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在这个学习与同化过程中,接受者往往不加甄别、不分精华与糟粕地学习与模仿,结果是汉族先进的、优秀的东西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与文明,汉族的陋俗与糟粕却同时又改变了少数民族原本好的习惯与传统,如男女平等问题,在与汉族的交往过程中,黎族的男女平等受到了较大影响,妇女地位远没有合亩制时期的高。
② 陈顾远:《中国固有法系与中国文化》,载《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陈顾远法律史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转引自刘广安《中华法系生命力的重新认识》,《政法论坛》201 1年第2期。
③ 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2页。
①在学习汉文化这个问题上,当今的黎族有些矫枉过正,许多邻近汉区的黎族逐渐融入汉族,不再承认自己是黎族,而以自己是汉族为荣,不再以自己祖上是黎族为荣,甚至以穿汉装为荣,以穿黎装为耻,以讲汉话为荣;以讲黎话为耻,以从汉俗为荣,以守黎俗为耻。
① (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王义方传》卷一二五。
② (清)明谊修,张岳崧纂《道光琼州府志》卷三十五,成文出版社,1961,第805页。
① (民国)陈铭枢总纂,曾蹇编《海南岛志》,海南出版社,2004,第129~130页。
① 民国时期聘礼的种类变化也已经由黎族社会内部的槟榔、黎布发展为礼金、米粮等。
②这种投靠制度在早期主要是为了保护前来投靠的“龙仔”,它不仅为本“合亩”或者本“峒”增加了劳动力,而且通过“龙公”的斡旋在一定程度上还稳定了黎族社会内部的秩序。
①直至今天,在黎族村寨,长老仍是一村实质上的主官或领袖,村内公共事务,村长在处理时要先征求长老意见,黎民家庭事务,包括子女取名、婚丧嫁娶、分家析产等事务,也都必须由长老主持进行。长者的影响力与作用在处理黎区矛盾时不可小觑,他们是黎族习惯法挖掘与整理的主要渊源。
① 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36页。
② 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41页。
①今天的黎族社会,其团体主义仍然存在,族内习惯法仍然影响着黎民的生活。重合村黎民与外村、外族的械斗,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多次发生,每次都有伤亡发生,然而在该村黎族人民内部,却很少有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在对外关系方面,村内成员可谓是高度的团结一心,协调一致。
② 广东省编辑组:《黎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1986,第183页。
③ 本书编写组:《黎族田野调查》,海南省民族学会编印,2006,第152页。
① 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上卷),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134页。
① 刘咸:《海南黎人刻木为信之研究》,《科学》1935年第2期,第199~200页。
② (民国)陈献荣编《琼崖》,《海南地方志丛刊》,海南出版社,2003,第380页。
① (明)顾岕编著《海槎余录》,台湾学生书局,1979,《黎族藏书》,2006年采集。
② (清)檀萃撰《谈蛮》,见海南地方志丛刊《历代文人笔记中的海南》,海南出版社,2006,第184页。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1页。
② 参见《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编《中华文化通志·民族文化典(侗、水、毛南、黎族文化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511页。
③〔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第206页。
④ 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论》,法律出版社,1998,第245~255页。
① (晋)陈寿:《三国志》卷五三《吴书·薛综传》。
② (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光绪三年刻本。
③ 海南大学法学院黎族习惯法调研组调研所得,载《调研笔录》,海南大学法学院图书馆,2008年7月。
④ 张跃、周大鸣主编《黎族——海南五指山市福关村调查》,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第219页。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1页。
② 高和曦:《黎族峒的社会组织与历史作用》,载《越过山顶的铜锣声》,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13~123页。
①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保亭县志》,南海出版公司,1997,第495页。
② 《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编《中华文化通志·民族文化典(侗、水、毛南、黎族文化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441页。
③ 《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编《中华文化通志·民族文化典(侗、水、毛南、黎族文化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511页。
① 广东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海南黎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四),1963,铅印本,第31~33页。
②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128页。
③ 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出版社,1995,转引自蒋超《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代化途径》,《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