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实际上,纳妾习俗在黎族固有婚姻家庭组织中并不属于传统风俗。黎人纳妾主要出现在受到汉族影响较深的近代时期,而且纳妾黎人数量还很有限,局限于当地有权势或者财产比较多的阶层。例如在〔日〕冈田谦、尾高邦雄编写,金山等译的《黎族三峒调查》一书中就提及,1939年两位日本当局委任的调研人员在一个黎峒发现当地只有村长及其他极少数有钱有势的人才有纳妾的情况,比如当时龙眼村村长就纳了妾。据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所编写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一书介绍:纳妾主要原因是年老无子或缺乏劳动力,但也有因富有而纳妾的,新中国成立前纳妾的大部分是有政治和经济势力的上层人物。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81~82页。
①〔日〕冈田谦、尾高邦雄编写《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13、57页。“黎族中存在着一种叫做Technonymy的习俗,他是因子女的出生而使家庭连带关系得以加强的标志。另外,黎族人认为孩子是氏族内某位祖先的转世。”
②〔日〕冈田谦、尾高邦雄编写《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13页。书中举了一个家庭财产分配的例子,如果是三个儿子的一个家庭,这个家庭有10头水牛,那么大儿子能分到4头,二儿子和三儿子平均每人分得3头。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虽然长子在家庭财产分配的时候有一定倾斜,但是总的来说三个儿子之间财产分配相差不大,基本上是有一定长子倾斜的平均分配制度。
③ 邢关英:《黎族——民族知识丛书》,民族出版社,2004,第22、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