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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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9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11
页码: 165-175
摘要: 本文介绍了黎族习惯法中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包括调解、审理、械斗、神判和血族复仇等多种方式,并对其纠纷解决程序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此外,本文还从历史文献和现实情况两个角度探讨了黎族习惯法法律程序的动态内容。
关键词: 黎族习惯法 解决机制

内容

习惯法视野之下的族内秩序受到挑战和破坏的时候,就需要一定的纠纷解决手段。习惯法秩序的维持也就是对习惯法的遵守,而习惯法秩序的恢复,也就是对违反了习惯法行为的解决办法。两方面的目标都是保障习惯法受到全体族人一致遵守的权威。黎族习惯法的纠纷解决方式相对灵活,而且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和人性化考量,在黎族社会内部也是很有效的解决成员之间纠纷的路径和方式。从纠纷解决手段方面来说,黎族习惯法包括了调解、审理、械斗、神判和血族复仇等多种方式。而调解是其中最主要也是最普遍适用的纠纷解决机制,广泛适用于家庭内部、各户之间、合亩内部、村落之间、各峒内部和峒与峒之间。同时调解也广泛存在于其他种类纠纷的解决机制过程中,比如审理过程中的调解、械斗僵持不下之后的调解等等。在这样的纠纷解决机制背后,是黎族人民古老和传统的习惯法意识,这种习惯法意识包括对集体利益和个体义务的强调、对神判和氏族权威的重视以及女性在纠纷解决中具独特作用等内容。
  至于具体的纠纷解决程序,黎族习惯法中有比较完整和有效的不成文规定,从一般村民,到亩头、村长、峒长都能严格遵守。虽然黎族纠纷解决机制不能算是现代司法意义上的审判,但是,对相对固定的程序的遵守,保证了习惯法的统一适用,对维护和恢复习惯法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纠纷解决的程序在合亩、村落、峒组织这些不同规模的社会组织中大概一致。这套黎族特有的纠纷解决程序的主要特点包括:召开全体成员(根据社会组织规模不同人数不同)参加的大会;请社会组织中的权威人士参加,如果纠纷比较难处理,或者涉及的当事人分别属于不同的社会集团,则会邀请更高一级的权威参加审理;原被告双方亲属和家族成员参加;审理过程有礼有序进行;对于一致性纠纷处理意见的重视(同时体现了对舆论和大众意见的重视);审理结束之后,犯罪者及其家人负有款待众人的责任(一般要杀猪和提供米酒)。
  在传统黎族族群中纠纷解决机制较为单一,但是非常有效。①从实用角度来说,黎族习惯法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兼具灵活的特点。在实际操作中,根据黎族族群不同的地理分布,又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刑事”纠纷解决习惯,在黎族聚居区较为普遍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可能会出现各不相同的习惯法程序,但总的来说这些习惯法秩序的基本特征并没有改变。②
  关于黎族的历史文献可以追溯到周秦时期。明清时期,官方志书对黎人的记载开始系统化,③并开始着力解决黎人的归化和安抚问题,主要原则还是“以黎治黎”,在地方建制上将黎人地区纳入统一的归化,但是实际统治方面还是主要依赖当地黎人传统自治模式。这样的做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汉人对黎人知之甚少,虽然历代不乏官方和民间的记录,但是这些资料远远不能为汉人或者中央政府对黎人和黎人地区统治提供充足的参考。在这些史料当中对黎人的习惯法秩序的记录少之又少,④我们只能从侧面对法律程序和纠纷解决途径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另外,因为史料和材料的限制,在此部分的讨论中,笔者可能会引用上文提到过的有限的资料,并从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与恢复角度对材料进行分析,希望从这个视角发现有限的材料中隐藏的有关黎族习惯法法律程序的动态内容,即生活中的习惯法纠纷解决机制,并对其特征进行总结和解读。
  一 合亩内部以及合亩与合亩之间
  黎族合亩制的存在至少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早期合亩制是以直系血缘亲属组成的社会组织,后来渐渐发展成为以血缘亲为基础,也包括了非血缘关系外来户的参加,所以合亩制是一种特殊的黎族家族组织形式。按照惯例,亩头一般是男性长辈、具有领导生产、主持产品分配和主持各种宗教仪式活动的能力,并且有妻子已落夫家居住。亩头处理这些事情的时候一般并不拥有强制力,而是按照传统习惯进行,也就是按照黎族习惯法进行。①如有必要,亩头还会请来峒长或者其他有威望的长老来一同处理纠纷。村内发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视纠纷大小和严重程度,由村长和村中的“奥雅”(有威望的老人)来裁决。如果村里面自行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可以上告到峒长处进行解决,或者举行神判。峒长无法做出裁决的,或者是刑事犯罪罪行严重的则交官府处理。这就已经超出了习惯法范畴,而进入国家法的管辖范围了,也就是要交官府依成文法论处。
  亩头对于合亩成员的行为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负有连带责任。同一合亩内,如果犯事者与亩头的血缘关系比较近,则亩头要对其犯罪行为负连带责任,如果当事人被抓,那么亩头也会一起被抓起来。如果亩头与犯事者属于比较远的血缘关系,则可以免除连带责任。但是,亩头是否负有连带责任也需要参考具体的罪行,罪行越严重,则亩头受到牵连的可能性越大。如果犯事者被罚赔偿对方损失,那么合亩内其他成员也有帮助赔偿的义务。如果本合亩内的成员有偷盗行为,被盗者就会找到偷盗者所在的合亩的亩头,请求亩头赔偿他的损失,如果该亩头不理会被盗人的申诉,那么有可能会与小偷一起被抓治罪。①“一般情况下,合亩成员出了事不论是否应由亩头负责,出事者都要找亩头商量,亩头有责任帮他想法解决”。②
  合亩与合亩之间如果发生纠纷(一般比较多发的是偷盗案件),例如某合亩成员偷了另外一个合亩组织成员的财产,事主可以请来峒长帮助解决。峒长这个时候有权利召集全峒成员开会,用打锣的方式把大家召集到一起。峒内成员听到锣声就知道这是峒长发出的召集指令,会放下手中的劳动齐聚到一起。纠纷解决的程序一般是:首先,峒长征求大家意见,是否信任由他来审理案件。众成员表示信任其次,峒长才能正式开始。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利发言,但是一般来说,被告最后都会承认自己的罪行。之后,峒长对被告作出处罚,并且向大家宣布处罚结果。这一步骤之后,可能有两种不同结果。一种就是众人同意处罚结果;另外一种就是众人不同意峒长的决定。如果是后者,则大家会一起反对。峒长接着会重新处理,一直到有大家一致同意的判决达成为止。最后,案件审理结束,认罪的被告一方还要依传统习俗杀一头牛来款待众人,而原告一方在得到赔偿的承诺之后也会提供米酒给全峒成员一起大吃一顿。峒长个人会得到额外的报酬,可能是一条牛腿,或其他物品。③
  二 峒内部协商
  峒是黎族特有的社会组织形式,也是迄今所知的黎族自有的最高层次的部落组织。同一峒内成员之间的关系如同原始社会时同一部落内各氏族有着血缘关系一样,同住一峒的人大多有血缘关系,对峒的疆界有共同保卫的责任,同峒的人彼此间又有互相援助的义务,当受到外峒人欺侮时,必须共同起来进行血族复仇。这也就意味着同为一个峒的成员之间有连带责任。“所亲为人所杀后,见仇家人及其峒中种类,皆擒取,以荔枝木械之,要牛、酒、银瓶乃释,谓之赎命”①黎族每个峒都有峒首,负责管理峒内各类事务,调解峒内成员之间的各类纠纷,维持峒内社会秩序。对于峒内的纠纷和违法行为,由峒长来进行裁决。峒内各村或者合亩组织内如果发生疑难杂案,也会邀请峒长来进行主持审理和裁决。
  清代《黎岐纪闻》中记载:“黎头辖一峒者为总管,辖一村或数村为哨官,凡小事由哨官处断,大事即报总管,总管不能处断,控告州县。”总管、峒首、哨官、村长和亩头都是黎人的头领人物,也是纠纷解决的主要处理者和调解人。在黎族地区,峒长在峒内拥有最高的威信,对峒内全体成员负责,维护本峒利益,代表峒内全体成员对外进行交往,解决本峒发生的各类纠纷。②峒内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与恢复主要依赖峒首,包括处理峒内各类纠纷和对重大事件进行决策。此外,遇有关系全峒成员利害的事件需要商讨解决,往往由峒首召开全体大会,以敲鼓为号,村民听到鼓声都会聚集到一起。如上文所述,一般来说,全体村民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必须是经由村民一致同意的。①这也说明了黎峒内部比较注重秩序(包括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与恢复。
  在黎族峒内各村和每个峒内,习惯法适用的一个大的不成文的原则就是对本村人或者本峒成员从轻处理,而在外村人或外峒人对本村人或本峒人的人身和财产侵害案件发生时,则一般从重处罚。这一纠纷解决的特点在上文也提到过。
  三 峒与峒之间协商
  峒与峒之间一般以山岭河流等自然地理标志为界线,并立碑、砌石、种树、栽竹、立木板、埋牛角等做峒界标志,意为峒界不可侵犯,也是对非本峒人的一种警示。同峒的成员最初都是同一血缘关系,对峒地域有保护责任,如果发生峒与峒之间的纠纷,全峒人必须群起保卫。如果有外人到本峒地域进行捕鱼、狩猎或者在本峒土地界线之内种庄稼,必须征得本峒峒首的同意,并交纳租金或者赠送礼物,有的时候需要把狩猎所得猎物与本峒成员共同分享。担任峒首的男性长辈(也有女性任峒首的例子)对峒内成员的生产生活方方面面事务进行指挥和管理,负责对外关系,包括调解和议和。峒与峒之间的紧密关系主要通过不同血缘集团之间的通婚来实现。①相互之间关系密切的峒在对方与其他峒发生纠纷或者械斗的时候,会主动派出本峒村民对对方进行支援,或者提供财力上的支持。
  峒与峒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械斗,由各峒的峒长聚在一起进行协商解决。峒与峒之间的协商常常因为本峒峒长或者长老倾向于偏袒自己一方的村民的利益,而最终引发峒间冲突,甚至会发展成械斗或者战争。事实上黎族社会内部就经常因为偷盗而引发械斗,有些是比较大规模的峒与峒之间的械斗,有些则是规模稍微小一点的村落集团之间的械斗。②如果发展到要以械斗的方式进行解决,说明纠纷或者冲突已经发展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或者已经闹出人命。峒与峒之间发生械斗之前要向对方发出“通牒”,同时还通过断箭传信或鸡毛信等方式向其他村寨请求支援,收到传信后,其他村寨黎众必积极响应,及时前往救援。①械斗是解决纠纷的传统办法,往往双方均损失惨重。在黎族社会,为避免损失过大,械斗不一定要分出胜负,往往还可通过协商达成和解。②和解仪式通常是请来双方都很尊敬的有威望和权势的峒长主持双方和解仪式,双方当事人要杀牛设宴,大家大吃大喝一顿,有时会举行砍箭仪式,纠纷双方约定不再闹事。“……竹押除作交易之契据外,亦可用作双方媾和、立誓之信物……但由媾和或立誓者双方之代表人,各在契上研一刀以为信,再经中人剖分之,各执其一,以资信守,如此,双方前此仇杀者,至是和好如初,并具酒肉相庆,是竹押除为交易之契据外,又为和约之典章,其用途更有重大之意义矣。”③
  可以说,械斗是黎族内部较大群体之间发生重大冲突的时候解决纠纷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它与古老的血族复仇之间关系密切,械斗的参加者为双方的亲朋、同里和就近村落之人。而且冤仇只结于男方,不涉及女方及女方家,以免把纠纷扩大至更多的氏族中去而造成更大的破坏;械斗堂堂正正,事前通知对方,不搞突然袭击;对阵有一定的规则,双方均加遵守。如停战间隙妇女出营认箭,不加干预,“胜追败奔”,也有界线与限制,不得逾越;战死者,家属密埋不事声张,以显示武士风度;解决械斗的办法,除决战沙场外,也可由对方之妻求和或逃避以示弱罢休。黎族械斗解决纠纷的习惯法,虽然表面是对习惯法秩序的维护,但实际上也是更高权威秩序维护与恢复方式的缺失的反映。而且由械斗产生的血族复仇动辄延续几代,对黎族社会秩序实际上是一种严重的和野蛮的破坏,但是因为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没有更好的解决机制可以替代,所以一直延续。
  四 妇女在纠纷解决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黎峒中的峒首职位并非男性权威长辈的特权,文献中有明确提及女性任峒首的情形。而且女性峒首可以将自己的位置传给女性继承人继续担任。“峒中有王二娘者,黎之酋也,夫之名不闻,家饶于财,善用其众,力能制服群黎,朝廷赐封宜人。琼管有令于黎峒,必下王宜人,无不帖然。二娘死,女亦能继其业。”①清代史料中记载了黎族地区在过去发生内部纠纷的时候,只要有妇女出面干预或者调解,就可以平息下来。如张庆长《黎岐纪闻》:“(黎人)……一语言不合,辄持弓矢标枪相向,势不可当,有妇人从中间之,即立解。”《广东新语》、《黎岐纪闻》、《峒溪纤志》、《琼黎一览》、《琼崖黎岐风俗图说》第三十三图等书,都曾记载过去一些地区的黎族当内部发生纠纷时,只要妇女出面干预或调解,就可息兵解仇。《琼州海黎图》以生动形象的图画描绘了妇女解决纠纷的作用:一名男子手拿弓箭,与另一名持刀男子打斗,一位妇女上前劝解。该图右上角的文字介绍说:“黎性悍而质直,间有同类,一语不合,辄操戈矢相向,得妇人架中一劝,随亦解释。”②这样的史料记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黎人社会母权制度的残余。
  根据在保亭县“合亩制”地区的调查,以前毛枝峒和毛道峒发生械斗,最后达成和解协议时,双方还要各派寡妇一人为代表,举行一种传统的和解仪式,黎语称“蕊岔”,在汉语中也叫做“给眼”。举行仪式时,双方先后于一碗清水中,拿起两个铜钱抹对方的眼,然后被抹眼的人接过铜钱,往脑后抛掉。经过这个重归于好的仪式后,他们相信若有反悔食言者眼睛会变瞎。①该案在《黎族社会历史调查》中具体记载道:清末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合亩制”地区毛枝峒和毛道峒发生械斗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各派出寡妇一人为代表,举行一种传统的和解仪式,黎语叫“蕊岔”。在谈判时,毛道代表带了一个老寡妇,毛枝代表也找一老寡妇作陪。毛道的老妇来到门前时,毛枝老妇站在门内,手托清水一碗,碗内放一个铜钱,门前的旁边,置一个破水缸。毛道老妇从碗内拿出铜钱,抹毛枝老妇的双眼,口念“毛道打死你们的人,你们不要朦眼,要开开眼,以后好来往,好做亲戚”等语,念毕把钱放回碗中;毛枝老妇再拿出铜钱来抹毛道老妇双眼,口念“毛枝打死你们的人,要你们的牛,你们也不要朦眼,要开开眼,以后好来往,也可以做亲戚”,念毕把钱交给毛道老妇,毛道老妇把钱丢在背后,接着毛枝老妇把那碗水倒掉,用右手按水缸,口念前语,毛道老妇亦如此做。进屋后两个老妇对坐,中间放鸡、猪、牛肉各一碗,酒两碗,毛道老妇倒些酒在地上念:“不要朦眼,毛道人好来毛枝,毛枝人好去毛道,子子孙孙做好亲戚”;毛枝老妇亦如此做。然后毛道老妇撕一些鸡肉丢在地上,再念前语,毛枝老妇也如此做。她们做毕,开始吃酒,那三碗肉只能给两个寡妇吃。谈判,则由代表进行。谈判完毕,双方代表各拿出一枝箭并在一起,先由毛道代表在近箭头处砍1刀,再由毛枝代表在近箭头处砍1刀,然后再在另一边的中间各砍1刀,最后折断箭头,表示今后不互相射杀打仗,各执断箭为凭。喝完了酒,毛道代表带牛颈和装水的碗、小水缸回去,到半路把碗和水缸丢掉。②
  从上述史料和案例的阐述可以看出,虽然黎族血族复仇、械斗比较普遍,但妇女在氏族械斗和血族纠纷中起到了一种特殊的调解作用。黎族妇女在纠纷解决中确实具有的化解矛盾的作用,以及她化解矛盾的方法与效力,与黎民对妇女地位的尊崇、古老的宗教禁忌是难以分开的。
  综上,黎族习惯法解决纠纷的方式,基本上是在权威和首领主导下的协商解决,而械斗则是纠纷解决机制中最有效的暴力手段,且是双方最终通过谈判实现妥协与媾和的重要阶段。习惯法不同于现代国家法,具有强大的国家实力作为法律实现的后盾,实现习惯法的力量本源在于绝大多数群众自发的遵守和支持,而遵守和支持在根本上取决于内容的合理性。习惯法的形成、改变乃至消亡都是在润物无声的状态下完成的,它没有专门的制定组织,也没有固定的立法程序,民众自觉的遵守就是其形成的标志。以黎族习惯法为例,当黎族人民自觉遵守历代传承的行为规范时,习惯法是隐藏在生活中的,如果不去提炼和凝结,我们甚至无法发现其客观存在形式。但纠纷的发生往往是对习惯法的稳定和权威最直接的震撼,如果原有的习惯被违背,而无法恢复到原有状态,破坏固有法律秩序的行为人不受到应有责罚,那么就很难说黎族内部形成了严格意义上的习惯法。习惯法中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在同单位内,是发动社会单元内全体群众的力量,在权威和首领的指导下,对违背习惯法的行为进行公议,使违法者成为单位内大众的对立面。在生产力不发达的黎族地区,这种对立事实意味着生存空间的丧失,进而使违法者承受巨大的社会压力,主动改正,力求和解。而一旦和平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则利用全单位的力量共同暴力解决。而在不同组织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最终转化为实力的比拼,而由于双方武力的震慑,通常可以将械斗转化为谈判,避免更多的暴力与流血。
  暂且不讨论该机制的合理性,根据笔者对资料的分析和实际走访调查得到的情况来看,上述纠纷解决机制确实具有明显的效果,黎族习惯法和其所维护的自治秩序也在该机制的护航下,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被保存与传承,实现了黎族的延续与发展。

附注

①参见姜国珍《民族习惯法研究之启示》,《法学之窗》2011年第4期,第8页。作者提道,“……比如那些轻微的民刑事案件,从建立和推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看,民间的一些权威组织参与纠纷的解决有其特殊的价值,如壮族的寨佬制,苗族的议榔制,瑶族的石牌制和瑶老制等等。”这些都代表了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一些独特形态,黎族习惯法也具有与之类似的独特的纠纷解决机制,且长期以来起到了维护和恢复族群内部秩序的作用。 ②在族群内部秩序受到挑战或者破坏的情况下,峒与合母制结构之下的首领会出面依共同承认的习惯法进行纠纷解决,对族群内部或者是族群之间的秩序进行恢复。当然在习惯法适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不便,因为习惯规范在长期积累的过程中很难形成一套固定的规范体系。但是黎族人天生比较诚实守信,不善争斗,倾向于和谐的相处之道,所以纠纷解决机制也倾向于和谐和秩序恢复的结果。参见〔日〕冈田谦、尾高邦雄编写《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王学萍撰写的总序。 ③明朝正德《琼台志》内载有“黎情”两卷,分“原黎”、“列黎”、“抚黎”、“平黎”、“统黎”和“议黎”等六篇。《琼州府志》有“黎情”、“村峒”、“防黎”和“议黎”等篇。除了官方志书之外,还有不少文人的笔记记录了当时黎人的地理风貌、民俗传统,如明代顾岕《海槎余录》和清代张庆长的《黎岐纪闻》。 ④二十世纪开始,西方民族学随着列强的脚步传入中国。鉴于海南岛的丰富资源和处于大陆边陲的重要地理位置,对海南岛和黎族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文章、调研报告开始出现。有的作者是冒险家,有的则是受到其本国政府指派或者雇佣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学者。其中比较有影响的著作包括美国传教士编的《棕榈之岛——海南概览》(1919年)、法国萨维纳《海南岛志》(1928年),德国史图(转下页注) (接上页注④)博的《海南岛黎族志》(1937年)、日本小叶田淳著《海南岛史》(1943年)等。史图博的《海南岛黎族志》是第一本用民族学的理论和方法系统地研究黎族的专著,它标志着黎学的正式产生。史图博曾在中国上海生活,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曾在上海同济大学任教。他曾经在1931年和1932年两次到海南岛做调查,走访黎族地区,并亲身参与黎族生活,1937年他的著作在柏林发表。日本人冈田谦和尾高邦雄编写的《黎族三峒调查》于1939年成书,是对当时日军占领之下的海南岛黎族三个峒区进行的调查,主要目的是为日本人在海南岛的统治提供政策咨询和支持。书中对黎族三峒的法律也有涉及,也是特殊时期留下来的第一手的研究黎族习惯法律的资料。但是此书有明显的殖民目的性,所以有必要对其中的部分观点进行明辨。关于这一部分可以详细参看王建成主编的《首届黎族文化论坛文集》,民族出版社,2008。 ① 参见邢关英《黎族——民族知识丛书》,民族出版社,2004,第33页。 ①例如在是同一个祖父的合亩中,如果其中某人因偷盗、放寮或其他原因被别人追究,除抓当事人外,还要抓亩头,即使当事人的父亲尚在,也要抓亩头。同一合亩,但血缘关系较疏的,亩头并不对他的行为负责。但是,如果是事件重大如杀人等,则不但亩头而且村头也要负责。参见广东省编辑组《黎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1986,第207页。 ② 广东省编辑组:《黎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1986,第207页。 ③一个类似的案例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抱曼村王老翁合亩成员王某唆使同亩的人去偷另一合亩亩众的1头牛。事后,牛主请当时的峒长王老魏伯父解决,王老魏即召集全峒大会,由失主打锣通知全峒群众集合。会上,峒长王老魏先说:“大家相信我能解决这件案子吗?”当群众表示完全信任他之后,他才着手处理。(转下页注) (接上页注③)最后,王某承认合谋偷了牛。于是峒长便判处王某赔偿失主水牛1头、黄牛2头、铜锣1个和光洋11个,群众表示同意这一判决。假如群众不同意峒长的判决,则可以在会上大呼:“不成!不成。”当峒长听到这样呼声以后,就必须考虑,并重新作出处理,直至群众全部一致同意为止。在案件处理完毕后,被罚者王某还要杀1头牛;而原告牛主则负责供应米酒给全峒群众大喝大吃一顿,峒长个人则得到1条牛腿的报酬。参见詹慈编《黎族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3,第58~59页。 ① (宋)范成大:《桂海虞衡志》,周伟民、唐玲玲辑纂点校《历代文人笔记中的海南》,海南出版社,2006,第45页。 ②王兴瑞:《琼崖黎人社会概观》,参见詹慈编《黎族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3,第154页。文章中还提到相关史料:“峒头的职务,依所得的材料述之,约有以下数点:(一)凡有事故发生,关系全村峒利害者,由峒头召集;全村大会(或不经过会议形式,仅由峒头用命令行之)讨论对付之。《海南岛志》:‘头长或族长家内常备有大鼓一面。有事时,击以为号,或遇盗,或办公事,或议事,击法不同,村人则闻而知之。鼓声响处,村人毕集听命。’(转下页注) (接上页注②)《崖县现况》:‘酋长家设一鼓,凡有攻守……事击鼓召全村人共赴之。’琼崖驻防军旅长兼抚黎专员陈汉光对记者谈话:‘我个人亦坐飞机入山侦察及轰炸……苗人以为天地震动,不知何物。当时苗人首领即吹角,召集男女全山千馀人开紧急会议……’(见廿二年七月一日广州《民国日报》。以下引陈氏谈话,不注出处,皆同此)(二)遇出猎时期,由峒头主持之。《海槎馀录》‘二月十月则出猎。当其时,各峒首会遣一二人赴官告知。……猎时,土舍峒首为主,聚会千馀兵。’(三)黎人之间,如有纠纷事件发生时,由峒头处理之。《陈汉光谈话》:‘黎人首领,每遇黎人两方面有发生争执来告诉之事必将两人留下。查其无罪过者即释放,其有罪过者或罚他猪或牛一只,或数只,以为首领寿。’(四)村中举行宗教仪式时,由村头主其事。……(五)峒头身兼军事领袖,由历代史记所载各村峒黎首率领黎众作乱事见之。” ①峒长进行调解和审理时,会以公平和公正为原则,平等对待纠纷双方,而且要进行公开处理,让纠纷涉及的社会组织成员悉数到场进行见证,并且在场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见解。峒长做出的调解意见如果参与会议的成员有异议,可以不同意,并且把异议表达出来。峒长听到有不同的声音,会考虑这些异议,并且重新做出处理,直到取得一致意见。参见广东省编辑组《黎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1986,第58~59页。 ①规模比较小的峒一般最初是一个血缘集团,所以有严格的峒内不婚的规定。但是随着峒的规模越来越大,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疏远,血缘纽带慢慢被经济和地域关系取代,并且逐步开始发展成为包括两个血缘关系以上的集团,相互之间可以通婚的血缘集团。参见邢关英《黎族——民族知识丛书》,民族出版社,2004,第35页。 ②此类案例的资料很少,我们已知比较详细的案例描述发生在1921年前后,但是因为械斗纠纷解决机制在黎族根深蒂固,从这个案例我们仍然可以对传统黎族械斗的形式和过程有一定了解。“约在1921年前后,报英部落‘奥迓’‘尤’把一头牛给报湾村(今属乐东县山荣乡)的朋友‘龙’饲养。没过多久,这牛就不见了。‘尤’认定是‘龙’偷杀吃了,要罚‘龙’两头牛。‘龙’很冤枉又很焦急,派人到处暗里查访,得知是本村一个叫‘农空’的人偷了卖给冲南村(今属东方市东河镇)的‘奥迓’‘红’饲养。‘尤’派人暗中核实后便出使问罪,冲南村置之不理。报英村便串连江边、江边营、报白3个村,某日集结在离冲南村不足10公里的报白村,然后绕过玉道村。直扑冲南村。报英村联盟几百人马涌入村里,把用的东西都背走、把牲畜都往回赶,可怜的冲南村遭劫如洗。冲南村‘奥迓’‘红’直奔玉道村‘奥迓’家击鼓告急。当着玉道全村人的面,‘红’陈述遭劫的情况,要求宗主村设法解救。玉道村当机立断,组织人马在报英联盟人马返回时突然袭击,把他们挤压在进昌化江。虽然,他们从小在昌化江长大,个个都能泅水过江,人员无一伤亡,但武器及抢到的东西都丢在江里,牲畜全部拦截,宣告此次行动失败。……在3年的战争中,报英(玉龙)联盟与玉道(东方)联盟双方,都有很大伤亡。最后,由于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化、且多面受敌,资源消耗严重,玉道村终被玉龙村打败。玉龙村报去领赏的耳朵有200只,报英村赏给他们200多头牛。后来才知道玉龙村每打死一人,两只耳朵都割去领赏了,也就是说在这场部落械(转下页注) (接上页注②)斗中,玉道村至少有100多人被打死。战后,作为战争赔偿,玉道村将其拥有的一段昌化江河道割让给玉龙村,‘尤’也从冲南村追回那被偷的牛只。”参见符兴恩著《黎族·美孚方言》,香港银河出版社,2007,第118~120页。 ① 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二节“二、共构秩序下的法律体系”之“3.习惯法”下的“响应信传召唤的义务”。 ②在“合亩制”地区,如果峒与峒之间发生械斗,要发出“通牒”,其形式一般采用送鸡毛信或猪颈。送“通牒”的使者必是妇女,或请别峒的人,或由双方嫁来本峒的妇女承担。械斗停息,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各派出寡妇一人为代表,举行一种传统的和解仪式,黎语叫“蕊岔”。参见陈立浩、陈兰、陈小蓓著《从原始时代走向现代文明——黎族“合亩制”地区的变迁历程》,《黎族简史》,南方出版社、海南出版社,2008。在村与村发生矛盾时(如水牛被偷等)往往会引起村际械斗,时常发生命案。在械斗出战时,往往用夜袭的方式,烧村和射杀村民,但不抓妇女,据说一般人死了就会停战,因对死人的灵魂有恐惧心。战败一方要赔偿,经多次谈判,用多头水牛赔偿。从仅有的资料和口耳相传的风俗传统看来,械斗最后还是会以谈判和调解收场。 ③ 刘咸:《海南黎人刻木为信之研究》,《科学》1935年第2期,第200页。 ① (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二《海外黎蛮》条,周伟民、唐玲玲辑纂点校《历代文人笔记中的海南》,海南出版社,2006,第19页。 ② 《琼州海黎图》第十五幅画,参见谭爱萍《黎族画卷古籍——<琼州海黎图>点校》,海南省民族研究所《拂拭历史尘埃——黎族古籍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2006,第133页。 ① 参见《黎族简史》的有关章节,也可参见邢关英《黎族——民族知识从书》,民族出版社,2004,第31页。 ② 参见广东省编辑组编《黎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1986,第95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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