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侵害、惩治与秩序恢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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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9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侵害、惩治与秩序恢复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4
页码: 162-1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习惯法中,对于偷盗、人身伤害和杀人等罪行,惩罚方式主要为赔偿和调解。赔偿方式包括罚款、罚物等,调解则依靠族内长老、峒长进行。对于罪犯的处罚力度也会因罪犯及其家庭的实际条件而有所差异。在村落之间或者村峒之间引起的杀人纠纷,械斗不是最终的解决方式,而是需要借助协商与调解来恢复习惯法秩序。
关键词: 黎族习惯法 秩序恢复

内容

黎族一般由村落对犯罪者进行惩罚,没有常设的审判和执行机构。村民们通过共同享用部分赔偿物(牛、猪、酒)的方式,赦免犯人的罪行。峒内社会成员发生犯罪的形式主要包括偷盗、人身伤害和杀人。①
  偷盗属于对他人财产的侵犯,惩罚的方式虽依情节轻重而定,有如捆绑犯人手足、浸水、放黄蚁窝到犯人身上咬等肉刑,开除村籍甚至偿命等死刑,但其主要的处罚方式是赔偿或补偿,类似于现代民法的损害赔偿与弥补损失,其处罚的目的主要在于恢复被侵害者的财产现状,维持村峒的财产秩序,同时起到对族人的警示作用。偷盗处罚的具体内容在上一节中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讨论,故此节不再赘述。
  家庭内部发生伤人事件,如果不严重,并不会有惩罚措施。如果丈夫殴打妻子,而且情节很严重,妻子的娘家人(主要是舅舅和父母)会主动来找夫家讨说法。而丈夫这边要好酒好肉款待前来兴师问罪的妻子的娘家人,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恢复婚姻家庭的正常秩序。本节所涉及的侵害惩治主要是指发生在家庭和亲属关系之外的当事人之间的案件。
  因为案件的处理大权很大一部分掌握在峒长和村长手中,依本村和本峒习惯法裁决,对本村人或者本峒人处理一般从轻,对外村人和外峒人从重处理。处罚的方式包括了罚款、罚牛或者没收田产,较轻微的犯罪则会罚猪、鸡、酒、谷,来慰劳提供调解和裁决的峒长和其他长老。惩罚根据罪犯和其家庭的实际条件可以进行调整,穷人可以少罚,富人多罚,如果实在太穷无力负担惩罚物的,由犯人家族分担赔偿的责任。处罚的方法按犯事情节不同分为罚物、罚款、肉刑、开除村籍,甚至死刑。②
  一 人身伤害的惩治与秩序恢复
  人身伤害在黎族习惯法中主要以调解和赔偿方式解决。③《黎族三峒调查》中提及对伤害罪的处罚形式,犯人需带着酒和一只鸡去向被伤害者道歉。①通过诚恳的道歉和赔偿物,犯人一般会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庭的谅解,两家人言归于好。如果受害人及其家庭不接受道歉或者赔偿,或者对赔偿物不满意的话,有过错的一方会请来村里的“奥雅”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要付给“奥雅”酬金或礼物作为酬谢。另外,如有罪犯犯事,犯人的兄弟如果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暂缓对犯人的处罚,先商谈赔偿事宜,以赔为主,以赔代刑。
  二 杀人的惩治与秩序恢复
  相比人身伤害,杀人案件的发生对习惯法秩序的破坏更加严重,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会挑起村落之间或者村峒之间的械斗和世代无休无止的血亲复仇。②事实上,对杀人案件纠纷的解决途径之一就是械斗。但是械斗并不是终极解决方法,不能完全恢复已经被破坏的习惯法秩序。所以当械斗无法分出胜负或者进入焦灼状态的时候,还是要通过协商与调解来解决。而只有协商与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才是对习惯法秩序恢复最好的保障,也是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佳结果的方式。
  《黎族三峒调查》中提及对杀人者的处罚方式:
  对因吵架而杀人者,虽然有时也会根据其家庭经济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但一般的做法是责令其赔偿受害者家属100头长着5寸左右牛角的水牛。如果杀人者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则不需要赔偿,但要给死者家属3头水牛作为丧葬费用。过失杀人者也与前者同样,需给死者家属3头水牛用作葬礼之用。
  因为黎族社会的闭合特点,一般凶杀案件很容易就会找到杀人凶手,而且很多情况下凶手会被当场抓获。死者的家属(特别是在死者舅舅的带领下)会要求凶手赔偿,一般是以实物形式补偿,比如水牛和铜锣。被害人家人只有得到了合理赔偿之后才会掩埋死者。如果凶手本人和家族比较贫困,拿不出对方要求的赔偿,则会被处死。凶手本人同时可能会受到本氏族内部处置,开除其族籍甚至将其处死。
  《黎族田野调查》一书中记载了一个发生在黎族村落的典型的杀人案例:
  “据说黄姓的祖先明公,明洪武年间从福建迁来……明公生6个儿子,长子长大后看上石弄村一女子,女子很喜欢他,同时现毛林村陈姓一男子也看上此女子。有一天明公发现长子两天未归,便到石弄村女子家找儿子,女子的母亲说:‘两天前他来我家,天正好下大雨,雨水把他的衣服淋湿,当时陈姓的男子也来,他看见你儿子后对他说,山上有一窝小山猪我们一起去抓吧。他俩便走了。’明公去陈家找人,责问陈家儿子:‘你和我儿子去山上抓山猪,山猪在哪里?’陈姓男子看见再也无法掩盖事情的真相,便道出实情,陈姓男子也爱上石弄村女子,女子并不爱他,女子喜欢黄姓男子。陈姓男子看见黄姓男子也去找石弄村女子,便怀恨在心,借着天下大雨,便骗黄姓男子,去山上抓小山猪,便把黄姓男子害死,用脚把黄姓男子踩进深水田里埋起来。人死不能复活,杀人者偿命。明公提出陈姓需用7条人命来抵偿。7条人命太多,陈姓无法接受,经陈姓协商,以一半村址的土地割给明公作为赔偿。明公一家便搬来现在的毛林村定居,两姓住地种刺竹隔开,从此结拜兄弟,互不通婚。”①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杀人案件黎族内部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并不一定通过严格的审理程序进行。除了杀人者偿命之外,一般杀人者的同村人也要负有连带责任,负责对被害人一方的村落进行补偿。本案例中最后经过协商,杀人一方的村落将本村的一半土地赔偿给了被害人一家,而被害人一家最后也搬来居住,并且两姓结拜兄弟,但是相约互不通婚。这起凶杀案最后还是有一个比较妥善的结局,两姓并没有结仇,甚至还结拜了兄弟,这说明双方对协商结果都表示乐于接受,也都很满意。互不通婚说明双方还是对杀人案件心有芥蒂,通过这个规定也是对两姓今后世代交往做出了一定限制。如果说杀人者偿命是对破坏习惯法秩序一方的惩罚的话,那么割让土地作为赔偿和双方结拜兄弟就是对习惯法秩序的一种恢复,是一种积极的补救,也是黎族习惯法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附注

① 峒内和不同的峒之间发生盗窃的几率较高,但是黎族社会中发生杀人案件并不常见。 ②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 3页。 ③人身伤害的处罚在本节并非重点,能够找到的案例也很少。笔者在进行田野调查时了解到,伤害罪的处罚一般是先要对伤者进行妥善安抚,然后根据伤者伤情由伤人一方对伤者及其家庭进行赔偿,而赔偿的形式一般是水牛和猪等家畜。 ① 〔日〕冈田谦、尾高邦雄编写《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53页。 ②宋代文献记载:“……性喜仇杀,谓之‘捉拗’。所亲为人所杀后,见仇家人及其峒中种类,皆擒取……要牛、酒、银瓶乃释,谓之‘赎命’。”这段文字说明至少在宋之前,黎峒仍然保留着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残余特征,流行血族复仇。《萧志》中记载:“生黎……俗重复售,有杀其…乡人者,累世必图报。”《海槎余录》中记载:“黎人善射好闘,积世之仇必报。每会聚亲朋,各席地而坐。饮酣,顾梁上弓矢,遂奋报仇之志,而众论称焉。……故云饮醉鼓众,复饮相与口斗號作狗吠声,辄二三昼夜,自云系狗种,欲使祖先知而庇之也。以次,则宰羊羔肉裱散,就近村落无不踊跃接受,尅日起兵,仇家闻之,亦如此间法募兵,应敌临阵。”而且复仇对象不仅限于仇家人,包括仇家人的峒中种类,后来复仇对象也扩及汉人。正是因为这样,黎人被汉人称为“未开化人”,“代不沾治化”和“混沌未剖”。 ① 本书编写组:《黎族田野调查》,海南省民族学会编印,2006,第37、38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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