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宋代文献记载:“……性喜仇杀,谓之‘捉拗’。所亲为人所杀后,见仇家人及其峒中种类,皆擒取……要牛、酒、银瓶乃释,谓之‘赎命’。”这段文字说明至少在宋之前,黎峒仍然保留着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残余特征,流行血族复仇。《萧志》中记载:“生黎……俗重复售,有杀其…乡人者,累世必图报。”《海槎余录》中记载:“黎人善射好闘,积世之仇必报。每会聚亲朋,各席地而坐。饮酣,顾梁上弓矢,遂奋报仇之志,而众论称焉。……故云饮醉鼓众,复饮相与口斗號作狗吠声,辄二三昼夜,自云系狗种,欲使祖先知而庇之也。以次,则宰羊羔肉裱散,就近村落无不踊跃接受,尅日起兵,仇家闻之,亦如此间法募兵,应敌临阵。”而且复仇对象不仅限于仇家人,包括仇家人的峒中种类,后来复仇对象也扩及汉人。正是因为这样,黎人被汉人称为“未开化人”,“代不沾治化”和“混沌未剖”。
① 本书编写组:《黎族田野调查》,海南省民族学会编印,2006,第37、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