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曾昭璇、张永钊、曾宪珊著《海南黎族人类学考察》,华南师范大学地理系地理丛书,2004,第218页。参见“美孚黎族的审判盗牛犯的历史记述”的案例,“以偷牛为例,在美孚族的审判盗牛犯的历史记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偷牛犯被捉后即用铁链锁上,被带上村长家。由村长打起挂在他家门口的牛皮大木鼓召众开会审判。审判官们包括奥雅(老人)等人,他们聚集坐在村长房屋后面天井矮板凳上,围成方形,开会讨论。犯人坐在他们附近地面上。审判由早到晚,一直到深夜,第二天还继续。可见作出判决之艰难。审判中他们不仅要询问犯人,还要询问被害人的意见,听取双方家族、村峒、合亩内一些群众的意见。审判时,大家都愿意听对方的语言,并且没有厌倦,谈话活泼,有礼有序地讨论着。最后经过长时间的讨论,作出决定。犯人往往是被处以罚款,但是如果交不出罚款,就会被处死。而且罪犯死后,他的肉还有被吃去的(这是在街站村的说法,当然,今天是不会再发生这种审判方式和吃掉罪犯的肉的了)”。
② 黎族习惯法中处死犯人的方式包括勒死、乱刀砍死、烧死、活埋、溺死、乱棍打死、射杀等等。
③ 曾昭璇、张永钊、曾宪珊著《海南黎族人类学考察》,华南师范大学地理系地理丛书,2004,第103页。
① 对牌是黎族特有的记录方式,因为没有自己本民族的文字,这是一种族内认可的方式。
②参见〔日〕冈田谦、尾高邦雄编写《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55、56页注释:“史图博把偷盗其他村庄的水牛,以及与支付耕地租金相关的争执视为发生争斗的主要原因。他说,由于村里的年轻人把偷盗别村的水牛理解成为一种体育运动,所以经常引发两村的争斗。另外,史图博在作第二次海南岛旅行时,恰逢七叉村与重合村之间,因七叉村向重合村支付耕地租金问题发生争斗。由于胜利的天平越来越倾向于重合村一方,所以七叉村主动求和。当时,史图博得以列席讲和会。这件事情,在其书中有记载。”另见:H.Stubel,Die Li-StammeDerInselHainan,第9、84、210、289页。另外可参见曾昭璇、张永钊、曾宪珊著《海南黎族人类学考察》,华南师范大学地理系地理丛书,2004,第218页。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