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黎族习惯法》 图书 |
唯一号: | 200120020230003900 |
颗粒名称: | 二 峒内部协商 |
分类号: | D922.154 |
页数: | 2 |
页码: | 169-170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黎族特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峒。峒是黎族自有的最高层次的部落组织,同一峒内成员之间有血缘关系,对峒的疆界有共同保卫的责任,同峒的人彼此间又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峒内各种纠纷和违法行为,由峒长和各种头领来进行裁决和调解。峒内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与恢复主要依赖峒首。同时,黎族峒内各村和每个峒内习惯法适用的一个大的不成文的原则是对本村人或者本峒成员从轻处理,而在外村人或外峒人对本村人或本峒人的人身和财产侵害案件发生时,则一般从重处罚。 |
关键词: | 黎族 社会组织 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