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民国)陈铭枢总纂,曾蹇编《海南岛志》,也可参见王兴瑞《琼崖黎人社会概观》,《黎族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3,第157页。
①参见王学萍《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1页。“在本村的公有土地上,如有人要想砍山开荒种山栏,在肥沃的土地上,确定开荒土地的面积,并用茅草在树干上打结,标明砍山的范围,别人看见标记,知道此地已有主人,便很自觉地另辟一处。在本村的公有土地上,长出一棵果树苗或其他实用树苗,哪怕只有一尺高谁先用茅草在树干上打结或用刀在树干上砍一个交叉做记号,这棵树长大成材或开花结果,则归打草结或砍交叉做记号的人所有,其他人不得采摘、砍伐,违者按盗窃罪论处。”
② 参见(宋)李焘编《续资治通鉴长篇》卷三一零,中华书局版(线装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