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个人和家庭财产的维护与恢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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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93
颗粒名称: 二 个人和家庭财产的维护与恢复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3
页码: 156-1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在财产秩序方面的特点,包括私有财产、牛和野生放养、峒内成员之间交易、诚信原则等。
关键词: 黎族 财产秩序 家庭财产

内容

黎族合亩制内部成员有自己的个人和家庭的私有财产,包括生产工具、生活用品、房屋等等。合亩制初期,亩内成员一般有血缘关系,如果是亲属或者血缘比较亲近的关系,成员之间借贷可以不还,相互借粮食也可以不用归还。①合亩制地区有人数不多的类似奴隶性质的“工子”,他们多数是因为卖身或者抵债的关系而产生的。他们结婚之前居住在主人家,承担合亩内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劳役,结婚之后劳动和劳役并不减少,但是可以参加合亩内的产品分配,只是份额比较少。《汉书·地理志》中相关史料记载了海南岛居民在汉代已经开始饲养“五畜”。“合亩”内的个别户或个人打猎所得的野兽,捕猎者把野兽的头和腿留给自家,其余的在“合亩”内与其他成员平分。如果是团体狩猎捕获野兽,则把野兽的头分给狩猎的头人,把野兽的腿分给打中野兽的人,其余的平均分给参与打猎的猎户。②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的情况下,黎族先人采用简单的生产方式获得生活资料,把简单农业、狩猎和捕鱼三种生产活动结合起来,还要辅以经常性的采集活动。产品基本上仅供各户自给自足,而交换并未形成习惯。
  《崖县现状》中记载了寻常黎人百姓的部分财物状况,黎人家庭财产包括酒米、干肉和衣布,这些财物一般不放在家中,而是选择离家百步左右的一个隐蔽地点,周围是树木遮挡,这样的家庭已经算是殷实之家了。但是殷实之家也会比较容易招来盗贼。盗贼一般会循着这家人的足迹找到财物的储藏之所。“寻常黎俗藏置酒米乾肉衣布之属,不于其家,必择一高圾之地。离家百步,内外周以树,略加缭绕迥获,辇置其中,名曰殷。虽村家丛杂,亦不少混闲。有盗之者,每犯辄获,法曰迹痕,即足迹也。”①
  牛是黎族人民的重要财产之一,其饲养的方法基本上是野生放养,《海南岛志》的记载在前文已有记录,《崖县现状》中亦有类似记载,“牛有山牛家牛之别,山牛食宿在山,各于牛之耳尾等部划割记号,以免混乱”。②在黎族人看来,偷牛和铜锣属于重罪,甚至可以处以死刑。这可以从侧面说明牛和铜锣是黎人最重要的个人和家庭财产。而另一方面,谷物粮食的盗窃是轻罪,甚至并不认为是犯罪。这是黎人对粮食的独特看法。
  黎族同一峒之内的成员之间,可以自由地买卖田地,但不可以卖给其他峒的成员。这是普遍的规则,说明黎族各峒之间并没有频繁的交易和交流。峒内村落之间联系还算比较频繁,而峒与峒之间则保持相对的独立,甚至有独立的方言。因为语言不通也限制了峒与峒之间的通婚,有非同一方言区不通婚的习俗。黎族的经济生活并不活跃,究其原因,可能由于地理和历史条件的限制。黎族村落内部成员之间商品交换很少,没有独立的商人阶层。黎族与汉人之间的商品交换比较多,连偏僻的地区也有贸易交换的活动。这从某个角度说明了黎族和汉族之间交换和贸易的频繁。③在黎族传统社会中,最富有者大概就算是峒头了。
  黎族习惯法视野下的财产秩序仍然留有较浓重的原始社会色彩,“集体劳动,集体出猎,共同采集,得来的食物平均分配,合伙享受”。④合亩内的土地以及耕牛,无论是合亩成员之间共有、几户共有,或者一户独有,一般都要交给合亩统一使用,对生产产品再进行统筹分配。合亩成员之间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保持着原始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互助合作关系。从财产秩序的维护角度来说,黎族合亩成员之间以原始的方式维持着平等互助的关系。财产秩序的恢复主要依赖成员之间的协商,以及亩头主持之下的调解。一般由亩头出面,财产纠纷双方都会同意调解意见,最终恢复友好关系。
  黎族财产秩序的维护与恢复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族人之间的诚信原则。不仅黎人之间保持诚信,在与外族(包括汉人)交往过程中黎人也特别注重诚信。《虞衡志》中有如下文字:“与省地商人博易,甚有信,而不受欺。商人有信,则相与如至亲。借贷所有不吝,岁望其一来,不来,则数数念之。”《萧志》中记载:“生黎……不欺,亦不受人欺。与人信,则如至亲,借贷不吝。”《崖县现况》:“苗黎极重信用,与人交易,直截了当。凡欠人钱,言定何时归还,至时卖妻鬻子,亦不足惜。”反之,如有背信失约者,必加以最严厉之处分。①

附注

①(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从无粥米者,贫人乏食则有米者贷之,不计息,偿不偿还亦不深较。”参见吴永章《黎族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第489页。 ② 王穗琼:《黎族原始社会初探》,《学术研究》1962年第4期,第110、111页。关于黎族的狩猎,还可以参见邢关英著《黎族——民族知识丛书》,民族出版社,2004,第24页,“狩猎是黎族地区生产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活动,一户人猎获兽物,家家户户可以分享。集体狩猎,全村男女老幼平均分享。狩猎工具主要使用上枪、弓箭,陷阱等”。 ① 转引自王兴瑞《琼崖黎人社会概观》,《黎族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3,第157页。 ② 转引自王兴瑞《琼崖黎人社会概观》,《黎族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3,第157页。 ③ 邢关英:《黎族——民族知识丛书》,民族出版社,2004,第24页。关于黎族与汉族之间的商品交换,书中提道,在黎族地区也形成了初级市场,主要是汉商贩运铁制工具、食盐、针线、纱布、火柴等,以及收购土特产品,如牲畜、家禽、名贵木材、野生动物和木耳,水晶、金砂等。交换形式是物物交换和货币交换同时并行,在靠近汉族地区的地方,以货币交换为主。汉商的贸易活动,一方面以不等价交换剥削黎族人民,如黎族人用一只母鸡换一根针”。有句民谚道:“客(指汉商)不吃黎,鸡不吃谷。”但这在客观上却起到了密切汉族与黎族之间经济联系与技术交流的作用,供应黎族以先进的生产工具,促进了黎族地区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改善。 ④ 邢关英:《黎族——民族知识丛书》,民族出版社,2004,第28页。 ①王兴瑞:《琼崖黎人社会概观》,《黎族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3,第182、183页。关于黎人的诚信,该文中还提及以下事例,“《虞衡志》:‘或负约不至,自一钱以上,虽数十年后,其同郡人来,擒之以为质,枷其项,关以横木,俟前负者来偿,乃释。负者或远或死,无辜被系累数岁且死乃巳。复俟其同郡人来,亦如系之。被系家人,往负债之家痛诉责偿,或乡党率钦为偿,始解。凡负一缗,次年倍责两缗,倍至十年乃岁。本负一缗,十年为千绢,以故人不敢负其一钱。’《萧志》:‘或负约,见其人即擒之,以为质,械枷以横木,偿始释。凡负钱一,岁加一倍,十倍乃止。’《崖县现况》:‘苗黎重义节,如受人之骗,则群起助被骗之人。’”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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