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家庭基本结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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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黎族习惯法》 图书
唯一号: 200120020230003888
颗粒名称: 一 家庭基本结构
分类号: D922.154
页数: 2
页码: 147-1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黎族家庭的结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中老人和幼儿的重要性以及在婚姻问题、遗产分配和劳动分工等方面的习惯法秩序。
关键词: 黎族家庭 基本结构

内容

黎族家庭从形式和规模上看是属于相对独立的小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夫妻和未婚子女。但是小家庭与家族之间的关系相当紧密,这也就有了分家不分财产的实际做法。也就是父母在世时,即使子女与父母分开单过,仍然共有共用家庭财产。虽然男子结婚之后(准确地说是在其娶进门来的妻子落入夫家之后)也会自立门户,建立以一夫一妻为基础的小家庭,但是生产资料和生产活动都不能脱离其父母辈大家族的统一协调和安排。相对汉族家族和家庭来说,黎族的家庭规模很小,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简单。一夫一妻是主要的家庭结构,但是纳妾的情况在后来也有所出现。①
  老人在黎族家庭中受到异常的尊重。家中遇有大事小情都要征求老人的意见,而子女之间出现纠纷的时候,老人负有调解和解决纠纷的责任和权威。当两家发生纷争的时候,两个家庭或者家族的老人会出面解决,而子女或者其他晚辈也会听从老人的意见。在黎族村落里,有权威的老人也被称为“奥雅”,相当于整个村落这个大家庭的家长,也是代表本村与外村交往、交流、协商的全权代表。除了尊老,黎族人还非同寻常地爱幼。子女在黎人家庭中占很重要的分量。在第一个孩子出生之后,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其父母在族内的名字都要发生相应的改变,以孩子的名字来称呼父母,甚至祖父母。①夫妻双方在抚育幼子幼女方面负有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妻子离婚,婚生子女一般归夫家抚养。再婚父母对于亲生子女和养子养女都一视同仁。黎人与汉人一样比较看重家中的长子,父母年老之后一般与长子共同生活,并由长子养老送终。黎人在遗产分配方面基本上实施平均分配。②如果分家或者遗产分配时发生争执,一般由族内或者峒内有威望的老人一起来评判是非,商量出一个解决的办法。
  黎族婚姻家庭秩序受到破坏的客观因素包括丈夫酗酒和赌博。因为酗酒或赌博,而且因此虐待妻子的事例还是比较多的,由此产生的家庭琐事也会导致夫妻吵架和感情不和。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农活也是维持黎族婚姻家庭的重要现实因素之一。在黎族家庭中劳动力受到极大重视。成年男子主要负责田间较繁重的体力活,如犁田和耙田。家中的妇女也要分担一半农活,主要是插秧和割稻。家中老年男子负责相对较清闲和较轻便的家畜饲养和放养工作。家中的男孩子从八九岁就开始分担家中的农活,比如放牛和砍柴。女孩子也是同样的年纪开始学习纺纱织布、采野菜、跳水等等。可以看得出来,在黎族家庭里,几乎所有成员都要根据自身能力承担一定的家庭劳动和农活,不论男女老少,如果游手好闲都会受到家人和族人的耻笑。③黎族的家庭结构与尊老爱幼的淳朴民风,是保证习惯法秩序的坚实基础。

附注

①实际上,纳妾习俗在黎族固有婚姻家庭组织中并不属于传统风俗。黎人纳妾主要出现在受到汉族影响较深的近代时期,而且纳妾黎人数量还很有限,局限于当地有权势或者财产比较多的阶层。例如在〔日〕冈田谦、尾高邦雄编写,金山等译的《黎族三峒调查》一书中就提及,1939年两位日本当局委任的调研人员在一个黎峒发现当地只有村长及其他极少数有钱有势的人才有纳妾的情况,比如当时龙眼村村长就纳了妾。据中南民族学院本书编辑组所编写的《海南岛黎族社会调查》一书介绍:纳妾主要原因是年老无子或缺乏劳动力,但也有因富有而纳妾的,新中国成立前纳妾的大部分是有政治和经济势力的上层人物。广西民族出版社,1992,第81~82页。 ①〔日〕冈田谦、尾高邦雄编写《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13、57页。“黎族中存在着一种叫做Technonymy的习俗,他是因子女的出生而使家庭连带关系得以加强的标志。另外,黎族人认为孩子是氏族内某位祖先的转世。” ②〔日〕冈田谦、尾高邦雄编写《黎族三峒调查》,金山等译,民族出版社,2009,第13页。书中举了一个家庭财产分配的例子,如果是三个儿子的一个家庭,这个家庭有10头水牛,那么大儿子能分到4头,二儿子和三儿子平均每人分得3头。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虽然长子在家庭财产分配的时候有一定倾斜,但是总的来说三个儿子之间财产分配相差不大,基本上是有一定长子倾斜的平均分配制度。 ③ 邢关英:《黎族——民族知识丛书》,民族出版社,2004,第22、23页。

知识出处

黎族习惯法

《黎族习惯法》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以法律秩序为主线,分别从黎族习惯法的历史流变、内容与运行的角度,分析了黎族习惯法的秩序价值,其中还有关于黎族法制史的历史分期,黎族习惯法的团体主义、平等互助、诚实守信以及本分处事等特点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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