越来越广泛,交易方式与交易内容越来越丰富,黎族人民愈发看到黎族社会的落后,这更加激发和促进了黎族人民学习中原文化、接受中原文化改造的热情,因此,从被动到主动的融入中华法文化,也是黎族自身希望发展的需要。①
  3.黎汉接触交往、中原文化输入,是黎族习惯法融入中华法文化的直接原因
  黎族是最早开发海南的居民,早在秦汉时就开始与汉族人民交往。中央政权在海南建制后,就不断有新的汉人进入海南,由于中央军队的军事镇压,黎人由原居住地逐步向中部山区退守。正是汉人的进入,使黎人接触了外面的世界,与汉族有了接触与交往,在接触与交往中,黎族人民的经济文化得到了发展,生活习惯也发生了变化。黎族人民的这种变化是由四周沿海逐步向中部山区展开的,首先是与汉族混居或与汉族居住区交界的黎民的变化,在长期交往中,他们逐渐被汉化,与汉族融为一体,正如《道光琼州府志》所记载,“黎人归化既久,与齐民等……虽有黎都之名,实无黎人之实”。然后是由外及内的逐步变化。宋以后,中央政府加强了对海南的管理,汉人也随之不断地向中部山区挺进,既有开荒种植的,也有与黎族人民进行贸易活动的。在这种交往中,黎族人民学到了中原的农业生产方式,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产生了财产私有的观念,引入汉字,开始在借贷、买卖、租佃等民事活动中使用书面契约。清冯子材奉命镇压五指山区黎族人民的反抗,取得军事征剿胜利后,着手实施对黎人的安抚政策,除开十字路、垦荒造田等经济措施外,要开展了对黎人的改造活动,薙发改装,这一切都深得黎民的欢迎。正是在与汉族人民的长期接触交往中,黎族人民被潜移默化,黎族习惯法也在这种接触交往中被融合到中华法系中。
  如果说与汉人的接触交往是一种不自觉行为,那么,中原文化的输入则是一种有意行为,这种有意行为加速了黎族习惯法的变迁。唐代时在海南开始兴起文化教育,《新唐书·王义方传》记载,“义方素善张亮,亮抵罪,故贬吉安丞……吉安皆蛮夷,梗悍不驯,义方招首领,稍选生徒,为开陈经书,行释典礼……”①可以说这是黎族接受汉文化教育的开始。有宋一代,一批被贬到海南岛的文人政客,如李德裕、苏轼、胡铨等,在海南黎族地区教民读书著文,中央政府也在琼山、万州、陵水、感恩、崖州等州县成立儒学堂,在琼州郡学中特别设立新学,方便黎人“遣子弟入学”。“庆元初,通判刘汉修,崇郡学讲明道义,激劝生徒,延师导训,黎僚犷悍亦知遣子就学,衣裳佩服踵至者十余人。”②明朝时在黎族地区也设立多所社学,有更多的黎人子女入学读书。清代将中原文化教育进一步推广到五指山中心地区,冯子材在海南施行的《抚黎章程十二条》的第
  12条就是关于教育的:每数村仿内地设一义学,延请塾师,习学汉语汉文,宣讲圣谕。暂且不论封建统治者在海南黎族地区设学办教育的统治同化目的,单就黎族人民接受中原文化教育以后的效果,就是十分值得肯定之事。中原汉文化的输入,从思想上改变了黎人,极大地促进了黎人走向文明。在学习中原文化,接受儒家经义洗礼的过程中,黎族习惯法也在与中华法文化的交融中发展提高。
  二 黎族习惯法融入中华法文化后之传承与改进
  在相对封闭和缺乏交往的自治状态下,黎族习惯法有效地维护了黎族社会的公共秩序和黎族人民的生产生活。在中央政权加强对海南的管理与控制以后,为适应黎族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黎族习惯法在融入中华法系的过程中,不断地吸收华夏汉族法制的精髓进行自我改造与提高。
  1.自由平等的婚姻家庭更趋伦理化
  黎族社会内部最早广泛存在的“隆闺”,是“无独占的同居”的偶婚制度的体现,具有明显的性自由倾向。在父系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下,它已演变成为黎族男女自由择偶的方法,婚姻自由已深入黎人的内心深处。在接受中原汉族法文化的影响后,黎族人民对隆闺制度进行了改进,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引入了媒妁程序,男女双方在经过自由恋爱欲确定婚姻关系时,需要“媒妁之言”的媒介作用。“西部如崖、昌、感等县,女子10岁前,凭媒说合,男家备具酒肉、月饼送女家,谓之讨真命”,①父母常常按汉族的风俗经媒人介绍将女儿嫁给汉族。媒人的引进,表明黎族传统习惯法已经在汉族法文化的影响下发生了变化,更加注重礼仪的伦理性价值,更加重视婚姻成立的合法性与公信力。
  “不落夫家”是在生产力低下、劳动力欠缺时所实行的一种婚姻制度,它反映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也是男女两性关系不受限制的体现。但在生产力发展、家庭私有广泛产生以后,妇女不落夫家现象逐渐减少,这既是妇女家庭责任意识加强的反映,也是黎族人民对性自由限制意识加强的要求,婚后继续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通奸行为已不再被允许。同时,不落夫家习惯法的消失,也表明了男性在社会中地位的提高,黎族社会的发展开始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构建,家庭内部的伦理关系逐步产生。
  宋代以前,黎族社会早期尽管在男女双方结合的年龄方面已经有了近乎明确的观念,黎族内部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婚姻成立存在一些禁忌,如血缘内部的禁婚、仇人之间的禁婚等,但是总体而言黎族社会关于婚姻的条件的规定并不完善。宋代以后,尤其是在明清时期中央政权加强了对黎族地区婚姻缔结的干涉,这一时期黎族社会内部开始逐渐形成以财为聘的订婚①与结婚方式,较为完善的结婚、离婚的程序性要件和婚姻禁忌,婚姻秩序的维护以及破坏婚姻秩序的处罚性规则等等。尽管黎族的结婚仪式和中华法系中的结婚仪式和传统的六礼有所不同,但是民国时期的婚姻仪式已经呈现出规范化和汉化特征。
  2.财产私有普遍适用
  黎族社会发展到后期,早期的血缘共耕与家庭间的互相协作的劳动模式逐渐减少,劳动报酬也由早期的无偿变为有偿。黎族社会过去那种特殊的收养制度——投靠②,到黎族社会的后期,已经强化了人身依附性,“龙仔”不再具有独立的人格,“龙公”与“龙仔”的收养关系逐渐演化成具有封建性质的土地租赁关系,“龙仔”已不能无偿使用“龙公”的土地。
  由于黎族特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合亩”制的广泛存在,黎族社会内部早期对于共有和私有的概念应该是模糊的,私有观念并不强烈,但这并不等于没有私有观念。黎族人将自己多余的米、肉、衣布等动产储藏在离家不远的仓库里,这是对剩余产品的占有现象,它说明黎族社会早期同样具有私有观念,另外还有“砍山栏”时在树上做的标记,峒与峒之间划定的界线、“插星”等等。但是,这一时期的私有观念并没有在黎族社会内部成为黎族社会发展的推力。到黎族社会后期,随着“合亩制”的变化,大的合亩逐渐分解成诸多的小合亩,与汉族等其他民族交往的频繁,“墟市”和“贸易”的增多,随之而来的是生产技术的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黎族社会逐渐出现了个体生产的农户。此外,当黎族的“村”“峒”成为封建王朝的基层组织时,封建王朝的赋税制度、管理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黎族社会的“公”“私”观念。这些都极大地影响到黎族人私有观念的转变和强化。
  黎族社会内部逐渐产生的贫富对立状况,也是造成黎族社会私有观念产生的重要原因,仅仅从土地分析,就可略见一斑。黎族社会最为主要的财产就是土地,土地在由公向私转化的漫长历史中,田地的租赁、借贷、买卖现象开始出现,正是这些新情况的出现,黎族社会内部逐渐产生了贫富对立的状况,贫富的巨大差异直接导致了黎族社会内部开始对私有权利的追逐。
  私有观念的强化是黎族社会习惯法文化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私有观念的强化,既意味着必须对其物之所有及劳动价值报酬等的合理保护,同样意味着私有权利的呼之欲出,对于私权的保护是现代法治精神的核心,因此可以说黎族社会私有观念的强化是黎族社会迈入中华法文化的关键。
  3.诚实守信的契约形式逐渐规范化
  早期契约的主要形式是“刻木为符”、“结绳记事”等,尽管黎族人民恪守诚实守信,不论经过多少年债权人都可以持竹契索债,但不排除不守信之债务人销毁契据不承认之现象。为了保证契约的履行,在与汉人的经济往来中,黎民学会了制作书面契约,并将黎族传统契约中的中间人引入书面契约中来,使契约从内容到形式都更加规范明确,并易于保管与履行。
  4.族内长老与基层行政官员共同处理公共事务
  黎头峒首是黎族中具有威望和正义感的老人,他们带领全村、全峒的人共同抵御外敌,维护族内治安,处理族内公共事务。这种长老文化是原始氏族社会的共同特征。宋朝时开始在黎区实行土官制,就是将过去的黎头峒首提升为国家命官,赋予其行政管理权限,解决辖区内的各类纠纷。保甲制在黎区实行以后,过去各个层次的土官已完全行政化,保甲长的选任已不再唯长老是用,保甲长等基层官吏掌管村内一切事务。然而在黎族人民的实际生活里,族内长老的影响力不减当年,虽然村长等行政官员可以处理族内事务,但大多数时候他们仍要询问长老们的意见,长老对族内事务的处理有着较大的决定权。之所以在完全行政化管理体制中,长老仍有影响力,这一方面是由于他们自身的威信与品德深受黎民的爱戴和尊重,另一方面因为他们是黎族习惯的传承者,只有他们才掌握真正的黎族习惯法规范,只有他们才了解黎族的传统习惯与习俗。①

附注

①在这个学习与同化过程中,接受者往往不加甄别、不分精华与糟粕地学习与模仿,结果是汉族先进的、优秀的东西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与文明,汉族的陋俗与糟粕却同时又改变了少数民族原本好的习惯与传统,如男女平等问题,在与汉族的交往过程中,黎族的男女平等受到了较大影响,妇女地位远没有合亩制时期的高。 ② 陈顾远:《中国固有法系与中国文化》,载《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陈顾远法律史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转引自刘广安《中华法系生命力的重新认识》,《政法论坛》201 1年第2期。 ③ 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2页。 ①在学习汉文化这个问题上,当今的黎族有些矫枉过正,许多邻近汉区的黎族逐渐融入汉族,不再承认自己是黎族,而以自己是汉族为荣,不再以自己祖上是黎族为荣,甚至以穿汉装为荣,以穿黎装为耻,以讲汉话为荣;以讲黎话为耻,以从汉俗为荣,以守黎俗为耻。 ① (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王义方传》卷一二五。 ② (清)明谊修,张岳崧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三十五,成文出版社,1961,第805页。 ① (民国)陈铭枢总纂,曾蹇编《海南岛志》,海南出版社,2004,第129~130页。 ① 民国时期聘礼的种类变化也已经由黎族社会内部的槟榔、黎布发展为礼金、米粮等。 ②这种投靠制度在早期主要是为了保护前来投靠的“龙仔”,它不仅为本“合亩”或者本“峒”增加了劳动力,而且通过“龙公”的斡旋在一定程度上还稳定了黎族社会内部的秩序。 ①直至今天,在黎族村寨,长老仍是一村实质上的主官或领袖,村内公共事务,村长在处理时要先征求长老意见,黎民家庭事务,包括子女取名、婚丧嫁娶、分家析产等事务,也都必须由长老主持进行。长者的影响力与作用在处理黎区矛盾时不可小觑,他们是黎族习惯法挖掘与整理的主要渊源。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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