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侵犯公共财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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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92
颗粒名称: 一 侵犯公共财产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2
页码: 154-15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的合亩制是一种基于家族和血缘关系的经济生产和资源管理制度,其特点是土地和水牛的共同所有制和基于协作的劳动分配,以及对公共财产的集体维护。黎族的习惯法也对村与村之间、峒与峒之间的界限和资源利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 黎族 合亩制 公共财产

内容

合亩制是黎族最有特色的基本生产和经济单位,合亩成员有属于个人和其家庭的私有财产,也有一部分公共财产,主要包括土地和水牛,“牛为黎人惟一之财产,……其饲养法极简单,于耳间为记号,日则放牧山间,夜则收回村内,沙牛间有不收回者”。②如果要出卖公有土地和耕牛必须亩内全体人员参加决定。合亩的规模大小不等,少的二三户组成,多则一二十户,一般由有血缘关系的家庭组成,后来也渐渐有了外来户的加入。
  合亩内各户的田地和耕牛等基本生产资料由合亩组织统一分配使用。合亩成员进行集体劳动,简单协作,收获物基本上按户均分。每个合亩都有一名“亩头”,一般由血缘亲属中的男性长辈担任,负责领导生产、组织分配和对外往来等活动。此外,因为亩头的特殊地位,还负责部分纠纷解决或者调解和联络的工作。黎族村落里对公共土地上的树苗采取先占的财产制度,最先看到的人可以在树上做记号,树木之后开花结果都归当初发现并做记号的个人所有,其他人没有权利进行处理,违反规矩的村民按盗窃罪论处。①黎族氏族内成员的经济生活连带性很强,他们的活动范围地域性很强,黎族同一范围内的土地、河流和山岭归氏族公有。土地直到宋代还是氏族成员共有。这可以从宋代的史料中找到佐证,“自来黎峒田土,各峒通同占据,共耕分收,初无文记……”②黎族峒内村与村之间也会一般以天然地理界线为界,村与村之间不能越界砍山开荒、伐木、打猎,有违反规矩者峒长负责仲裁,或是罚款或者赔偿,黎族习惯法有一套解决纠纷的机制。峒与峒之间天然的地理界线不可僭越,峒内土地、森林、河流属于公共财产,外峒之人不能越界开发利用,若是有外人越界必须得到本峒的许可,还要上缴一定数额的物产给峒长享用,峒长会将物产再分一些给下面村子里的“奥雅”。如果外人在本峒土地上砍山开荒、伐木、居住,需要上缴的物产比较多,如家畜等,这些都被视为峒内公共财产。如果峒与峒之间发生纠纷械斗,全峒人都要参加,费用也由全峒人承担。对于公共财产的维护依靠的是峒内全体成员的力量,所需费用也由全体成员均分,由此路径,峒内公共财产秩序得到了维护与恢复。

附注

②(民国)陈铭枢总纂,曾蹇编《海南岛志》,也可参见王兴瑞《琼崖黎人社会概观》,《黎族研究参考资料选辑》(第一辑),广东省民族研究所,1983,第157页。 ①参见王学萍《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1页。“在本村的公有土地上,如有人要想砍山开荒种山栏,在肥沃的土地上,确定开荒土地的面积,并用茅草在树干上打结,标明砍山的范围,别人看见标记,知道此地已有主人,便很自觉地另辟一处。在本村的公有土地上,长出一棵果树苗或其他实用树苗,哪怕只有一尺高谁先用茅草在树干上打结或用刀在树干上砍一个交叉做记号,这棵树长大成材或开花结果,则归打草结或砍交叉做记号的人所有,其他人不得采摘、砍伐,违者按盗窃罪论处。” ② 参见(宋)李焘编《续资治通鉴长篇》卷三一零,中华书局版(线装书)。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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