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峒内部协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900
颗粒名称: 二 峒内部协商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2
页码: 169-1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特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峒。峒是黎族自有的最高层次的部落组织,同一峒内成员之间有血缘关系,对峒的疆界有共同保卫的责任,同峒的人彼此间又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峒内各种纠纷和违法行为,由峒长和各种头领来进行裁决和调解。峒内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与恢复主要依赖峒首。同时,黎族峒内各村和每个峒内习惯法适用的一个大的不成文的原则是对本村人或者本峒成员从轻处理,而在外村人或外峒人对本村人或本峒人的人身和财产侵害案件发生时,则一般从重处罚。
关键词: 黎族 社会组织

内容

峒是黎族特有的社会组织形式,也是迄今所知的黎族自有的最高层次的部落组织。同一峒内成员之间的关系如同原始社会时同一部落内各氏族有着血缘关系一样,同住一峒的人大多有血缘关系,对峒的疆界有共同保卫的责任,同峒的人彼此间又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当受到外峒人欺侮时,必须共同起来进行血族复仇。这也就意味着同为一个峒的成员之间有连带责任。“所亲为人所杀后,见仇家人及其峒中种类,皆擒取,以荔枝木械之,要牛、酒、银瓶乃释,谓之赎命”①黎族每个峒都有峒首,负责管理峒内各类事务,调解峒内成员之间的各类纠纷,维持峒内社会秩序。对于峒内的纠纷和违法行为,由峒长来进行裁决。峒内各村或者合亩组织内如果发生疑难杂案,也会邀请峒长来进行主持审理和裁决。
  清代《黎岐纪闻》中记载:“黎头辖一峒者为总管,辖一村或数村为哨官,凡小事由哨官处断,大事即报总管,总管不能处断,控告州县。”总管、峒首、哨官、村长和亩头都是黎人的头领人物,也是纠纷解决的主要处理者和调解人。在黎族地区,峒长在峒内拥有最高的威信,对峒内全体成员负责,维护本峒利益,代表峒内全体成员对外进行交往,解决本峒发生的各类纠纷。②峒内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与恢复主要依赖峒首,包括处理峒内各类纠纷和对重大事件进行决策。此外,遇有关系全峒成员利害的事件需要商讨解决,往往由峒首召开全体大会,以敲鼓为号,村民听到鼓声都会聚集到一起。如上文所述,一般来说,全体村民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必须是经由村民一致同意的。①这也说明了黎峒内部比较注重秩序(包括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与恢复。
  在黎族峒内各村和每个峒内,习惯法适用的一个大的不成文的原则就是对本村人或者本峒成员从轻处理,而在外村人或外峒人对本村人或本峒人的人身和财产侵害案件发生时,则一般从重处罚。这一纠纷解决的特点在上文也提到过。

附注

(接上页注③)最后,王某承认合谋偷了牛。于是峒长便判处王某赔偿失主水牛1头、黄牛2头、铜锣1个和光洋11个,群众表示同意这一判决。假如群众不同意峒长的判决,则可以在会上大呼:“不成!不成。”当峒长听到这样呼声以后,就必须考虑,并重新作出处理,直至群众全部一致同意为止。在案件处理完毕后,被罚者王某还要杀1头牛;而原告牛主则负责供应米酒给全峒群众大喝大吃一顿,峒长个人则得到1条牛腿的报酬。参见詹慈编《黎族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3,第58~59页。 ① (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周伟民、唐玲玲辑纂点校《历代文人笔记中的海南》,海南出版社,2006,第45页。 ②王兴瑞:《琼崖黎人社会概观》,参见詹慈编《黎族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3,第154页。文章中还提到相关史料:“峒头的职务,依所得的材料述之,约有以下数点:(一)凡有事故发生,关系全村峒利害者,由峒头召集;全村大会(或不经过会议形式,仅由峒头用命令行之)讨论对付之。《海南岛志》:‘头长或族长家内常备有大鼓一面。有事时,击以为号,或遇盗,或办公事,或议事,击法不同,村人则闻而知之。鼓声响处,村人毕集听命。’(转下页注) (接上页注②)《崖县现况》:‘酋长家设一鼓,凡有攻守……事击鼓召全村人共赴之。’琼崖驻防军旅长兼抚黎专员陈汉光对记者谈话:‘我个人亦坐飞机入山侦察及轰炸……苗人以为天地震动,不知何物。当时苗人首领即吹角,召集男女全山千馀人开紧急会议……’(见廿二年七月一日广州《民国日报》。以下引陈氏谈话,不注出处,皆同此)(二)遇出猎时期,由峒头主持之。《海槎馀录》‘二月十月则出猎。当其时,各峒首会遣一二人赴官告知。……猎时,土舍峒首为主,聚会千馀兵。’(三)黎人之间,如有纠纷事件发生时,由峒头处理之。《陈汉光谈话》:‘黎人首领,每遇黎人两方面有发生争执来告诉之事必将两人留下。查其无罪过者即释放,其有罪过者或罚他猪或牛一只,或数只,以为首领寿。’(四)村中举行宗教仪式时,由村头主其事。……(五)峒头身兼军事领袖,由历代史记所载各村峒黎首率领黎众作乱事见之。” ①峒长进行调解和审理时,会以公平和公正为原则,平等对待纠纷双方,而且要进行公开处理,让纠纷涉及的社会组织成员悉数到场进行见证,并且在场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见解。峒长做出的调解意见如果参与会议的成员有异议,可以不同意,并且把异议表达出来。峒长听到有不同的声音,会考虑这些异议,并且重新做出处理,直到取得一致意见。参见广东省编辑组《黎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1986,第58~59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