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纠纷解决机制的传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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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904
颗粒名称: 一 纠纷解决机制的传承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3
页码: 176-1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习惯法解决纠纷的机制和方式。黎族人民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财产、民事交往和婚姻家庭等方面,解决方法有长老调解协商、神明裁判等方式。
关键词: 黎族习惯法 机制 方式

内容

自宋以降,由于实行了土官制度和因俗而治,黎族人民之间的交往仍以村峒为主要范围,交往的内容方式等都没有太大的变化,因此,黎族习惯法的解决纠纷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原来的风貌,传承了以往的做法。
  (一)纠纷类型
  黎族人民之间的纠纷仍然主要表现在财产、民事交往和婚姻家庭等方面。在财产纠纷上,主要表现在对插星标记物的侵犯和对盗窃行为的处理。尊重插星的公告与先占效力,这是黎族的千年传统,直至民国时期没有发生变化。如果对已有插星标记的财物再行占有,则以偷盗论。对盗窃犯的处理也一如既往。在民事契约方面,主要是黎族内部和黎汉之间的贸易及其他经济活动,其纠纷主要是有关买卖土地、牛只,典当、租佃、雇佣、借贷事由。如合亩所有的土地出卖,按照习惯法,几户所有的或一户所有的土地可自行决定出卖,但在出卖时,首先应卖给本合亩的人,如本合亩无人购买,就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依次卖给同村的其他合亩、同族远祖的其他村;最后才能卖给无血缘关系的人。如违背这一土地出让原则,则会引起亩内纠纷。在债权方面,如果借贷人到期不能归还标的物,则可能会出现土地的买卖、典押等。在商事纠纷方面,主要涉及黎族内部或黎汉之间的交易,黎族内部仍以物物交换为主,黎汉之间既有物物交换,也有以货币结算的。在借贷租赁等方面,缔结契约的方法以刻木为契、砍箭为信、结绳记事、书面契约4种为主。借贷不能偿还,时间无论多久子孙可拿借据讨债。此种行为规范得到了普遍的遵守,以防止纠纷的出现。①
  黎族对于生产领域内的纠纷通常是重者按损失大小加以赔偿,轻者赔礼道歉。例如,民国时期的雅袁乡曾发生这样一件毁坏庄稼的纠纷:王老论的牛吃王老猛山栏地里的苞粟(玉米)时,被王老新看到后打伤了牛腿;但王老论断言是王老猛打伤他的牛,罚了一头牛。后来,他得知是王老新打伤他的牛,又罚了王老新一头牛。①
  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一是财产继承方面的问题,二就是婚姻纠纷,如通奸、违反婚姻禁忌等。禁止近亲结婚,有血缘关系的不能通婚,这是黎族习惯法的禁忌之一。如:琼中红毛地区黎族隔十多代也不能结婚,如两人执意要结婚,族中长老罚两人脖子上挂牛轭、牛铃铛游村方可结婚。上辈认了“同年”、“老童”(即结拜兄弟姐妹)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通婚。保亭加茂镇毛林村,男女双方的祖先,由于婚姻的关系而引起械斗赔款,定下双方不能通婚的规矩。②
  有关放寮的纠纷。由于比较常见,所以规定也相对细致。例如:放寮的范围与通婚范围相同。与汉族差异的地方是:如果丈夫发现妻子放寮,被丈夫当场发现,不但要打骂妻子及第三者,还要罚与妻子偷情的人家各一口锅,罚岳父家一缸酒,当然这也是引发离婚的直接因素。③
  (二)纠纷解决的方法
  社会公共秩序方面,黎族地区由于远离中原大陆,孤悬海外,所以历代统治阶级对黎族地区的实际统治比较薄弱,实行土官制度以后,中央政权才得以对黎族地区实行有效管理。在土官的管理下,黎族地区仍然是以古老的方式来解决各类纠纷。这些方式主要有:
  第一种是由黎族长老出面的调解协商、族内公议。当族内发生盗窃、动物侵害等各类纠纷时,受害人会请族内长老出面解决,长老的处理方法仍然是召开全族会议,由纠纷双方陈述,长老提出解决方法与意见后,族人如果没有异议,则照此执行,然后全族在一起聚餐饮酒。
  第二种是各种神明裁判,有神(鬼)审判、雷公判等。上一章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种纠纷解决的方法是比较极端的械斗。在黎族地区,复仇是一种“集体的责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④在黎族社会,由于民族、土地、财产、人口、婚姻、债务、仇恨等方面的纠纷,个人、家庭、家族、村寨、地区、部族、民族之间经常发生摩擦。即便是某一个人被害或犯罪,于是不但是其族群所有人,甚至是其祖先的鬼,也要来参与索赔或理赔,由此便往往发生纠纷,发生武装械斗。①械斗的失败方需赔偿胜利方一定数目的财产。
  (三)妇女在纠纷解决上仍有一定的影响力
  妇女在黎族人民心目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受到人民的普遍尊重,在生产生活中妇女自身也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纠纷处理方面,妇女也发挥了一定的影响力。据清代《黎岐纪闻》(卷二)记载:“其俗贱男贵女,有事则女为政”,“遇有事妇人主之,男不敢预也”,“一语言不合,辄持弓矢标枪相向,势不可当,有妇人从中间之,即立解”。《广东新语》、《峒溪纤志》、《琼黎一览》等文献也有类似记载。清末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合亩制”地区毛枝峒和毛道峒发生械斗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各派出寡妇一人为代表,举行一种传统的和解仪式,黎语叫“蕊岔”。现今黎族的某些地区仍有“蕊岔”的和解仪式。如《广东新语》、《琼黎一览》、《黎岐纪闻》、《琼崖黎岐风俗图说》等都记载了只要妇女出面调解就可以化干戈为玉帛的案例。
  (四)解决纠纷的主体仍然是黎头峒首
  黎族地区解决纠纷的主体名称众多(包括峒长、亩头、村头、奥雅等),但统称为纠纷的调处组织或调处者。以峒为例,峒长除参与本村、本血缘单位的事务外,还参加村与村之间和全峒性的事务。在纠纷解决的顺序上,是先由合亩或村峒内的头家解决纠纷,头家不能解决者,诉诸哨官,哨官不能解决者,诉诸峒长;由峒长召集全峒的哨官、头家开会共同解决。峒长不能处理的问题,报请总管处理。②

附注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1页。 ① 广东省编辑组:《黎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1986,第127页。 ②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2页。 ③ 广东省编辑组:《黎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1986,第164~165页。 ④ 林惠祥:《文化人类学》,商务印书馆,1991,第207页。 ① 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第315页。 ② 广东省编辑组:《黎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1986,第171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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