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清)张庆长编著《黎岐纪闻》:“从无粥米者,贫人乏食则有米者贷之,不计息,偿不偿还亦不深较。”参见吴永章《黎族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97,第489页。
② 王穗琼:《黎族原始社会初探》,《学术研究》1962年第4期,第110、111页。关于黎族的狩猎,还可以参见邢关英著《黎族——民族知识丛书》,民族出版社,2004,第24页,“狩猎是黎族地区生产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活动,一户人猎获兽物,家家户户可以分享。集体狩猎,全村男女老幼平均分享。狩猎工具主要使用上枪、弓箭,陷阱等”。
① 转引自王兴瑞《琼崖黎人社会概观》,《黎族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3,第157页。
② 转引自王兴瑞《琼崖黎人社会概观》,《黎族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3,第157页。
③ 邢关英:《黎族——民族知识丛书》,民族出版社,2004,第24页。关于黎族与汉族之间的商品交换,书中提道,在黎族地区也形成了初级市场,主要是汉商贩运铁制工具、食盐、针线、纱布、火柴等,以及收购土特产品,如牲畜、家禽、名贵木材、野生动物和木耳,水晶、金砂等。交换形式是物物交换和货币交换同时并行,在靠近汉族地区的地方,以货币交换为主。汉商的贸易活动,一方面以不等价交换剥削黎族人民,如黎族人用一只母鸡换一根针”。有句民谚道:“客(指汉商)不吃黎,鸡不吃谷。”但这在客观上却起到了密切汉族与黎族之间经济联系与技术交流的作用,供应黎族以先进的生产工具,促进了黎族地区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改善。
④ 邢关英:《黎族——民族知识丛书》,民族出版社,2004,第28页。
①王兴瑞:《琼崖黎人社会概观》,《黎族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3,第182、183页。关于黎人的诚信,该文中还提及以下事例,“《虞衡志》:‘或负约不至,自一钱以上,虽数十年后,其同郡人来,擒之以为质,枷其项,关以横木,俟前负者来偿,乃释。负者或远或死,无辜被系累数岁且死乃巳。复俟其同郡人来,亦如系之。被系家人,往负债之家痛诉责偿,或乡党率钦为偿,始解。凡负一缗,次年倍责两缗,倍至十年乃岁。本负一缗,十年为千绢,以故人不敢负其一钱。’《萧志》:‘或负约,见其人即擒之,以为质,械枷以横木,偿始释。凡负钱一,岁加一倍,十倍乃止。’《崖县现况》:‘苗黎重义节,如受人之骗,则群起助被骗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