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峒与峒之间协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901
颗粒名称: 三 峒与峒之间协商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4
页码: 170-17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社会中峒与峒之间的关系和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峒界标志、峒长管理、通婚等方式来维持峒间关系,以及械斗作为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其制度的特点和影响等。
关键词: 黎族社会 纠纷

内容

峒与峒之间一般以山岭河流等自然地理标志为界线,并立碑、砌石、种树、栽竹、立木板、埋牛角等做峒界标志,意为峒界不可侵犯,也是对非本峒人的一种警示。同峒的成员最初都是同一血缘关系,对峒地域有保护责任,如果发生峒与峒之间的纠纷,全峒人必须群起保卫。如果有外人到本峒地域进行捕鱼、狩猎或者在本峒土地界线之内种庄稼,必须征得本峒峒首的同意,并交纳租金或者赠送礼物,有的时候需要把狩猎所得猎物与本峒成员共同分享。担任峒首的男性长辈(也有女性任峒首的例子)对峒内成员的生产生活方方面面事务进行指挥和管理,负责对外关系,包括调解和议和。峒与峒之间的紧密关系主要通过不同血缘集团之间的通婚来实现。①相互之间关系密切的峒在对方与其他峒发生纠纷或者械斗的时候,会主动派出本峒村民对对方进行支援,或者提供财力上的支持。
  峒与峒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械斗,由各峒的峒长聚在一起进行协商解决。峒与峒之间的协商常常因为本峒峒长或者长老倾向于偏袒自己一方的村民的利益,而最终引发峒间冲突,甚至会发展成械斗或者战争。事实上黎族社会内部就经常因为偷盗而引发械斗,有些是比较大规模的峒与峒之间的械斗,有些则是规模稍微小一点的村落集团之间的械斗。②如果发展到要以械斗的方式进行解决,说明纠纷或者冲突已经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或者已经闹出人命。峒与峒之间发生械斗之前要向对方发出“通牒”,同时还通过断箭传信或鸡毛信等方式向其他村寨请求支援,收到传信后,其他村寨黎众必积极响应,及时前往救援。①械斗是解决纠纷的传统办法,往往双方均损失惨重。在黎族社会,为避免损失过大,械斗不一定要分出胜负,往往还可通过协商达成和解。②和解仪式通常是请来双方都很尊敬的有威望和权势的峒长主持双方和解仪式,双方当事人要杀牛设宴,大家大吃大喝一顿,有时会举行砍箭仪式,纠纷双方约定不再闹事。“……竹押除作交易之契据外,亦可用作双方媾和、立誓之信物……但由媾和或立誓者双方之代表人,各在契上研一刀以为信,再经中人剖分之,各执其一,以资信守,如此,双方前此仇杀者,至是和好如初,并具酒肉相庆,是竹押除为交易之契据外,又为和约之典章,其用途更有重大之意义矣。”③
  可以说,械斗是黎族内部较大群体之间发生重大冲突的时候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它与古老的血族复仇之间关系密切,械斗的参加者为双方的亲朋、同里和就近村落之人。而且冤仇只结于男方,不涉及女方及女方家,以免把纠纷扩大至更多的氏族中去而造成更大的破坏;械斗堂堂正正,事前通知对方,不搞突然袭击;对阵有一定的规则,双方均加遵守。如停战间隙妇女出营认箭,不加干预,“胜追败奔”,也有界线与限制,不得逾越;战死者,家属密埋不事声张,以显示武士风度;解决械斗的办法,除决战沙场外,也可由对方之妻求和或逃避以示弱罢休。黎族械斗解决纠纷的习惯法,虽然表面是对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但实际上也是更高权威秩序维护与恢复方式的缺失的反映。而且由械斗产生的血族复仇动辄延续几代,对黎族社会秩序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的和野蛮的破坏,但是因为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没有更好的解决机制可以替代,所以一直延续。

附注

①规模比较小的峒一般最初是一个血缘集团,所以有严格的峒内不婚的规定。但是随着峒的规模越来越大,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疏远,血缘纽带慢慢被经济和地域关系取代,并且逐步开始发展成为包括两个血缘关系以上的集团,相互之间可以通婚的血缘集团。参见邢关英《黎族——民族知识丛书》,民族出版社,2004,第35页。 ②此类案例的资料很少,我们已知比较详细的案例描述发生在1921年前后,但是因为械斗纠纷解决机制在黎族根深蒂固,从这个案例我们仍然可以对传统黎族械斗的形式和过程有一定了解。“约在1921年前后,报英部落‘奥迓’‘尤’把一头牛给报湾村(今属乐东县山荣乡)的朋友‘龙’饲养。没过多久,这牛就不见了。‘尤’认定是‘龙’偷杀吃了,要罚‘龙’两头牛。‘龙’很冤枉又很焦急,派人到处暗里查访,得知是本村一个叫‘农空’的人偷了卖给冲南村(今属东方市东河镇)的‘奥迓’‘红’饲养。‘尤’派人暗中核实后便出使问罪,冲南村置之不理。报英村便串连江边、江边营、报白3个村,某日集结在离冲南村不足10公里的报白村,然后绕过玉道村。直扑冲南村。报英村联盟几百人马涌入村里,把用的东西都背走、把牲畜都往回赶,可怜的冲南村遭劫如洗。冲南村‘奥迓’‘红’直奔玉道村‘奥迓’家击鼓告急。当着玉道全村人的面,‘红’陈述遭劫的情况,要求宗主村设法解救。玉道村当机立断,组织人马在报英联盟人马返回时突然袭击,把他们挤压在进昌化江。虽然,他们从小在昌化江长大,个个都能泅水过江,人员无一伤亡,但武器及抢到的东西都丢在江里,牲畜全部拦截,宣告此次行动失败。……在3年的战争中,报英(玉龙)联盟与玉道(东方)联盟双方,都有很大伤亡。最后,由于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且多面受敌,资源消耗严重,玉道村终被玉龙村打败。玉龙村报去领赏的耳朵有200只,报英村赏给他们200多头牛。后来才知道玉龙村每打死一人,两只耳朵都割去领赏了,也就是说在这场部落械(转下页注) (接上页注②)斗中,玉道村至少有100多人被打死。战后,作为战争赔偿,玉道村将其拥有的一段昌化江河道割让给玉龙村,‘尤’也从冲南村追回那被偷的牛只。”参见符兴恩著《黎族·美孚方言》,香港银河出版社,2007,第118~120页。 ① 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二节“二、共构秩序下的法律体系”之“3.习惯法”下的“响应信传召唤的义务”。 ②在“合亩制”地区,如果峒与峒之间发生械斗,要发出“通牒”,其形式一般采用送鸡毛信或猪颈。送“通牒”的使者必是妇女,或请别峒的人,或由双方嫁来本峒的妇女承担。械斗停息,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各派出寡妇一人为代表,举行一种传统的和解仪式,黎语叫“蕊岔”。参见陈立浩、陈兰、陈小蓓著《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黎族简史》,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在村与村发生矛盾时(如水牛被偷等)往往会引起村际械斗,时常发生命案。在械斗出战时,往往用夜袭的方式,烧村和射杀村民,但不抓妇女,据说一般人死了就会停战,因对死人的灵魂有恐惧心。战败一方要赔偿,经多次谈判,用多头水牛赔偿。从仅有的资料和口耳相传的风俗传统看来,械斗最后还是会以谈判和调解收场。 ③ 刘咸:《海南黎人刻木为信之研究》,《科学》1935年第2期,第200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