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盗窃犯的审判与惩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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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94
颗粒名称: 三 对盗窃犯的审判与惩罚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4
页码: 158-1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民间审判对于盗牛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其他盗窃罪的惩罚方式,反映了黎人社会对于财产保护的重视和审判程序的严格遵守。
关键词: 黎族 民间审判 惩罚

内容

《海南黎族人类学考察》一书中记述了这样一个在黎族村落发生的盗牛案例。盗牛犯人被抓到之后会被铁链锁上,然后带至村长(也叫头人)家中,村长随即敲击挂在自家大门口的一面牛皮大鼓,召集群众开会对案件进行审判。负责审判的人除了村长之外,还有村中的“奥雅”,他们“聚集坐在村长房屋后面天井矮板凳上,围成方形,开会讨论”。犯人坐在离审判他的人不远的地面上。像这样的审判可以从早上进行到晚上,甚至一直持续到深夜,如果有必要,第二天继续进行审理。①在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可以发言,大家不能感到厌烦,双方还可以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由此可见,黎人对于审判程序的严格遵守和重视,也可以看出审判官们对于判决结果的慎重考虑。偷牛在黎人社会中是重罪(相比较而言,通奸则是轻罪),处罚也相当严重,如果盗贼交不出罚金很可能被处以死刑②。
  上文提到的书中还简单地记载了黎族另一个村落对盗窃水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黎族在审判事件时,一般都有几个相邻村长参加,并且他们喜欢长时间的讨论。犯罪多是偷盗水牛的,而且多偷外村的。所以邀请犯人村长来表态。赔款分配给村民,罚金则用来做宴请裁判人,村长要刻木留下纪录。如果犯人赔偿不了,而又是惯匪,要被‘活埋’致死的。即埋定之后,用尖木棍刺死。死刑结束后有宴会。”③与上一个案例相比较,这个案例比较简短模糊。但是可以看得出来是发生在两个相邻村落之间的盗窃水牛的案件。对于无法缴纳罚金的犯人,惩罚的方式非常残忍,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水牛对于黎人社会生活生产的重要性。可以说,水牛是黎人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如果一家人的水牛被盗,无异于剥夺了这一家人谋生的重要手段,所以盗窃水牛要受到如此重罚,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对于盗牛案件的审理和惩罚,《黎族三峒调查》中是这样记述的:
  “偷盗水牛。知道犯人是谁后,村民们就会抓住他,责令其向被害人赔偿水牛。据说按规矩要‘偷一还十’,但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减。如果偷盗者没有能力立即赔偿,则责令其制作对牌①,日后陆续偿还。如果偷盗者本人无力偿还且拒不接受调解,其亲属也无意帮助偿还时,受害人可以杀死偷盗者。如果受害人获得了十头水牛的赔偿,那么其中有两头要被杀掉供村民们一同享用。如果犯人是同一峒内其他村的村民,则处理方法相同,但如果是峒外之人,则常因偷盗者所在村的村民对其进行庇护而引发战争。”②
  除了盗牛之外,该书中还提及了对以下几种盗窃罪的惩罚方式:
  (1)偷盗银钱。要责令犯罪人赔偿十倍的银钱,用其中一部分购买酒菜供村民们享用。
  (2)偷猪。偷一头猪,要赔偿两头牛和一头猪,主要被杀掉供村民们聚餐。
  (3)偷鸡。偷一只鸡,要赔偿一只鸡和一头猪,后者要被杀掉供村民们享用。
  (4)偷盗稻谷。由于黎族很重视谷物,所以偷一斗稻谷要偿还十头水牛。其中一部分供村民们享用。
  黎族对盗窃罪还普遍盛行神判,黎人对神判的效果十分相信,遇到难以判定和处理的案件,就会要求当事人发毒誓,乞求神明的帮助来惩罚坏人。神判过程体现了黎族信仰的原始宗教和巫术,是维护和执行习惯法的一种辅助而又具有强制性的手段。除了上文中提及的针对通奸的眼瞎神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雷神判经常适用于对盗窃行为的判定和裁决。书中这样描述:“雷神判雷电往往造成人畜死亡,这种自然现象对于缺乏科学知识的人,被认为是雷专劈坏人。当有些事情不能明断的时候,便进行雷神判。如某个人的财物被盗窃,但没有抓住盗贼,只是怀疑某人,在此情况下,无论是被偷的一方,还是被怀疑的一方,都可以把口水吐到手心里,对对方说:‘如果你确实没有偷我的东西,你敢用你的手掌击我的掌心吗?’或者说:‘你确实认为我偷了你的东西,你敢击我的掌心吗?’如果是做贼心虚或者是不敢确定,一般不敢与对方击掌。击掌后由雷来审判,雷劈死谁,就是谁做了亏心事。人们相信,雷会劈死做亏心事的人。神判是原始宗教的产物,当人们缺乏识别能力和不能以确凿的证据解决争端时,只好通过自然的指点,但是神判并非万能,疾病、灾难未必不降到无辜者身上。不过这些方式使人们的行为受到一定的心理约束。”①虽然神判缺乏科学依据,但是在黎族这样一个封闭的社会里,这样的方式的确可以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并且起到心理震慑的作用。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神判是维持习惯法秩序的必要和有效的补充。
  在处理偷盗牛或铜锣等重要财产的案件中,有这样一个特点,偷盗者不会马上受到严惩或者失去自由,习惯法一般会要求其首先进行经济上的赔偿,数额一般是其偷盗的数倍乃至十倍,如果无法当时提供,则可以制作对牌承诺分期进行赔偿,总体上比较宽容,然而当偷盗者根本没有可能进行赔偿时,惩罚的力度会突然加大,没有任何过渡而直接处死,并且处死的手段非常残忍。这种看起来与现代刑罚体系截然不同的措施虽然奇特但是也符合黎族社会的固有特点。本书反复强调,黎族社会重视团体,黎民之间关系紧密,民风淳朴而善良,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非常严酷地对待违反习惯法的人,而多以赔偿、请酒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如果限制其自由或者进行体罚,不仅不会使失去的财产复得,而且会损失劳动力,与黎族的根本要求不符,所以只对其进行经济上的处罚,不限制其自由,更不会对其肢体进行不可逆的破坏,这种处理方式一则出于天性,二则有经济因素的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无论如何都无法完成其经济赔偿的数额,黎族习惯法又会非常残酷。对牛这类对农业生产意义重大的财产进行侵犯,事实上威胁到了被盗家庭的生存,如果盗窃者不能赔偿,事实上对族群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只是一个犯罪分子,当然要予以重罚。至于手段的残忍,既有原始社会残留的影响,也有为确保习惯法的强制性和维护秩序而震慑族群的考虑。

附注

①曾昭璇、张永钊、曾宪珊著《海南黎族人类学考察》,华南师范大学地理系地理丛书,2004,第218页。参见“美孚黎族的审判盗牛犯的历史记述”的案例,“以偷牛为例,在美孚族的审判盗牛犯的历史记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偷牛犯被捉后即用铁链锁上,被带上村长家。由村长打起挂在他家门口的牛皮大木鼓召众开会审判。审判官们包括奥雅(老人)等人,他们聚集坐在村长房屋后面天井矮板凳上,围成方形,开会讨论。犯人坐在他们附近地面上。审判由早到晚,一直到深夜,第二天还继续。可见作出判决之艰难。审判中他们不仅要询问犯人,还要询问被害人的意见,听取双方家族、村峒、合亩内一些群众的意见。审判时,大家都愿意听对方的语言,并且没有厌倦,谈话活泼,有礼有序地讨论着。最后经过长时间的讨论,作出决定。犯人往往是被处以罚款,但是如果交不出罚款,就会被处死。而且罪犯死后,他的肉还有被吃去的(这是在街站村的说法,当然,今天是不会再发生这种审判方式和吃掉罪犯的肉的了)”。 ② 黎族习惯法中处死犯人的方式包括勒死、乱刀砍死、烧死、活埋、溺死、乱棍打死、射杀等等。 ③ 曾昭璇、张永钊、曾宪珊著《海南黎族人类学考察》,华南师范大学地理系地理丛书,2004,第103页。 ① 对牌是黎族特有的记录方式,因为没有自己本民族的文字,这是一种族内认可的方式。 ②参见〔日〕冈田谦、尾高邦雄编写《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55、56页注释:“史图博把偷盗其他村庄的水牛,以及与支付耕地租金相关的争执视为发生争斗的主要原因。他说,由于村里的年轻人把偷盗别村的水牛理解成为一种体育运动,所以经常引发两村的争斗。另外,史图博在作第二次海南岛旅行时,恰逢七叉村与重合村之间,因七叉村向重合村支付耕地租金问题发生争斗。由于胜利的天平越来越倾向于重合村一方,所以七叉村主动求和。当时,史图博得以列席讲和会。这件事情,在其书中有记载。”另见:H.Stubel,Die Li-StammeDerInselHainan,第9、84、210、289页。另外可参见曾昭璇、张永钊、曾宪珊著《海南黎族人类学考察》,华南师范大学地理系地理丛书,2004,第218页。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4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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