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通奸的处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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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90
颗粒名称: 三 对通奸的处罚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2
页码: 153-1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人对两性交往的态度和通奸的处罚方式。黎人婚前异性交往比较自由,也允许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甚至允许女子未婚先孕和未婚生子。但是,在结婚之后,夫妻双方都要忠于对方,通奸和乱伦要受到相对严重的惩罚。对于通奸,如果当事双方中的男方是已婚,而对方是未婚女孩,两者发生了关系的话,妻子大多会规劝丈夫,如果规劝无效,便会回到娘家向父母告状,妻子也会在知道丈夫通奸的第一时间就跑回娘家告状。
关键词: 黎族人民 通奸 处罚方式

内容

黎人婚前异性交往比较自由,也允许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甚至允许女子未婚先孕和未婚生子。因此,有人认为黎人对两性交往比较开放。如果我们暂时认同这个观点的话,那么在结婚之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夫妻双方都要忠于对方,通奸和乱伦要受到相对严重的惩罚。对于通奸,如果当事双方中的男方是已婚,而对方是未婚女孩,两者发生了关系的话,妻子大多会规劝丈夫,如果规劝无效,便会回到娘家向父母告状,妻子也会在知道丈夫通奸的第一时间就跑回娘家告状。在娘家亲属的支持下,妻子大多会返回现场,取走逃跑了的姑娘的衣物和丈夫遗留在现场的随身物品。如果二人逃跑时没有留下任何物品,那么妻子就会跑到姑娘家,抢夺姑娘的用品向村民们示众。村民们则会将二人捉回,谴责他们的行为,责令他们向妻子道歉。如果妻子宽恕了他们,那么丈夫就要拿出一头猪,姑娘拿出一坛酒来供村民们享用,这样的事情就宣告解决。如果妻子不能原谅他们,就会带上嫁妆回到娘家,二人的婚姻就此结束。若是已婚妇女与未婚男子发生了关系,也同样是由男方拿出猪,女方从娘家拿来酒供村民们享用。如果丈夫不肯原谅妻子,就会与妻子离婚,同时要求岳父母赔偿自己五头水牛。若是有妇之夫与有夫之妇发生了关系,男女双方都必须拿出猪和酒来,供村民们享用。据说如果发生了通奸之事,虽然也有作为受害者的丈夫或妻子,因无法原谅对方而选择离婚的,但一般情况下,夫妻会在村里长老们的调解下重归于好,而不至于发展到离婚的地步。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于通奸与否的判定经常会求助于神判。例如丈夫从自己家人或者是邻居那里风闻妻子与人通奸,但并没有当场捉住,也就是没有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就会请求采取神判的方式,以确定自己的妻子是否与人通奸。关于通奸的神判程序,《中国黎族》一书中如此描述:“……用火塘里燃烧的木炭和火灰撒在茅草屋门里,对妻子说:‘你光脚从这里踩着出去,如果你与别人通奸,眼睛会变瞎,不然是我的眼睛变瞎。’但妻子往往为了保全丈夫,宁愿承担罪名,而不走出去。黎族一惧怕死亡,二惧怕眼睛瞎,因为过去黎族过着刀耕火种的生活,生产力低下,食不果腹,眼睛瞎就意味丧失了劳动力,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其实,在医学落后地区,青光眼、白内障也会导致人的眼睛变瞎,但人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而错误地认为是做了坏事拒不承认,鬼神就弄瞎他(她)的眼睛。这种神(鬼)判冤枉了许多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犯罪不仅包括已婚夫妻的通奸,还包括已落夫家的女子放寮。但是已经结婚并未落夫家的妇女玩“隆闺”不违反习惯法。①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通奸行为,黎族的基本态度是不能容忍,一经发现,被背叛一方一定会讨回公道,而且通奸也会受到当事人所在社会组织的谴责,这是从道德方面给当事人额外的压力,是对社会道德标准的维护,更是对婚姻家庭秩序的维护。同时黎族更注重对受通奸行为破坏的婚姻关系的恢复,从一些通奸的案例中我们大概可以得到一个印象,即黎族对于通奸的惩罚比较人性化,在刑事惩罚的基础上还结合罚物(杀猪、赔偿牛或拿出米酒款待众人),倡导当事人之间要原谅与宽恕。财物上的补偿,或长老调解和好,其目的都在于恢复婚姻家庭秩序,而不在于以严厉甚至严酷和零容忍的态度惩罚当事人。这也是黎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附注

① 王学萍主编《中国黎族》,民族出版社,2004,第114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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